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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供货标准合同.docx

设备材料供货标准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供货合同

设备/材料名称:

«产品种类»

供货地点:

«项目名称»«区段»工地现场

甲方:

××××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供应商名称»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全称):

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供应商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设备/材料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详见附件《设备/价格清单(含价格)》。

清单中数量为暂定数量,总价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二、质量标准

设备/材料质量标准:

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和样板验收。

本合同中设备/材料应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生产、供货,具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在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注明。

三、交货方式及时间

1.展示区货品从开始进行供货、并于前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供货完毕。

2.非展示区货品从开始进行供货、并于前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供货完毕。

四、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项目名称»«区段2»«区段3»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五、合同价款

金额(暂定)大写:

人民币«合同金额»元整

小写:

¥«合同金额»元

本合同单价按照第一条《设备/材料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死(该单价为«项目名称»«区段»«区段2»«区段3»工地交货价,已包含生产、检验、样板、损耗、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税金、利润、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二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要求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总价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或:

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如果本合同依据议标订立)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7.设备/材料质量保修书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和(或)样板

10.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在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列出。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设备/材料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的需要,通用于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甲方:

指房地产有限公司。

1.4.甲方代表:

指甲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设备/材料供货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供货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总承包单位:

指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8.安装单位:

指安装施工本合同设备/材料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9.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0.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2.单价:

单位数量的设备/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

1.13.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供货任务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图纸:

指由合同双方或设计单位等提供并经过甲方批准,满足乙方完成供货任务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样板:

指由合同双方或设计单位等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供货任务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1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

指本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

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时,在不因交货而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功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专用条款内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甲方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3.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图纸和样板

4.1.乙方需要按甲方提供图纸进行设计及生产的,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4.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乙方承担复制费用。

4.3.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除乙方存档使用外,其余图纸应在交货时退还。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4.4.乙方应在交货时准备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单位及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交货检查时使用。

4.5.图纸是由乙方设计提供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套图纸,乙方对设计负责,甲方没有对图纸进行确认及签署的义务。

但4.3、4.4条同样有效。

4.6.甲方提供图纸和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收到图纸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生产的条件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且乙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生产交货延误,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7.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应将确定的设备/材料样板放置于甲方或监理单位办公室或专用地点,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是否合乎甲方的要求,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8.乙方按甲方提供样板加工生产的,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将本设备/材料样板转给第三人,且应在交货时退还样板。

二、甲乙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和监理

5.1.甲方委托监理参与交货验收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5.2.甲方代表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权限为:

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货款的支付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5.3.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4.未委托监理参与交货验收的,本合同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专指甲方代表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工程师。

6.甲方代表和总监的委派和指令

6.1.甲方代表和总监可委派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2.甲方代表和总监委派的代表,在甲方代表和总监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和总监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和总监进行确认。

6.3.除甲方代表和总监或其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4.甲方代表和总监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生效,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甲方代表和总监不能及时提供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接到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5.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和总监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6.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乙方项目经理

7.1.乙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后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否则,甲方和监理有权拒收。

7.3.乙方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和甲方或监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生产及交货。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和总监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设备/材料、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送交报告。

由责任方承担费用,属于乙方责任的,工期不顺延。

7.4.乙方如需更换乙方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并随函附上拟任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和工作业绩,并征得甲方、监理单位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

8.甲方工作

8.1.甲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样板、图纸或使用技术要求,并对乙方提出的生产加工工艺进行审核,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

8.1.2.对乙方提供的包装、运输方式进行审核,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

8.1.3.对乙方提供的到货确认函进行确认,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

8.1.4.组织交货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8.1.5.对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120%从乙方合同款中扣除。

8.1.6.办理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8.1.7.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增加供货、供货期调整、取消订货等指令。

8.1.8.甲方应该做的其他工作,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乙方工作

9.1.乙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设备/材料清单、交货方式和时间、地点、合同价款向甲方供应满足协议书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产品。

9.1.2.向甲方提交生产加工工艺方案,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承包范围包含设计,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报总监和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按此交货,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1.3.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例会。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但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

