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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制篇1.什么是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2.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3.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6.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

什么是会计主管?

7.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8.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9.什么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1.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什么是会计人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13.哪些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什么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16.会计专业职务是如何划分的?

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7.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8.担任会计员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19.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0.担任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1.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22.怎样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怎样设置会计岗位?

24.会计主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5.出纳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6.资金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7.预算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8.固定资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29.存货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0.成本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1.工资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2.往来结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3.收入利润核算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4.税务会计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5.总账报表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6.稽核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7.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8.档案管理岗位岗位的职责是什么?

39.什么是会计交接工作?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40.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41.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42.什么是内部会计控制?

43.如何建立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44.如何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

45.如何建立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46.如何建立仓储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47.如何建立成本与费用内部会计控制?

48.如何建立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5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51.什么是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5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5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0.《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是什么?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4.《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65.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

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66.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67.违反《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8.对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1.什么是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于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敬业爱岗。

热爱自己的职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敬业爱岗,要求会计人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现本来不是由于业务技术深浅的问题,而是由于粗心大意和缺乏扎实工作作风造成一些失误。

会计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有的同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经济倾向和不良风气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些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追根求源”的意识,凡事要多问个问什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

由于会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致使一些会计人员长年累月、周而复始地进行着算账、报账、报表等事务工作,天天与数字打交道,工作细致而繁琐,如果不耐劳尽责,缺乏职业责任感,就会觉得工作枯燥、单调、甚至讨厌,就谈不上热爱会计工作,更谈不上精通会计业务,也就搞不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规。

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地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

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自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

(3)依法办事。

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木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

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

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

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向处界提供。

4.《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

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

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

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

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

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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