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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37832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1、告知

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和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不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且规定了其违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不仅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对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只要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其内在合理性在于保险标的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危险的增加,使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

如家庭火灾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不能在床上吸烟,以免增大发生火灾的可能。

但是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在床上吸烟,并引起火灾,则保险人可以拒赔。

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之别。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或附件中明确约定的,一般不会产生太多争议。

但默示保证由于是法律规定的,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就存在哪些默示保证发生争议。

从国际保险实务来看,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是英美保险法上的重要制度,尽管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但相关条文体现了类似精神,实践中也经常被使用。

所谓弃权,是指有意识地放弃某项已知权利。

通常是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弃权的构成要件有:

(1)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第一,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人收受逾期保险费或在投保人违约后仍然收受保险费的,视为对解除权的抛弃。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付抗辩权,仍交付损失证明表,要求投保人出具证明,因而增加投保人的时间和金钱负担的,视为对抗辩权的抛弃。

第三,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瑕疵,仍无条件予以接受,视为对下次抗辩权的抛弃。

第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通知保险人,而保险人仍然接受的,视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抛弃。

第五,保险人一方面主张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又主张合同无效,即属于默示抛弃给予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六,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为被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其沉默是否足以构成抛弃,争议较大。

(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弃权的范围:

(1)保险人抛弃除外或不包括危险,须由当事人合意做出;

(2)条件如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保险利益,不得抛弃;(3)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4)对于事实的主张,不得抛弃

所谓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原属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该原则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其适用条件为:

(1)保险人曾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为虚伪的陈述或行为;

(2)虚伪陈述的目的,是为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赖;(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善意信赖此项陈述或行为;(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而做出某种行为,并导致自己受损害。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形:

一是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二是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

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三是隐瞒,即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四是欺诈,即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

故愈作不实告知。

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对以上不同的违反告知的情形的处分也不同。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投保人故意不胜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艘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展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挤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投保人因过失或硫忽而未如实告知。

当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问惫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

有两种后果: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编造皮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

夸大损失时。

保险人对弄虚作瑕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

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

如对免贵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报据我国《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般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和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

均属于破坏保证。

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

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撰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

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玻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报害。

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贪任。

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惫或无惹违反保证义务。

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

无意的破坏,不能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十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而且。

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

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和告知不同的是,保证是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承诺。

而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

因此。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即当被保险人何时、何事项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那时开始拒绝赔付并就此时此次的保证破坏额而拒绝赔付,但并不一定完全解除保险合同。

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

一是因环垅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翅行保证事项;二是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三是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也视为弃权。

 违反最大诚信便是破坏最大诚信,包括违反实质性重要事实的告知和破坏保证两方面。

  1.违反告知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况且保险标的都在被保险方的监督控制之下,因而要求投保方对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予以正确无误的告知,保险人才能在自己技术和经济能力的基础上,权衡是否承保或基于何种条件承保,任何重要事实的不正确告知,都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①隐瞒。

投保人一方明知一些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

②漏报。

投保人一方对某些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或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

③误告。

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④欺诈。

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的。

①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

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

②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的重。

比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破坏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和告知不同的是,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均属于重要事实,因而投保方必须严格遵守。

若投保方一旦违背或破坏保证内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众安财险巨头股东博弈

“三马”边卖保险边“斗嘴”

作者:

胡金华徐婷来源:

华夏时报发布时间:

2013-11-0823:

17

关注本报:

摘要:

11月6日,由阿里巴巴、中国平安以及腾讯作为大股东联合牵头出资10亿元的众安在线财险公司,正式在上海成立,“三马”也在该公司的成立仪式上首次联合对外露面。

本报记者胡金华徐婷上海报道

  在等待了一年之后,马云、马明哲、马化腾结盟卖保险终于成立。

11月6日,由阿里巴巴、中国平安以及腾讯作为大股东联合牵头出资10亿元的众安在线财险公司,正式在上海成立,“三马”也在该公司的成立仪式上首次联合对外露面。

  出乎外界的预料,原本“三马”聚头会一团和气地说些场面上的话,然而在谈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上,马云和马明哲的观点却出现了分歧。

在马云看来,网上卖保险并非想象中的复杂,只要顺应趋势,互联网技术可以简化繁杂的保险业务,没有什么是互联网不能做的。

马明哲却表示,互联网可以改变传统行业,但是就金融业务来说,互联网还只能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互联网上更合适于发行额度小、数量大、标准化的产品,而客户对保险产品很多个性化的选择,诸如寿险的理赔等需要许多线下工作来完成,而这在互联网上是无法实现的。

  对于马云充满乐观的想法,马明哲戏称,他完全同意马云的观点,但是所有产品都能在互联网上卖,那要等到1000年以后,而且打趣马云辩论很厉害,但是最后都是自己赢。

持折中观点的马化腾则打圆场称,大家谈的是未来大趋势和短期面临的问题,并不矛盾。

  “‘三马’首秀吸足了外界的眼球,但是这三人都是强势人物,虽说众安在线是一个独立的财险机构,股东作为出资人并不干涉公司的具体经营,然而可以肯定,众安必定会打上三家股东的烙印,未来不排除出现利益博弈的情况。

