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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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价。

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第二章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

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合理安排,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指挥部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每次日常检查后形成正式检查记录,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包括季度评分结果和排序)报办公室。

每季度末月底由办公室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建设指挥部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九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

第十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一)扣分标准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收集日常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和综合评比资料,进行整理排名,完成对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由建设指挥部按照监理规范和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照监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于每年4月和10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组织复查。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建设指挥部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指挥部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一条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二十三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五章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制度与运转情况;投标时所承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的履约情况;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情况;内业资料管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控制与成品质量的检验评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扣分为建设指挥部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

A-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1≤m≤5

6≤m≤10

11≤m≤15

16≤m≤20

m>20

a

0.3

0.4

0.5

0.6

0.7

b

0.7

0.6

0.5

0.4

0.3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排序按其信用评价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出。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质量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实体的评价要坚持以数据资料为依据的评价原则,监理、咨询等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实体检查检测的力度,以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保证对工程实体检查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施工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并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的要求对其质量信用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对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灾害大小及抢险救灾的难易程度,在质量信用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2分。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上报和公开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将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包括评分结果和排序)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对参建各施工企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建设指挥部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和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惩。

第三十五条建设指挥部逐步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日常检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类别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

制度及运转情况

查验体系文件和运转情况

制度不完善扣2分;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扣2分;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无记录每起扣1分。

施工

设备

2

按合同约定到位

现场检查

隧道施工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2分;混凝土搅拌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3分,其他主要设备每台扣1分。

施工

现场

3

文明工地

现场检查

施工现场没有详细场地平面图、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扣5分。

混凝土

4

质量控制

抽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

未按要求做试件和试验,每次扣2分;未做坍落度、入模含气量和入模温度测试,每项次扣1分。

 

 

隧道

5

隧道开挖

现场检查

掘进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处扣3分;未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每次扣3分。

6

初期支护

现场检查

喷混凝土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每项每检验批扣1分;

钢架间距、锚杆数量不满足要求,每项处扣1分。

7

仰拱

现场检查

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围岩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3分。

8

二次衬砌

现场检查

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

Ⅰ、Ⅱ级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3分。

路基和房屋基础

9

基础

检查内业资料及现场核查

地质条件未按程序确认,每处扣1分;

桩基每出现1根Ⅲ类桩扣2分、1根Ⅳ类桩扣3分。

10

路基

现场核查及抽检

使用填料不合格,每批次扣3分;

填层表面积水,每处扣1分;

压实指标不合格,每测点扣2分;

挡墙厚度、高度不合格,未设反滤层,每处扣2分。

上部

结构

11

现场抽检

道砟质量不达标,每处次扣1分;

道床厚度不够,每处扣1分

铺设安装精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1分。

四电

12

设备

现场检查、测量、查看测试和试验报告

未进行现场核对测试,每项次扣2分;未按要求接地,每处扣1分;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测试和试验,每台扣3分。

扣分合计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附件2: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编号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

个人公布期限

公布人员

公布期限

B01

存在合同欺诈

1年

5分

企业法人代表

1年

B02

专职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位,或擅自变更

6月

3分

企业法人代表

6月

B0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任职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

6月

B04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年

8分 

项目负责人

1年

B05

不能履行合同,工期滞后3个月以上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

1年

B06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6月

B07

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部门责任人

1年

B08

对建设、设计单位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审查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6月

B09

偷工减料

1年

10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年

B10

虚假验工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年

B11

违反变更设计程序擅自施工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年

B12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1年

5分

技术负责人

1年

B13

安全生产费(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使用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6月

B14

既有线相关手续不完备施工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未达到放行条件申请放行

6月

3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6月

B15

打架斗殴或与地方群众打架

6月

5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6月

B16

破坏文物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1年

B17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1年

B18

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背财经纪律

1年

5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1年

B19

违反廉政协议构成违纪犯罪

1年

10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1年

B20

发生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责任

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特别

重大

5年

20分

3年

10分

2年

5分

1年

3分

10年

5年

2年

1年

重大

3年

10分

2年

6分

1年

3分

6月

2分

5年

3年

2年

1年

较大

3年

6分

2年

3分

1年

2分

6月

1分

3年

2年

1年

6月

一般

1年

3分

6月

2分

6月

1分

2年

1年

6月

B2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执行第一档,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责任

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特别

重大

5年

20分

3年

10分

2年

5分

1年

3分

10年

5年

2年

1年

3年

10分

2年

6分

1年

3分

6月

2分

5年

3年

2年

1年

重大

3年

6分

2年

3分

1年

2分

6月

1分

3年

2年

1年

6月

1年

3分

6月

2分

6月

1分

2年

1年

6月

注:

B15-B19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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