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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哲学认识论

第三讲,认识论

(教材第一、二章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内容)

引言:

认识论的内容及其在大哲学中的作用

一、中西哲学史上主要的认识理论(马哲认识论和实事求是的认识原则)

二、认识结构的发生,认识的获得及真理的检验(实践检验标准的范围)

三、还原论认识方法和辩证法的认识方法(科学主义的问题)

四、人的认识的可靠性,相对性和终极有限性,世界观上对话的必要性

引言:

认识论的内容及其在大哲学中的作用

认识论概括地说是对人理性地对认识活动的反思形成的学问,也可以说认识论起源于人的理性对于自己的认识活动的反思。

这种反思就是通过对人的认识的本质、能力、结构、来源、途径、方法、普遍可靠性、限度、功能、规律等等的考量,对人获得和应用真理的认识活动给予支持。

认识论也是通过哲学的“讲理”和“反思”才能成立。

这种反思的目的,是提高认识活动的自觉性。

从内容上看,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本质、内容、方法、功能,以及认识发展的规律的学问。

认识论研究的问题包括:

如何界定认识及相关的认识的概念、源泉和标准,认识可能的种类和其确定性(正确性)程度,认识者和被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知识的范围,基础和本性,认识的各种方式、真理的性质、以及知识和信仰的关系,甚至认识的社会条件等等。

认识论在构成大哲学的铁三角中是不可缺少的一角。

哲学本体论和价值论要通过认识论才能理论地建构起来。

认识论也把对本体和价值的认知转化为认识方法和行为方式。

认识论和价值论成立的最终根据或理由又是由本体论提供的。

一、中西哲学史上主要的认识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广义实在论与狭义非实在论和否定知识的理论

1,广义实在论

广义实在论包含狭义实在论。

后者一般指在肯定主体思维或认识之外的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的先在性和实在性的认识理论。

所以,科学唯物主义、承认物质物质世界是感觉经验的基础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属于狭义实在论。

实在论(Realism),西方哲学史上的绝大部分认识论学说,只要不是封闭在人的语言,人的主观世界的范围内,就都是在广义的实在论范围之内。

实在论本身内含着一个前提,即与人的主观世界相对应存在的对象世界或实在是可知的,或可以认识的。

康德哲学试图综合或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但是他在论证经验科学的认识是可能的同时,也把本体(物自体、上帝、心灵)悬置起来,不再当作认识的对象。

20世纪的新实在论,主张被认识的对象具有实在性,即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但对象的本性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的,而是“中立的”,暗示在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之间取中间立场。

2,狭义非实在论——对认识对象给予了限制,认为哲学认识所达到的范围只是感觉经验或语言达到的范围,在这样的范围内认识有意义有作用。

超出这个范围的实在,哲学不能认识。

(1)实证主义(Positivism,产生于19世纪30-40年代,法国和美国):

注重经验事实,排斥思辨的观念和抽象的原则,把“事实”限定在感官所给予的直接的感觉经验,即“现象”上,认为只有这样的经验、事实或现象才是“确实”、“真实”、“有用”的,即“实证的”;而实证的事实、经验或现象是知识的唯一可能的对象,也是认识的范围,科学只是描述这些事实、经验或现象之间的不变的先后关系和相似关系,这种关系即是“规律”。

(2)心理主义(psychologism),19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一种把主体的心理经验当作哲学的唯一或基本对象的哲学思潮。

按照心理主义的逻辑发展,哲学就会从纯粹思维的领地被驱逐出去。

(3)分析哲学(AnalyticPhilosophy,产生于并主导了20世纪西方哲学界的重要哲学思潮或哲学运动)。

分析哲学本是面对实证主义和心理主义思潮对传统哲学的瓦解,要拯救哲学纯粹思维特权的一种努力,然而,他们开辟的新领域却是语言。

这个语言学转向同样走进了非实在论的哲学范畴。

分析哲学较有代表性的主张:

弗雷格的逻辑本体论。

罗素:

“逻辑是哲学的本质”。

1914年,罗素提出逻辑原子主义。

维也纳学派或“人工语言学派”,强调逻辑分析旨在分析语言的形式和意义方面,即作语形分析和语义分析。

“剑桥-牛津学派”、“牛津学派”或“日常语言学派”,主张哲学的任务在于分析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认为哲学家的错误在于违反语言的日常用法,哲学的任务就在于“治疗”这种“哲学精神病”。

