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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新版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送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她关于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运送秩序和运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汽车货品运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送及与其有关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汽车运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订立。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送,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过程。

重要运送形式有:

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集疏运送或门到门运送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送。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送、装卸及代办有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送集装箱货品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送合同中指定提取货品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品装卸、堆存、仓储业务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品装箱、拆箱业务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送基本条件 

  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品 

  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原则规定运送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原则、国内原则和非原则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品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送货品。

集装箱货品分为整箱货品和拼箱货品。

 

  第二节运送类别 

  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品性质,集装箱汽车运送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送;特种箱涉及危险货品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依照集装箱箱型状况和贸易运送合同,集装箱汽车运送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送。

 

  第三节运送车辆

  第十条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运送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规定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规定。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送车辆普通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

  第十二条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设立和配备,应符合GB/T—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规定。

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

 

第三章运送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如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品名称、数量、性质;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

(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送时间、交接方式;

(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运单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品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

(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

(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卸箱、货地点(到达地);

(六)运送日期;

(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

(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九)货品价值,与否保价、保险;

(十)运送规定和特约事项。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集装箱货品和集装箱托运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品或集装箱,应按如下规定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集装箱货品或集装箱,必要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

(二)托运拼箱货品要写明详细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品除要写详细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货品、危险货品不能与普通货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货品用一张运单托运;

(四)托运整箱货品,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品装箱单(见表二);

(五)托运人规定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查、卫生防疫、动植物检查集装箱时,应连同检查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笔迹清晰,内容精确;

(八)已填妥运单,如有更改,必要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托运集装箱货品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托运普通集装箱货品中,不得夹带危险货品、易腐货品、流质货品、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关于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献和检查证明文献货品,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关于文献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献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托运需要具备运送包装货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原则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原则和规定,应在保证运送、装卸作业安全和货品质量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她场合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托运特种集装箱货品,托运人应按如下规定,在运单中注明运送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品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期间内保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品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送期限及途中管理、照顾事宜阐明书,货品容许最长运送期限应不不大于汽车运送可以达到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品集装箱,应按部颁原则《汽车危险货品运送规则》办理。

 

  第三节集装箱货品和集装箱受理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送,应征得托运人批准,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送或需关于检查证明文献货品后,要在证明文献背面注明已托运货品数量、运送日期,并加盖承运章。

准运证明和检查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货品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受理运送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须规定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集装箱运送中,在与承运人非从属关系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订立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运送整箱货品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承运人运送拼箱货品前,应核对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与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品包装与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也许危及安全运送,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需经承运人批准,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要依照受理集装箱货品、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状况,合理安排运送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关于限定载质量规定。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拼箱货品运抵目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告知。

整箱货品起运前承运人要告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容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送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素,在合同商定期限内的确无法履行运送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送合同履行成为不也许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批准。

  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应在集装箱货品起运前,由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运送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

运送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所发生费用,由规定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方承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运单容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

  

(一)集装箱货品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批准,可以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

承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应退还已收运费;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应承担因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所发生费用。

  

(二)集装箱货品起运后,不能解除运送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批准,可以变更货品到达地和收货人,变更运送合同所发生费用,由规定变更运送合同方承担。

  (三)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由规定变更或解除运送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运送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运送责任划分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集装箱整箱货品运送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品起,到运达目地,整箱货品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品运送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品起,至运达目地,拼箱货品交付收货人止。

  第三十七条整箱货品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品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补偿责任。

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除外。

 

  第三十八条拼箱货品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补偿责任。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负补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品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品短损、变质;

(三)货品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违背国家关于法令,货品被关于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解决;

(五)其她非承运人责任所导致损失。

 

  第三十九条用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品,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导致货品损坏,承运人应负补偿责任。

 

  第四十条由于承运人责任,导致集装箱或集装箱货品未按商定期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品免费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运送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导致托运人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补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期间和规定,备好货品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品运达后无人收货或回绝收货,而导致车辆延滞及其她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补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导致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负责补偿:

  

(一)在整箱、拼箱托运普通货品中夹带危险货品或其她违背危险货品运送规定行为;

  

