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听证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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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听证会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听证笔录
听证时间:
年月日下午点
听证地点: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楼会议室
听证事项: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听证主持人:
陈先兵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听证陈述人: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春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科科长梁立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统筹科副科长郑文玉
听证参加人:
市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名,他们分别是:
山场股份公司董事长吴汉兴
腾业经济联社主任唐礼平
南联股份公司总经理张胜山
市民(旧厂房业主)代表名,分别是:
退休市民张史鸿
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春进
市民(老旧小区业主)代表名,他们分别是:
宏大花园业委会副主任邹凤云
个体户岳翠
香溪庄业委会主任管平珍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名,分别是:
珠海世邦佰亚集团经理梁丽
珠海市五洲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陈柳亮
绿景集团珠海公司总经理石云亭
规划委员会专家名,他们分别是: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设计所副所长向守乾
珠海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钟国荣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总规划师顾正江
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名,他是:
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廉锋
政府部门代表名,他们是:
斗门区城市更新办张仙原
香洲区城市更新办主任王珉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方晓宜
律师代表名,他是: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名,他们是:
珠海经济特区亮华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华瑞
三灶中心村委会副主任黄少辉
记录如下: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各新闻单位记者,大家下午好!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听证会现在开始。
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召开《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听证会。
我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团委书记陈先兵,今天由我担任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
现在进行听证会第一项议程:
宣布听证会的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围绕《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相关事项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在进行听证会第二项议程:
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主持人按随机点名的办法,点名由听证参加人移步到前台发言席,围绕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分钟。
在分钟时会有工作人员举牌提醒示意,分钟时工作人员将宣布时间到,应当终止发言。
如有未尽之言可在听证会结束后两日内向市城市更新办提交书面意见。
二、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后即回到原座位就坐,将会有工作人员向您提交听证记录,请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听证记录并签名确认(如有修改或错漏可补正后再签名)。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记录人签名确认。
三、请与会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遵守会场秩序,配合主持人和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有其他扰乱听证会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应当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有权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恢复。
四、听证旁听人和新闻媒体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提问,在桌子上已放笔和纸,如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两天内向市城市更新办提交书面意见。
五、任何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署名并留下联系电话,方便市城市更新办联系沟通。
六、新闻媒体如有新闻采访需要,请在听证会结束后联系工作人员。
现在进行听证会的第三项议程:
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
今天的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分别是: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春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科科长梁立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统筹科副科长郑文玉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参加人名,其中:
市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名,他们分别是:
山场股份公司董事长吴汉兴
腾业经济联社主任唐礼平
南联股份公司总经理张胜山
市民(旧厂房业主)代表名,分别是:
退休市民张史鸿
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春进
市民(老旧小区业主)代表名,他们分别是:
宏大花园业委会副主任邹凤云
个体户岳翠
香溪庄业委会主任管平珍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名,分别是:
珠海世邦佰亚集团经理梁丽
珠海市五洲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陈柳亮
绿景集团珠海公司总经理石云亭
规划委员会专家名,他们分别是: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设计所副所长向守乾
珠海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钟国荣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总规划师顾正江
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名,他是:
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廉锋
政府部门代表名,他们是:
斗门区城市更新办张仙原
香洲区城市更新办主任王珉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方晓宜