3,怀疑论和不可知论。

西方哲学的发展以怀疑或置疑为动力。

怀疑在哲学中是不可能缺少的积极的或构造性因素。

但是哲学史上的怀疑主义或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则是从根本上怀疑和否定人认识实在的可能性。

古希腊哲学家高尔吉亚(483-375B.C.)有三句著名论断:

什么也没有,或什么都不存在。

即使存在着什么,我们人也无法认识。

即使有人能认识,也无法告诉别人。

休谟是最典型的从经验主义走向怀疑论的哲学家。

康德也被广泛地认为是不可知论。

实际上康德在解决休谟提出的问题时,实现了哲学认识论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康德对人的认识的终极有限性的自觉揭示提高了人类对自己认识限度的认识。

康德哲学认识论的问题有三:

一是知识的可靠性和普遍性根据是先验的认识图式;二是认识的一次完成论;三是通过证明人的认识的终极有限性而解构了本体论的合法地位。

4,非理性主义。

在认识论其积极意义在于发现了在西方哲学史上长期被忽视的非理性因素——如意志、直觉、幻想、灵感、情绪、生存体验或内心体悟对人的主观认识的影响和作用;其消极影响在于,完全否认人类理性具有把握世界的能力,夸大理智和逻辑的缺陷,将理性认识的相对性和不完善性夸大为一无是处完全无用,而要完全以非理性取而代之。

直觉主义。

柏格森(1859-1941)认为,实在表现为“生命之流”,其存在状态是“绵延”(duration)。

生命在时间中的连绵之流,就是精神。

而物质世界是精神性的生命运动在其创造性演进中形成的沉淀物。

哲学形而上学的对象和主题是生命之流,是精神,对此只能采用直觉的方法,借助精神对精神的直视来把握,在自我的内在生命中来把握。

克罗齐(1866-1952)把知识分为直觉的知识和逻辑的知识,认为逻辑的知识只能通过理智获得一般概念(共相)的知识,这些知识大都是虚假的,至多只能抓住事物之间的关系,只有工具的作用而无真理的意义。

直觉则是关于特殊的个别的东西的知识,只有它才能达到事物的内容。

因此理智要依赖直觉,直觉是认识的基础,也是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

5,中国传统哲学认识论

我们中华民族伟大而独到的哲学大智慧,有非常到位的本休论,价值论,也有非常到位的认识论。

只是我们的认识论与西方哲学相比,是把感觉经验与知识理性或感性与理性,生命过程与认识过程,知与行非常紧密地融为一体了。

中国哲学认识论有如下特点。

(1)中国哲学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紧密合一,于求道、闻道、悟道、载道中自觉地贯彻着“一天人、同真善、合知行、道中庸”,这既是价值原则又是认知原则,或既是善的原则,又是真的原则,同时也是行的原则。

(2)而在认知着重上,中国哲学是还有着务实、求本、执善、重人的鲜明特征。

相比于西方哲学思辨、两分法与还原论特点(神圣与凡俗,精神与物质,共相与殊相,知与行,认识与价值,感性与理性、理性与非理性,理论与人生等等都是两分的。

)中国哲学认识论是和合的、整体的、综合的、中庸而不走极端的。

(3)中国哲学认识论属于非常到位的实在论。

中国古代哲学家虽然也探讨过认识的相对有限性——如庄子与惠施的“濠梁之辩”(见《庄子•秋水》)。

对认识的终极有限性就更是自觉——“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六合之内,圣人论而不议;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圣人议而不辩(只评说不争辩)。

”(《庄子·齐物论》),然而中国哲学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实在论的,可知论的。

为什么?

因为中国哲学从来就是生活第一,关注人的是真实的生活或生存状况。

(4)中国哲学的认识论是以行为归的,而行又是以德主导的,知行又是强调不走极端的。

(5)中国认识方法论是非常深刻的辩证认识方法论(后详,此略)

(二)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的特点(实践在人的认识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是非常到位的实在论,即认为人的认识要面对真实地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实在,是可知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56页:

主客体关系从根本上说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

59页: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按照中国哲人的理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首先是养育与被养育的关系。

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

教材30页上给我们的马哲的实践概念:

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

31页:

实践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

由于马哲在概念上的笼统和不严谨,把实践归结为物质性活动,因此有一系列的问题。

“实践产生了认识的需要。

”“实践为认识提供了可能”;“实践使认识得以产生和发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58页第二目前一段,肯定了实践和认识的相互作用,但是是在实践的决定作用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即没有跳出“归根结底蛋生鸡”的思维模式。