(二)错报、匿报货品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品包装质量不符合原则,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托运人错报、误填货品名称或装卸地点导致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其她损失托运人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集装箱和集装箱货品在场站存储期间发生短少、变质、污染、丢失(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场站装卸作业中,由于场站作业人作业不当,导致集装箱、集装箱货品损坏,场站作业人应负补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装拆箱作业人装箱、拆箱操作不当,导致货品损坏、变质、污染或集装箱箱体损坏,装拆箱作业人应负补偿责任。

 

第五章装拆箱、装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条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装拆箱作业人在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品时,应回绝装箱,并及时告知集装箱所有人或承运人。

 

  第四十九条集装箱目测检查:

(一)外部检查,集装箱外表有无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

(二)内部检查,集装箱内侧六面与否有漏水、漏光、水迹、油迹、残留物、锈蚀。

(三)箱门检查,箱门、搭扣件、密封条有无变形、缺损,箱门能否启动180度。

 

  第五十条装拆箱作业人应依照货品性质,严格按装箱积载规定装载货品,并采用适当办法对箱内货品进行固定、捆绑、衬垫,防止货品在箱内移动或翻倾,其所需材料费用由委托装拆箱作业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装箱过程中,发现货品包装破损,装拆箱作业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关于方后,再决定与否装箱。

 

  第五十二条货品装箱后,装拆箱作业人应缮制货品装箱单,按关于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规定在箱体外贴上运送及关于标志。

 

  第五十三条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做到轻装轻卸,保证集装箱货品和集装箱安全。

 

  第五十四条集装箱整箱货品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集装箱拼箱货品在承运前,承运人要认真核对货品品名、数量与否与运单相符,运达后,经场站作业人、收货人查验签收。

 

  第五十六条在集装箱货品交接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或箱体损坏等状况,交接双方要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四),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交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交接后集装箱、集装箱货品灭失、损坏是由交方因素导致,交方应按关于规定负补偿责任。

 

第六章运送费用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送所发生各种费用,按照《国际集装箱汽车运送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送费收规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集装箱汽车运价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重箱、空箱计费。

依照计价方式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六十条集装箱汽车运送装卸费收按不同箱型重箱、空箱箱次计费,计价单位为:

元/箱。

 

  第六十一条集装箱汽车运送记录按箱型分类,国际集装箱记录单位为原则箱(TEU),国内集装箱和非原则集装箱记录单位为自然箱。

 

第七章货运事故解决 

  第六十二条集装箱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或场站存储期内发生集装箱货品或集装箱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

集装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运双方及关于方都应积极采用补救办法,力求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

 

  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场站作业人规定集装箱货运事故补偿时,应在收到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补偿规定书(见表五),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补偿规定书同步,应随附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运单、货品价格证明等关于文献。

保价运送还应附声明价格证明文献。

规定退还运费,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第六十四条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应在收到补偿规定书次日起,60天内将解决意见告知托运人、收货人。

特殊状况经双方协商可恰当延长。

托运人、收货人收到解决意见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员即付结案。

 

  第六十五条集装箱货运事故补偿价格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执行国家定价货品,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格计算;

(二)执行国家指引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货品,比前项国家定价货品中相似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原则计算无法比照计价货品按每公斤不超过5元计算;

(三)集装箱计价按集装箱净值计算,如能修复、修复发生实际费用计算;

(四)各项补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天价格为准。

(五)对灭失、短少货品,如起运地价格中未涉及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税费时,应按所有或短少某些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六)补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十六条办理保价运送货品,按声明价格补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八章运送合同争议解决 

  第六十七条承运人、场站作业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集装箱货品运送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集装箱汽车运送合同式样及填写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按普通货品、零担货品或特种货品托运,而承运人采用集装箱运送时,合用于《汽车货品运送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单据使用阐明:

  一、集装箱汽车运单

  集装箱汽车运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载货同行及运费核算联。

  本运单是第四联式样,仅第四联有收货人签章,其她三联没有。

  运单规格为150×260(mm),每本25份。

  二、货品装箱单

  货品装箱单一式四联,第一联,装箱人留存;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随车同行。

  货品装箱单可依照需要增减联数。

  货品装箱单规格为200×160(mm)。

  三、运送合同变更书

  运送合同变更书一式二联,规定变更合同方留一联,另一联递交对方。

  四、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

  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承运人、托运人及关于方各一份。

  运送合同变更书、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补偿规定书规格均按《汽车货品运送规则》及货运单证关于规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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