律师代表名,他是: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名,他们是:
珠海经济特区亮华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华瑞
三灶中心村委会副主任黄少辉
现在请工作人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
在此特别向各位说明:
黄少辉、陈柳亮、张胜山因为有事请假,已经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本次听证会应到会的听证会参加人名,实际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本次听证实际到会人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听证记录人由珠海市一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两位速录师担任。
本次听证会还设旁听席和记者席。
珠海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电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到会采访,欢迎你们。
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
请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黄春明副主任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作陈述。
黄春明:
各位听证参加人,下午好,下面由我向听证会作陈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本地工作实际,市住规建局牵头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原《办法》的必要性
原《办法》于年月日实施。
自施行以来,原《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年月以来,随着城市更新工作形势不断发展变化,以及一批旧工业更新项目、城中旧村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践检验,原《办法》部分条款难以适应当前工作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
主要有《物权法》以及国家、省近期出台有关政策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九章八十一条,分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整治类城市更新、改建类城市更新、拆建类城市更新及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其他规定、附则等章节。
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提出“六个统筹”的更新理念,同时突出用地统筹、整合作用。
提出珠海东部和西部统筹结合、平衡发展的原则,促进用地统筹更新、联动更新。
允许补公用地在同一控规编制单元内进行置换,允许已供未开发建设用地与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开发建设。
具体体现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二)体现对扶持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的更新政策支持。
一是对于政府鼓励、扶持的产业项目(如总部经济项目等)及海岛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可以突破拆建用地不得小于万平方的限制。
并且该类项目不再要求提供独立的补公用地(因用地面积小),而是允许整体建筑中提供不少于千平方的建筑面积进行“立体补公”。
具体体现在第十九、二十条。
二是对西部地区及南湾片区、高新区地区实行与香洲中心城区差别化的政策。
主要是允许用地规模在万和万之间的综合体项目,按用地规模比例给予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配置住宅。
具体体现在第二十六条。
(三)在整治更新模式中融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更新理念。
将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由“政府”调整为“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资金来源方式由“政府财政投入”调整为“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
具体体现在第四章。
(四)对改建类城市更新模式重新定义,不再划分具体类别,并且对加建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做细化要求。
即明确改建类城市更新是指对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加建或改变使用功能。
同时明确加建附属设施在占地面积不超过一定比例时的报批办法。
具体体现在第三十六、四十二条。
(五)降低城市更新启动门槛。
与《物权法》衔接,将启动拆除重建的业主、村民表决通过的比例由“以上”调整为“三分之二以上”,有利于促进城市更新的启动。
具体体现在第四十四条。
(六)简化报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
取消了更新单元规划制订计划报批,将实施计划的报批调整为区级审批、市级备案。
具体体现在第三章及第五章。
(七)补充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开展更新,以及分期建设项目土地分割的处理等内容。
具体体现在第八条及第四十四条、六十八条。
(八)强化批后执行。
对批后两年不动的项目取消原批复的规划条件核优惠政策。
具体体现在第三十条。
以上是《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陈述完毕,谢谢!
现在进行会议第五项议程:
请各位听证会参加人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听证方案发表意见。
请各位代表按照顺序依次到发言席发言,我们会仔细记录每位代表的发言内容,如果有超过两位代表针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均表示疑惑或者疑义,主持人会安排听证陈述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下面我们有请向守乾发言。
向守乾: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就只能从我自身的行业,自己从事的职业角度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的一些内容提出一些意见。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从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十年,也部分采纳了珠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总体思路是围绕珠海建设国家宜居城市的目标,也特意用了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现了习总书记提出来的“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理念。
我觉得修订版比版更细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了珠海市东西城区发展差异的城市更新的诉求,比如说中心城区对城市更新的控制,以及西区捆绑开发的原则。
二,对产业转型以及香洲城区外围的城市更新,体现了差异化,更细化了对各个不同城区的城市更新,强化了对它的指导。
还有一些具体方面,个人有一些看法,比如说第条的一些细节问题,我大概说几点,剩余的部分我到时候提一点书面的意见。
第条的第二款,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的生态控制线,其实第条就已经叫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了,我建议一、二、三这三款能不能把第三款和第一款合并。
我个人觉得这都是强调拆迁内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的范围,我个人觉得没必要分开。
第条的最后一句话,安排置换的用地在扣除补公用地后剩余面积不够平方,剩余用地的补偿机制没有提出来,有没有相关的具体措施、指导意见这些?
第条第段,咱们珠海市对分区规划,从国家层面来说,分区规划也是没有法律地位的,这里强调分区规划,怎么协调的问题。
而且现在各个区都在编制各区的更新专项规划,是不是要加这么一个环节?