9.1.4.乙方工作人员及设备/材料进场时,应遵守交货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措施。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所有责任。

9.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包装、运输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总监和甲方代表,自行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

9.1.6.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优先进行样板房需要设备/材料的交货。

9.1.7.在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时,配合甲方或监理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进行抽查,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1.8.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9.1.9.对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因乙方未及时支付报酬造成工人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工人。

9.1.10.乙方应该做的其他工作,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0.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0.1.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设备/材料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名称及质量要求,甲方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等本合同附件,均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依据。

10.2.乙方必须保证交货产品各项性能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产品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

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0.3.乙方不得对设备/材料的要求进行变更。

10.4.乙方在供货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备/材料要求的更改及对设备/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日期不予顺延。

10.5.甲方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6.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包装

11.包装

11.1.除甲方有特殊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外,设备/材料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包装应根据设备/材料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11.3.包装物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识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11.4.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负责包装物的回收,应支付给乙方的回收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运输

12.运输

12.1.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六、设备/材料交货、安装施工、验收、计量方法

13.交货

13.1.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交货。

乙方不能按时开始供货,应当于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要求,供货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额度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3.2.交货前十天,乙方应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准备场地和组织交货验收人员。

13.3.交货前48小时,乙方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准确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应精确到小时,到货时间迟到4个小时以上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13.4.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以及增加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十五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

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4.安装施工

14.1.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装单位名称,本合同订立之后,即表示乙方已核实该单位资质,确认其具备安装施工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能力。

(如甲方单方面指定安装单位,则乙方不受约束)。

14.2.在安装施工之前,乙方应与安装单位约定时间,进行设备/材料安装施工技术交底,并邀请监理单位及甲方参加。

乙方对安装单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因未交底导致安装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损坏设备/材料、验收无法通过及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等情况的,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4.3.安装单位为乙方的,本合同所有关于安装单位的条款,对乙方均有约束力,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安装协议。

15.验收

15.1.交货验收应在货物于指定地点落地之后进行。

15.2.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

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15.3.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5.4.交货之后三天内,甲方应与乙方约定时间共同取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按通用条款第1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6.计量方法

16.1.在没有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下达书面指令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协议书清单供货。

16.2.甲方接受设备/材料的数量计量以交货验收合格并移交的数量为准,但不能超过设备/材料清单约定数量(甲方进行数量变更的情况除外)。

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甲方有权进行或不进行货到现场的计量。

16.3.现场数量计量时,甲乙双方至少应各有一人参与,甲方委托安装单位或监理单位参与交货验收的,甲方负责协调安装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一人参与。

现场计量由乙方准备计量记录,计量完成后,各方签字确认。

因乙方没有准备计量记录造成48小时内未及时补签字的,根据需要,可进行重新计量,费用由乙方负责。

16.4.以箱为单位,无法进行精确计量的材料,可以箱数计量。

但甲方有权抽检,有不足量情况的,以最少装箱数×箱数为准,乙方应尽快配合补足数量,如因此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七、结算方式

17.结算

17.1.全部供货结束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通用条款第16条规定,进行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7.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0天内进行核实(不含双方核对时间)。

甲方确认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

17.3.甲乙双方对结算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八、合同价款及支付

18.合同价款

18.1.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8.2.当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为:

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增减的数量。

18.3.涉及甲方对设备/材料进行变更的,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8.3.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本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18.3.2.本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18.3.3.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8.4.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8.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9.合同价款支付

19.1.实行预付款的,甲乙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开始供货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9.2.乙方在完成分期支付合同价款每一期的工作后,方可凭付款证明文件申请该期合同价款。

经总监签字认可,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9.3.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19.3.1.同本期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预付款除外。

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19.3.2.产品资料移交证明。

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

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数提供。

19.3.3.材料设备验收单。

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并应有安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公司总监和甲方代表的签名,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提交。

19.3.4.付款申请报告。

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提交。

19.4.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争议和索赔

20.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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