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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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筑面积:
1.3工程地点:
1.4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1.5混凝土总方量(m³):
1.6结构形式:
层数:
高度:
运距:
公里
1.7甲方资质证书编号:
1.8乙方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的结算、标记、价格、数量及技术要求
2.1结算价格
2.1.1预拌混凝土价格、数量、技术要求
序
号
混凝土标记
混凝土价格(元/m³)
混凝土数量(m³)
技术要求
1
2
3
4
5
6
7
8
注:
以上单价不采用泵送的,每立方米混凝土减去10元。
2.1.2其他费用结算价格
以下费用发生时另外记取:
1.细石、抗渗、早强、膨胀、防冻、冬施等每出现一种费用增加30元/m³。
2.砂浆和特种混泥土价格另议。
2.1.3供货量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工程供货量的结算方式按甲方现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的数量办理价款结算。
2.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体积以立方米(m³)为计算单位。
3.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
甲方应派专人逐车验收签字,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运输车发货单总量计算。
5.混凝土表观密度以乙方混凝土配合比为依据,也可以经双方验证后确定。
6.
泵送润管砂浆表观密度kg/m³计算。
其单价按同等级的混凝土单价计算。
7.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三日内双方指定专人对账核算,确定每次混凝土供货总量,双方应在“预拌混凝土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8.每次浇筑完混凝土之后,若发现实际浇筑量与结算单据量严重不符(减少2%以上)甲方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按实际浇筑量进行签字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
3.1本工程混凝土分三次甲方向乙方支付所供混凝土货款,第一次以三层混凝土全部浇筑完毕支付全部供应混凝土货款的%,以双方核对结算点为依据。
第二次以六层全部浇筑完毕支付供应混凝土量的%。
第三次以阁楼及屋面结构全部浇筑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
3.2当甲方未按3.1条款及时间向乙方支付预拌混凝土货款,乙方将停止向甲方供应预拌混凝土,并且在此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渠道购买或自行搅拌混凝土,造成所有损失甲方负责。
3.3甲方支付货款必须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向乙方财会部门结算。
3.4甲方付款时,乙方委派财会部门专人(以法人委托书为据)负责办理收款手续,乙方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办理任何支款事宜,
3.5如本合同价款下的混凝土需要跨年度供应,因下年度可能发生混凝土原材料涨价或降价,下年的混凝土价格应按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4.1甲方责任和义务
4.1.1甲方保证施工现场水通、电通、路通,确保混凝土的正常交货浇筑,并免费提供混凝土泵送手需要的水、电资源。
4.1.2负责混凝土施工期间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作业场地及便利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泵送的安装、拆除、清洗、保管及泵管赌赛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1.3合理预定混凝土施工计划,提前至少24小时向乙方送交“预拌混凝土供货通知单”或“商品混凝土委托书”,如有各种原因需要变更供货计划,甲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若甲方通知不急时和错误、漏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1.4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卸料,指挥车辆就位、混凝土浇筑工作。
若因甲方现场安排不到位,致使运至的混凝土不能及时卸料浇筑而造成报废的,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间接和直接损失)。
4.1.5甲方承担对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模板支撑不牢造成的跑模、涨模、失稳或混凝土计划不准确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4.1.6当同时浇筑几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施工,若发生混凝土浇错部位负全部责任。
4.1.7若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在供应后的24小时内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经现场核实确认后,共同商定处理措施。
经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做退货处理,损失由乙方承担。
4.1.8甲方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小于30m³时,由甲方自己解决混凝土输送泵问题,如果需要乙方提供泵送浇筑混凝土,则另外加收泵送费1000元/次。
4.1.9甲方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对混凝土的实体质量负责。
4.1.10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塌落度降低的,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添加减水剂,但减水剂费用由甲方承担。
4.1.11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后,甲方不得往混凝土里随意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否则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1.12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货款。
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混凝土。
4.1.13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30天以上,甲方应在15天内付清全部混凝土货款,逾期付款的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4.1.14甲方指定专人核算并确认每次混凝土的供货量,甲方无故不按时签证时,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乙方责任和义务
4.2.1乙方收到甲方递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单”或“商品混凝土委托书”后,按甲方要求,负责精心组织,精确计量、生产混凝土并按约定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及时将混凝土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交付。
4.2.2乙方违约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第三方供货不得干涉,乙方如干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损失。
4.2.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由于混凝土自身原因导致混凝土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程的全部损失。
4.2.4乙方应根据甲方方施工浇筑需要,合理调度车辆,保证混凝土的连续供应。
4.2.5车辆和服务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合理调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4.2.6乙方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验证,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4.2.7乙方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相关技术资料。
4.2.8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浇筑全过程的服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交货的质量验收工作。
4.2.9当出现异常情况(停水、停电、交通管制、不可抗力等)中断或停产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应急措施。
4.2.10乙方应派专人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范要求和本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的出场检验,保证为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4.2.11在合同履行中,若甲方要求临时改变浇筑部位、增减混凝土量、变更技术要求等,应在混凝土生产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4.2.12如因乙方在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混凝土质量验收
5.1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和要求时,强度、塌落度、含气量的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含量、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以乙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5.2交货检验时,甲乙双方均应委派符合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当甲方认为拌合物不合格,经乙方确认后合一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
5.3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甲方承担,当甲方不具备检验条件时,可以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由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本工程检测机构是。
5.4甲方进行交货检验时,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和试验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的规定;混凝土的试件的制作、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规定。
否则其试验数据不能作为评定依据。
5.4.1混凝土试块的送检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拆模、养护的试块。
如果有甲方制作、拆模、养护不及时或不到位导致试块强度不合格,造成的非破损或破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5塌落度的允许偏差
本工程混凝土交货时塌落度的允许偏差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范规定执行。
5.6强度评定
5.6.1预拌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方法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进行,满足评定要求视为预拌混凝土合格。
5.6.2当混凝土中掺加粉煤灰时,其强度评定龄期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给定执行。
5.7若甲方认为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产生分歧时,应按双方认可的质量仲裁机构确认。
5.8其他性能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6.1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混凝土和服务,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应给予甲方经济损失赔偿。
6.1.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想甲方供应混凝土,每延误一天,按延迟供应混凝土数量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6.2甲方违约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应给予乙方经济损失赔偿,或依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6.2.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货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的混凝土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
6.2.2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允许使用其他公司的混凝土按使用数量价款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必须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
6.4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裁决,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任然生效。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者,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合计金额10%的违约金。
7.2本合同如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效力;任何单位修改条文均无效。
7.3当市场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双方可以协商相应的调整混凝土价格。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需方)章:
乙方(供货)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