大致的发言就是这些。
岳翠:
第一次参加听证会,所以说准备得也比较杂,不知道说得对不对,就把我自己想到的一些事情讲一下。
我是老旧小区的一个代表,毕竟把整个城市更新管理办法都看了一遍,我的一些建议意见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具体条文的一些想法。
第条原文里面写的是“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我不是不同意,我后面有一个想法,我想到是结合自己的想法再提这一条。
第条原文是“区政府应该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我个人想法,这个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应该是上政府工作会议批准执行的,那我们是不是把“应当”这样的词变得更加坚定一些?
我的理解,城市更新是政府的重中之重,那是不是在财政上要给予更大的支持?
第条,从第二段开始,论述了好几段关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我们如何去利用这些金融产品。
我的个人想法是,因为管理办法是个指导性的文件,具体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好、引用也好,是不是我们可以在实施细则里面作为推进,因为毕竟我们今年修改完了,明年可能有更多的金融产品出现,但实施细则中我们可以不断地去推行一些更新的东西。
第条,我有点不太理解,管委会是不是有这个职能,是否可以对用地的全面了解和整理,这一点是我个人的不理解。
第条,特意增加了时效性,我觉得特别赞同。
第条,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权利人或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这个我不是特别明白,政府将出台老旧小区的实施办法,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是不是可以讲得更清楚一些?
作为我们权利人来讲,我们需要去承担,那怎么样承担,我承担完了以后可以得到什么?
因为责权利肯定是相同的,如果下一步有实施办法,那么我们在实施办法再来考虑这个问题。
第条,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并报城市更新单位批准,我觉得是否政府可以先提供参考方案,不管以后谁去做这个市场主体,就都有依据。
而不是说我在做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最后能得到多少蛋糕,我政府的红线在哪,政府的哪些规矩是不能破的,是不是政府先告诉大家,你要做这件事情,你必须遵守我的什么规矩。
这个也可能是我对一些政府的工作不太理解,只是我目前个人的一些感触提出这个想法。
第条,我觉得稍微问题有点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部分或部分股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表决,这个跟珠海市社区股份公司规范第条第二章第条规定有出入,我就不知道是否能够转让为市场主体。
因为股份合作公司是一个集体企业,它不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的股份转让,我觉得这两个是有冲突的。
而且像股份合作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据我了解,一个开发主体能够有资格去改这个企业的话,比如说股份公司是否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它改造区域的土地委托这个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造,然后再进行股份改造等等。
不过这个我觉得实施起来也有困难,毕竟土地如何定,城市村民和居民股份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困难。
第条,我没有特别看懂,原文是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造价入股、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范围内拆除面积以上,可以申请政治组织实施该项目,而且政府再根据它的合理性、可能性来确定它是否可以实施。
这就觉得有点矛盾,市场主体已经把最难的做完了,而且政府还要决定是否实施,我觉得这有点违背常理,我已经做完了这些事情,再去委托政府去做,那谁是市场主体?
讲到更新办法和具体实施思路,我想问一个问题,旧工厂和旧城镇的土地性质都比较清楚,村的土地性质是国家建设用地?
还是集体建设用地?
村的土地证上写的是生活自留用地,按国家土地法来讲,它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征地的行为是一个国家行为,因为为了国家建设,比如说港珠澳大桥修建,涉及到相关的村落,农民是向国家尽了义务,而不是向国家去卖地。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给予补偿和安置。
改造流程,第一步,不管是国家建设需要,还是土地所有人的愿望,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区域进行更新了。
那么第二步就应该是权利人、基层的组织,比如说管委会、居委会、职能部门各尽其能,取得最真实的数字,比如土地的面积,或者是已经列入国家建设用地的面积,违章建筑面积等等最基础的数字以后,第三步是委托专业的机构提供一个更新方案,这里面就可以含老百姓我的蛋糕是什么,我的安置方案是什么。
因为我看到上海更新成立了一个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结合城市规划、政府政策、权利人利益等多方面,出具方案,并留下调整口,出具这样的方案以后可以多个方案,由政府和权利人对方案认可,这个认可就包括以上的权利人的安置补偿方案。
第四步:
政府将方案上招标平台,严控开发企业资格,监管安置资金等措施。
第五步就是建设回迁,我是按这样的思路来分析。
我觉得我们在前期前两步,我们是否有第三方企业的介入?