认识的本质。

教材59-60页,:

“认识(本质上)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教材以唯物和唯心、辩证认识与机械认识划界,肯定了实践对认识的作用和认识形成的过程性,批驳了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和认识一次完成论。

相对于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相对于旧唯物主义的忽视实践,忽视人的认识活动的能动性和过程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方面对西方哲学有新的贡献。

认识运动的规律。

一个具体的认识过程(教材60-62),要经历从实践,到感性认识,再从实践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人类认识的总过程(教材62-64),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上不断反复的无限循环,内容上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

有几个非常严重的缺陷:

一是忽略了人的认识的主观结构或主体条件;二是忽略了人的认识的终极有限性;三是忽略了人的认识价值规范性;四是停留于表面的笼统的描述,不具有得到正确认识的可操作性。

马哲认识论继承黑格尔辩证认识论,有两个深刻的内容我们须领会。

一是教材59页上提及的人的实践过程“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

二是教材63页上,人的认识的任务是达到“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还应当补充上中国哲学善与真或价值与真理的统一。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作为认识论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及局限性

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对实事求是内涵的经典解释是: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实事求是”逻辑地内涵了从实际出发这一实在论认识指向,但是不止于这一认识指向。

毛泽东对“实事求是”的论述全面地看,包含着下述几层意思:

一是实事求是要“有的放矢”,克服教条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之箭射中国革命之“的”。

二是实事求是要从实际出发,在操作上要求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不能想当然。

三是实事求是要求对规律、对事物本质有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认识上。

四是实事求是不能满足于一般规律,还要深入到对特殊规律的认识。

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的关系。

解放思想可以在不实事求是的基础上。

实事求是可以是维持原有理论指导的理由,也可以是突破原有理论指导的理由。

关键在于原有理论指导是否在时代的条件下体现着“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实事求是的最重要的功能,在立的方面可以使人们发现新的知识,丰富和深化已有认识。

在破的方面则是突破已经背时的与实践要求相违背的或成为人们迷信对象的教条。

实事求是的功能和作用范围。

首先,实事求是是个认识论原则,或者是个认识方法论原则。

它具有实然效用性价值。

其次,在人文意义上,它也可以成为一条强调诚信的伦理规范,要求我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然而,第三,作为这样的认识方法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规范,好人可用,黑社会集团内部也可用。

因此,实事求是本身并不能保证我们在宏观价值方向上作出正确选择。

上面是本讲四个大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

所涉及的马哲认识论内容,都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常识,要求大家理解。

二、认识结构的发生,认识的获得及真理的检验

(一)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人认识结构或图式的形成

康德的认识论的主观先验主义的误区以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用实践解释认识的产生和发展导致的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在心理科学研究的经验基础上给予纠正,深化了哲学对人的主体认识结构的把握。

◎皮亚杰认为,传统的认识论只顾到高级水平的认识、只顾到认识的某些最后结果,而忽视了历史的研究和心理发生的研究在认识论上的重要性。

他把认识论的研究和儿童心理学的研究结合起来,采用发生学的方法来研究认识论。

◎皮亚杰对儿童认识形成的过程进行了科学的心理实验和研究。

他用发生认识论来说明人的认识结构或图式和认识能力的形成机制。

他以“建构”(construct)这个概念代替结构(structure),以强调在人的认识能力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认识图式或结构的组织、再组织的形成过程。

认识主体在不断地同认识对象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方式--同化是把外界刺激引入原图式,顺应是在外界刺激后,改造旧图式,形成新图式。

◎人认识的最初的图式只是人的一些动物性的机能、本能,可称为“遗传性图式”。

经过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经过同化作用将客体信息整合于自身之中,从而逐渐分化为多种图式的协同活动,经过这样的同化与顺应,不断地形成新的普遍图式,即结构。

结构不断扩展,愈来愈复杂,最后达成逻辑结构。

人的认识结构是通过机体的主观活动,通过不断的同化和顺应客观对象的作用而产生和构成的。

可以看到,他对人的认识的主观能动性的解释,即不同于康德的先验决定论,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决定论,而是主张过程中的构造论、相互作用论。

◎他用运算这一概念来划分儿童思维发展的水平和活动类型,共划分出四个大的年龄阶段,即:

