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如何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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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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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对于房屋拆迁的公摊面积,具体如何计算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相关规定做出判断,但是一般而言国家法律规定是规定的,在拆迁过程之中要保障居住条件,并且是拆一还一的原则。

如果有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的话,可以进行提起诉讼。

  一、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到公摊这个程度上,不过,大家可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里所提到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理解为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降低,也由此引申出最低“拆一还一”的原则;当然,基于保障居住条件的立法精神,所谓“拆一还一”应当指的是实用面积,如果仅仅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那么实用面积也必然降低,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天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关于拆迁中公摊面积的部分规定,以供参考。

  1、山东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

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

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

公摊补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6、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7、浙江省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8、福建省

  《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9、甘肃省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10、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四、严格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

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还房。

  ……

  (五)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

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

  《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少于5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分别记载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其他补助

  (三)公摊面积的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安置房安置的户,每户安置房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片区还房综合成本价补差,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片区还房指导价补差。

申请高层安置的,每户公摊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的7%部分由政府承担,并给予每人一次性物业管理费等补助5000元。

  11、重庆市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12、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宅、简易楼房、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多层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按照满足被征收房屋原有套内面积使用功能的原则补助公摊面积。

补助的公摊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的10%。

具体补助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

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3调换。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

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14、江苏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15、辽宁省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

  1.原地(就近)安置楼房,被征收人应支付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评估价格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

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结算;

  2.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

  16、河南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附件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17、吉林省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

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我国拆迁的相关法律之中明确规定的,如果需要进行拆迁的话,必须是拆一还一,而不能是随意进行拆迁,或者是以公摊面积来忽悠群众。

并且在返还给民众的拆迁房屋时必须是要保证好民众的普通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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