”当日,上海一家产险公司网销渠道总监梁宏斌告诉本报。

三马“力挺”众安

  在国内保险业,当一家新公司成立的时候,股东最多也就派出一两位有分量的大佬出场即已足够,然而在众安成立之日,“三马”齐齐出场,反而让众安的管理层成了配角,这也足以看出上述三位大佬对这家新公司的力挺。

  众安保险披露的股东信息显示,阿里巴巴的小微金服持有19.9%股份为最大的单一股东;腾讯、中国平安、优孚控股分别持股15%,此外,加德信投资、深圳日讯网络、携程、上海远强投资分别持股14%、8.1%、5%、5%,其他小股东持股3%。

  “这个组合不仅仅是有钱,还有大量可利用的资源,有哪个互联网公司可以同时拥有阿里和腾讯的战略投资?

平时两家有很多竞争,是不会同时持有一家公司的。

由于众安重点拓展的创新险种方向是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而阿里在电商和支付上都是积淀最深的,所以众安在业务设计上会更倚重阿里,众安目前主力的业务团队都在杭州,和淘宝保险一起在阿里新的西溪园区里办公,上海的团队主要是品牌、行政方面,而腾讯拥有最庞大的个人用户群和社交关系链,可以在社交数据、个性化营销方面给众安提供支持。

平安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则将在风险把控、理赔,以及线下服务上,承担更多责任。

”11月7日,阿里集团一位内部员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

  如何利用这一超强的股东结构?

众安保险CEO尹海则在成立仪式上表示,众安在做产品设计时,会先设计出包括模型、定价等元素的雏形产品,然后交给阿里、腾讯,借助两家互联网巨头的大数据去进行测试,再把结果反馈给众安,以调整产品。

  因为不差钱,所以对于众安在线,三大股东都并不急于要求这家新公司能够短期内赚钱,马云就多次表示,成立众安保险的初衷不在于赚钱。

尹海也称,初期不会把盈利和保费规模作为首要的目标,先用一两年的时间确立起互联网保险的模式,包括对保险销售、营运、管理、风控、数据积累及分析等,能够摸索出相对可控、可靠的一套体系和经验,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承保盈利,希望五到八年后发展成为一家年保费规模50亿元到80亿元的、中型的、专业化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众安保险获得保监会批复的牌照是国内第一家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其将成为畅游互联网保险蓝海的第一人,不过,这同时也意味着,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监管运营层面,众安保险都需要配套的一系列调整。

创新挑战VS行业冲击

  今年10月,保监会批复了众安保险的开业以及业务范围,包括和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有行业研究员指出,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不容易,如果靠细小的单量冲保费,难度较大,而它对传统渠道的冲击,也势必引起其它保险公司反击。

  “在国内,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不容易,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网络上叫卖各类噱头很足的脱光险、赏月险、爱情险等等,互联网消费人群已经有数千万,但是几元乃至几十元的运费保险、责任保险、家财险能否让众安在几年内积累起数十亿的保费,这有待观察;同时其它保险公司看到众安的成立,必然也会有警惕之心,无论什么金融产品,只要有一家公司推出,必然会有很多公司跟进,除非这些公司都无动于衷。

”11月8日,东海证券一位保险业分析师指出。

  业界现在期待的是众安在线推出的第一个产品具体形态到底是什么?

从淘宝保险此前的业务拓展上,或许可以窥见一二。

淘宝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姜兴此前曾向本报表示,淘宝保险的重点是在物、人、品质生活三个方向来开拓新险种,物指的是保障用户的虚拟财产、网购的商品品质、售后服务等;人主要指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保险保障体系;而品质生活就是像中秋赏月险这样的险种。

  以淘宝保险为例,淘宝保险成立三年,但是除了运费险和之前联合安联推出的赏月险,并没有更多的新险种问世。

淘宝保险事业部总监胡乐天此前坦言,在和保险公司沟通后发现,不是每家都能够有足够的响应力度,网销产品使得保险公司其实并未和用户真正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所以在设计产品时,主要从渠道销售的角度来考虑,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

  姜兴也坦言,在线下,用户想到保险,往往会将其和生老病死相关联,这大大限制了整个保险业规模的扩大,而在线上,其实尚有大量小而新的保险诉求未必满足,比如说淘宝已经运行两年的运费险,在阿里的设想中,用户购买一个商品,就可以给他提供一个关于该商品售后服务的保险保障。

  “保险需要情景,在某些特定场景,如果你刺激到用户需求,用户就会来购买。

在淘宝上,有很多这样的场景。

类似孕妇来买孕妇装,是不是能给她一个和孕妇相关的保险。

”姜兴分析说。

  无论是面临产品创新的挑战还是产业冲击效应,保险业内的观点则更多地偏向马明哲,马明哲就指出,在金融产品业务中,保险销售难度排名第四,而保险业务中,寿险难度最大,其次是养老险、健康险和财产险,因此,经过反复讨论,众安保险决定从财险业务开始切入。