比如有第三方介入的话,是不是加大了老百姓的预期?
而且我也和一些大房企朋友在聊,很多人不愿意做拆迁工作,因为它的成本高,他们更愿意拿的是净地。
当然下面的第四步觉得可以找一些大的企业来摘牌了。
最后一个建议是,我提议从头到尾可以由一些媒体的介入,比如不管是国家的法律、政府的政策,还是已经改造的旧的城镇,我们是否可以进行一些宣传?
或者我们专门搞一个项目,对于已改造的跟踪报告,通过媒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报道,可以使整个推进过程更加透明,也可以充分发挥广大媒体的作用,让珠海市建得更加漂亮。
最后是一个疑问,如果说自改,比如说我权利人,我有一块土地,我其中一部分是回迁,另外一部分我可以拿出来进行土地的招拍挂,那么这个土地的招拍挂、土地出让金这一块,政府是否要收?
还是全部都归这个改造主体?
还是说政府要有一个分成?
黄廉锋:
大家好。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也是做了一些修订,具体来说我个人感觉比较合理,也没有太多的建议。
我主要提两点,因为我本身是属于评估机构的,当然我们这一块也是希望政府在修订稿之前能够多一些研讨机制,比如说能够跟一些相关的企业或者是相关的人员进行一些研讨,特别是针对一些具体的实施操作的办法。
第二是在审批的环节,我建议尽量简化一点。
我就简单说这两句。
管平珍:
大家下午好!
我也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听证会,准备得并不是很充分,但是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一块沟通一下。
首先是随着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步伐,提升城市整体宜居的理念,提升城市形象发展,我认为这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是势在必行的。
作为多年的一个老旧小区的代表,很关心修订办法的实施步骤能够尽快地成型。
本办法修订在简化程序上有了新的提升,但是具体的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
比如第条中,“经批准动工建设的城市更新单元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应优先给予财政资金保障和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没必要政府划一块进去再去做。
还有一个本修订所涉及的部门之多,需要各部门的细则出台,但是如何让各部门的实施细则更快地出台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因为办法再完善,如果各部门的实施细则不出台,那么还是一纸空文。
我想请相关修订部门对条能做一个解释和举例说明。
还有,修订中没有对具体的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是不是老旧小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更新改造了?
本《办法》尽快出台是与和谐发展的理念相吻合的,因为历史原因,广东地区的老旧小区违建特别严重,治标不如治本,只有重新规划发展,才能解决这个顽疾。
混合结构建筑的老旧小区,危机四伏,由于业主不太懂得房屋的结构,物业管理公司也有点不作为,混合结构的乱拆乱装修很严重,危房四伏,给小区施工造成危害。
地下管网设施设备方面,特别是下水管网,由于是砖混结构,专业人员无法进去维修,很多地带已出现严重坍塌现象,这些是不是符合拆迁所要求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老旧小区已经给珠海城市形象打了折扣,规划重建是历史发展的需要,感谢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推进。
我们认为修订办法上还有一个问题,对法律这一块,应该再提到更高的议事议程上。
当时在老旧小区的建设上,没有维修基金,加之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使老旧小区维护很难进行。
将来在新的办法上,对这一块要有更加完善的议题作为补充,希望在这个修订文件当中,对法律层面的东西也要进行更好的备注,才能够适合整体发展的需求。
我大概就说这么多,有些问题我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尽快出台一些实施细则,来弥补这个办法当中不足的部分。
黄春明:
关于参加人提出的一些问题,有一些个案的问题我建议参加人到我们住规建局去另行咨询,有一些针对《办法》的方面,我在这里作一下回应。
第条,针对第条不要求提供补公用地,我刚才特别强调了,基于一些鼓励产业转型升级,还有一些特殊用地的,比如说海岛,它的项目用地可以小一点,低于万平方,如果再按照这个办法,切除,那么它剩下的开发面积已经不多了,如果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它这个项目的改造。
