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工程设备订货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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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供货范围
附件2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3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4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附件5分包与外购
附件6大部件情况
附件7交货进度
附件中的附表1和附表2总价格表和分项价格
鉴于:
合同卖方于XXXX年月日与买方签订了设备订货合同。
合同号为:
;
项目名称:
135MW燃煤电厂工程;
合同名称:
设备订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章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XXXX电力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注册营业地址为:
XX金边。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注册营业地址为:
。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3.1“FOB”是指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FOB”按照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COTERMS-2010年版本执行。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合同附件2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1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1.12“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年”是指365天。
1.14“电厂”是指XXXX港3×
135MW燃煤电厂工程。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XXXX港3×
135MW燃煤电厂工程施工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1所列示和规定。
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锅炉、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2“交货”是指卖方将本合同标的物交给买方控制,但此时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1.23“交付”是指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和方式使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合同标的物交货后到完成交付前,由于卖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24“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5“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6“推荐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
第二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XXXX港3×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2.1.1设备名称:
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台套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附件。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1。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2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4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7卖方提供设备的中国内陆运输保险。
第三章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第四章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FOB上海港)为美元(大写:
美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中国国内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合同设备总价格为美元(大写:
其中第一套设备价为美元(大写:
美元),第二套设备价为美元(大写:
美元),第三套设备价为美元(大写: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至国内港口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等所有费用。
4.2合同的总价和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1中的附表1和附表2。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锁定汇率美元投标固定价,实际结算以1美元=6.2元人民币为基准,多退少补。
第五章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美元,所有发票为美元出口发票。
5.2付款方式:
T/T。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按美元支付。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
1:
2:
3:
1。
5.3.1合同签字盖章日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和卖方按第一套设备、第二套设备、第三套设备分别开具金额为每套设备合同设备总价10%的形式发票和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2卖方提交每套合同设备主要部件投料证明并经需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20%的形式发票和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45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20%作为投料款。
主要部件投料的核定标准:
提交:
投料证明材料;
5.3.3每套合同设备制造进度达到60%并经需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30%的形式发票和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45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
制造进度达到60%的核定标准:
交完证明材料;
5.3.4卖方在每批设备FOB方式交货时,提交该批交付设备的100%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给买方。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离岸港码头甲板交货,卖方应至少提供完整、清洁整齐的下列文件、单据:
(1)卖方签字的由买方指定的海运承运人开具的货物收据正本1份、副本2份;
(2)交货箱件清单8份、详细装箱单正本6份;
(3)卖方开具的设备和材料性能证书正本3份;
(4)全套内陆运输保险单,投保金额应为该批设备价值的110%;
(5)根据本合同规定所要求的装运通知的传真件副本;
(6)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3份(商检,若有);
(7)该批设备销货清单。
(8)买方根据清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单证(发货前通知)。
5.3.5在该套机组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箱验收后,支付该套机组合同设备价格20%给卖方,卖方凭以买方出具的现场货物验收合格单45日内支付。
5.3.6在该套设备通过96小时运行后,买方在45日内支付卖方10%的货款。
5.3.7剩余的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卖方提交买方出具的质保期满证明文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45天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4.1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此付款行为不免除卖方对设备总承包的义务。
买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5.4.2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征得卖方同意可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卖方应要求分包商将货物直接发至买方。
5.5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5.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卖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或者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
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5.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6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六章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7。
6.2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由卖方自己确定,交货地点为上海港船面。
6.2.1风险转移: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
6.2.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上海港船面。
卖方仓库,装车及设备包装固定由卖方负责
分包设备:
分包商仓库,装车及设备包装,固定由卖方负责。
6.3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目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按照附件7交货进度的情况下,每批货物预计启运30天前,卖方应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买方应在卖方发出传真后及时回复该批货物的船期。
6.3.1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设备按期抵达装运港,买方货船未按期抵达装运港口,一切压港费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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