马明哲的话也体现出众安大股东在给众安定位时的博弈结果。

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正式挂牌

摘要:

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今天在沪正式挂牌,标志着众安保险在外滩正式起航,也成为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设立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点。

中国金融的又一个“第一”在百年外滩诞生——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今天在沪正式挂牌,标志着众安保险在外滩正式起航,也成为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设立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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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预示着外滩以互联网金融、民营金融为主的新金融将进一步发力。

”黄浦区金融办主任江锡洲表示。

由阿里巴巴马云、中国平安马明哲、腾讯马化腾等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去年4月向保监会提交筹建申请。

今年2月28日,众安保险获保监会批文,进行专业网络财产保险公司试点。

10月16日,保监会发布批复,众安保险终获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

众安在线CEO尹海介绍,众安保险注册资金10亿元,注册地在上海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

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业务模式将充分体现“网络”特质:

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

公司开业之初主攻“电商责任险”,年底前将有数款特色产品面市。

该产品的基本设想是,将各电子商务商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统一的责任保险,借助保险的经营手段,在更大盘子内集中使用参保商户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经营模式,可以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分散商家个体风险,也为提高客户赔偿标准提供了可能。

外滩地处的上海黄浦,是全国首个明确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地方政府。

今年6月底,黄浦区筹备启动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聚焦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

7月20日,《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9月7日,黄浦区制定发布《实施意见》细则(暂行)。

近年来外滩金融集聚带致力于打造资产管理中心、资本运作中心、金融专业服务中心,新金融业务亮点频现。

如上海清算所正式推出的挂钩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干散货指数的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FFA)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是全球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航运金融衍生品。

今天挂牌的众安在线,则获得首张网络保险牌照,在保监会的批复当中同意其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试点”,“不设分支机构”。

不同于传统保险的运营模式,对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深化该领域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和细则发布后,和黄浦区接触的和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金融有关的机构就有逾60家,基本保持每个工作日平均一到两家的速度,不少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工商注册。

”江锡洲说,这些企业涉及互联网支付、网络信贷、云银行、云租赁、在线金融产品销售、在线财富管理、金融聚合服务平台、金融产品垂直搜索等类型,“有许多新兴的商业模式,甚至在互联网金融最发达的美国都没有先例。

众安保险的业务布局

摘要:

上周三,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正式在上海成立。

由于背后有着平安保险、阿里巴巴、腾讯三大公司“撑腰”,众安保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上周三,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正式在上海成立。

由于背后有着平安保险、阿里巴巴、腾讯三大公司“撑腰”,众安保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虽然众安保险成立之前,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互联网化”,但按照平安集团董事长兼CEO马明哲的说法,“现在99%的机构都是在做金融互联网,只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但互联网金融是从流量开始,到数据的切入,再到金融,逻辑上是两个方向。

  互联网保险目前的现状是什么?

怎样在互联网上买保险?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在哪里?

请看重庆晨报记者的深度调查。

  现状

  每年逾100%的增长率

  “所谓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和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等,将对保险业的发展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和传统的保险模式相比,互联网保险透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购买方式上也更为便捷。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

从1997年中国保险业第一张网上投保意向书的出现,到2005年电子签名法颁布使得互联网保险真正步入发展轨道,再到日前国内第一家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牌照的签发,互联网“触角”正延伸至保险业的方方面面。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50余家保险企业涉足互联网业务,2012年我国保险网销保费收入规模达到39.6亿元,较2011年增长123.8%。

而在此前,网销渠道的保费已连续3年保持了逾100%的增长率。

  未来

  不会取代传统保险业

  从全行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角度,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出现,为保险行业的创新引入活水。

  近年来,传统险企最主要的互联网尝试是拓展电子商务销售渠道。

目前所有的财险公司均已实现互联网销售,部分还推出了官网以外专门的销售平台;此外,借助第三方支付手段,互联网代销平台开始兴起。

第一家在淘宝上卖保险的国华人寿近日宣布2013年国华电商销售业绩突破10亿大关,淘宝渠道贡献的业绩占国华电商总业绩的80%左右。

  在平安集团董事长兼CEO马明哲看来,拓展电商销售渠道,仍属于金融互联网化的范畴,而并非互联网金融。

“现在99%以上的机构都是在做金融互联网,只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而互联网金融是从流量开始,到数据的切入、再到金融,逻辑上是两个方向。

  不过这部分市场的潜力不小。

马明哲称,目前财险市场的70%是个人业务,30%是对公业务,个人业务中的50%都有机会上网。

若按照保监会统计数据计算,2012年中国财险市场规模是5530亿元人民币,个人财险网络化市场拥有近2000亿元的市场规模空间。

  那么互联网保险会不会取代传统保险呢?

马明哲认为,比较合适互联网的是比较容易标准化的产品,如买一瓶可乐,买一包烟很容易,但作为金融产品就不是那么容易了,比如长期的人寿保险,涉及到人的财务规划、家庭规划,一个保险往往要谈很多次才能谈得出来,所以这类的产品很难在网上操作。

“互联网在金融业务里面,有些领域是颠覆性的,但是绝对不会取代的。

”马明哲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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