所以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设想,就是提供不少于平方的计容积率的面积用于补公,原则上也补充了公共需求,也有利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关于城市更新管理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在这里也做一个解释。
《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是作为我们市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主导性的文件,接下来我们针对“三旧”会有很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比如说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已经通过了市府常务会的审批,很就要颁布实施。
第二是对于旧城镇关于老旧小区的,我们也正在拟定老旧小区的实施办法,我们也已经进行了第四轮的意见征集,很快就要向公众征集意见,也是计划在年内能够提交市政府实施的。
对于旧工业厂房也有临时改功能的,在我们的《办法》里面,有更多的关于拆迁类旧工业项目比较详细的实施办法。
整个法规体系,更新这块就是这样的情况。
张仙原:
作为一个基层的城市更新部门的代表,我觉得我想就我的一些工作经历,工作上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大家探讨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涉及到拆建的问题。
拆建类的第条,涉及建设用地分割合并的,应当经建设用地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实际的操作中,涉及到用地分割的话,一块用地的业主、权属人分得比较散,遇到实际的情况,关于它怎么分割,还有分割的细则,还有注意方面的规范类问题,我觉得可以明确一下。
因为涉及到比较基本的项目能否开展的很主要的方面。
第二个方面关于拆建类的问题,拆建类城中旧村或者旧城的拆建,它通常是由一些房地产公司和村里面的股份公司相互之间选择,根据用地和各种方式选择了拆建类的。
但是按照我们的规程,它必须形成一个权利主体后才可以进行申报,但在申报前期中必然有一些工作,也涉及到一些费用方面的问题,可能一些村集体、一些城中旧村的业主,他可能并没有这个专业水平,也没有这个资金,对城中旧村开发的成本等等各方面进行专业的考量,所以可能有一些有意向的,或者一些比较专业的公司去主动接洽,并进行了前期的工作。
但我们通常会发现一些问题,前期工作他们投入了人力,也投入了成本,但是按照我们程序,后来的权利主体,或者说改造的主体,不一定是他们。
那在实际过程中可能就会产生一个很被动的现象,一旦权利主体确定了,不能确定是他们的话,那他们和村集体或者一些开发的业主方面,他们就会有利益方面的纠纷。
而我们这个项目往往就会被这些局外的利益纠纷一直拖着。
我想政府方面是不是应该对于项目启动前期工作的开展,还有在启动之前一些方面作出一些对村集体也好,对业主权利方也好,一些适当的指引,或者甚至是规范,来避免产生对项目有严重拖延的问题。
涉及到工业厂房临时改功能方面的问题,现在随着珠海城市的发展,很多工业用地、工业厂房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经济功能,它迫切地需要转型,转型为商业服务等各方面,为当地提供更有价值的配套服务。
但是在这个转型升级之中,我们就发现,采取我们现在的临时改功能,也就是通常的两年一续期的方式,也存在着比较大的被动性。
在临时改功能的过程中,很多部门可能涉及到,对后期的验收方面只有消防来检查一下,但是我觉得批复一个程序下来,应该最终形成一个联动的定期验收程序,我觉得缺乏一个部门联动验收的程序。
最后想说一下老旧小区整治方面的问题。
现在在斗门区来说,井岸也是比较多老旧小区的改造问题。
从最基本的刷一下外墙,整理一下绿化,也是属于老旧小区改造,但往往涉及到最浅显的经费问题。
业主方面、业主委员会和属地政府方面,因为没有比较明显的责任分工,还有履行方面的义务条款,我觉得这个可以明确,执行细则方面应该更加详细,业主可以通过自身业主委员会,而且还通过和政府一些相关的部门来获取一些特定的补贴支持,那样就可以激活他们对自身物业的更新和整治方面更加强烈的欲望。
梁丽:
各位下午好!
因为没有准备要发言,所以临时看了一下,说一说自己的感想。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比原来的《办法》,我个人觉得是更切合实际的,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进展,其中表现在第条,第条里面,是降低了启动的门槛。
大家都知道,拆迁是一件非常难做的事情,原《办法》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