(一)感知运动阶段(从出生到两岁左右)是思维的萌芽阶段。

(二)前运算阶段(两岁左右到六,七岁左右)是表象思维和直觉思维的阶段。

(三)具体运算阶段(六,七岁左右到十一,二岁左右),个体能在同具体事物相联系的情况下进行逻辑运算。

(四)形式运算阶段(十一二岁左右开始出现)是抽象逻辑思维的阶段。

◎人的精神能力显然远不止逻辑运算一种,我们按照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考察方法,还可以把“情商”--爱的能力,审美能力--想象力、意志(道德)选择能力都考虑进去。

儿童在其成长过程中,知、情、意、美的能力都在同步发展。

而实践能力与理性思维能力的发展是同一个过程中的内容。

达到具有了“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的能力阶段时,实践是新的认识形成的基础,认识也是新的实践发生的基础。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也是实践发展的动力。

(二)认识的基础、对象、来源、获得认识的途径和过程,胡塞尔的认识意向结构理论

◎认识的基础:

(1)其最终基础会牵涉到终极本体或终极实在,及以其为存在前提的包括所有物质、精神现象、实体和过程的经验存在。

(2)被赋予了万物之灵的人类主体所特有的遗传性认识潜能和其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认知模式。

(3)人在文化进化过程中不断丰富加强起来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文化遗传给我们许多不需要再重新探索的前提性认识基础。

◎认识的对象:

个体的人和群体的人所能触及的一切广义实在和反映实在的外来信息:

可有不同的表述。

(1)波普(1902-1994)论证的三个世界都是认识的对象。

世界I是物理世界,世界II是心理现象,世界III是可以被物化的思想内容。

(2)刘氏观点:

人类生存三大基本关系的中种种关系和这些关系所关联的要素。

人的内向度关系;人的外向度关系;人际关系。

这些关系涉及的要素。

(3)马利坦的认识论:

尘世、来世;非理性、理性、超理性。

◎认识的来源和途径:

(1)直接来源和间接来源。

(2)理性来源和非理性来源。

非理性可分为两类。

一是非认识性的非理性:

本能、欲望、冲动、情感、意志;二是认识性非理性:

幻想、想象、猜测、顿悟、直觉、灵感等等。

它们不受逻辑思维的约束却对认识形成有意义。

(3)实践来源和非实践来源。

◎胡塞尔的意向结构理论简述。

他首先是寻求不再有任何前提的,排除一切怀疑的,绝对可靠的理性基础。

与笛卡尔确立了认识主体的地位但很快就去建构关于客体的知识不同,胡塞尔是就主体的意识过程结构大做文章。

他关注的不是我们的认识的对象是否存在,而是认识对象是否是事物本身。

所以他将认识对象区分为“客体”——完全客观的存在,和“对象”——主体在自己生活体验中所知的客体。

判断认识对象是否是事物本身,就要看这些对象是否是事物自身的显示,要看其对意识显示的内容是否纯粹。

“纯粹”的标准在于是不是排除掉了具体的、感性的经验色彩后可以明证的内容。

经过“存而不论”或“放入括弧”(epoche)的工夫,在主体的认识中,剩下的就是意识的基本结构——意向性,即意识总是“指向”某物的活动,所以“意向某物”就是意识的基本结构。

◎“意向性”是表示意识活动与意识对象之间必然的、结构性关系的概念。

意向性理论主要是对意向活动的分析。

两个重要区分:

一是区分意识活动的“性质”(属于何种认识:

是知觉、想象、还是判断等等)和“材料”(意识的内容是什么);二是区分了“理想的”意识活动和“实在的”认识活动。

理想的东西是必然存在的,是客观存在的本质,实在的东西实在的东西却不一定是必然的。

◎理想的意向活动是意义活动,与之相应的意识材料是概念,概念是由意义活动建立的。

对事物的认识开始于指向本质的意义活动,而不是开始于指向个别事物的知觉。

因为没有概念所规定的本质,我们不会在知觉中把握个别事物的本质。

胡塞尔认识真理体现的意识与事物的统一,是通过意识的意向性结构实现的。

在意识活动中,“理想的”意向是把握实在的内容的先决条件。

赵敦华老师画的一个图表概括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意向性

类别

意向活动

意向对象

性质

材料

理想的

意义

概念

单一本质

实在的

想象

影象、幻觉

想象物

实在的

知觉

真观念

事物

理想的

范畴直观

系词、逻辑连词

本质联系

实在的

判断

知识

事物整体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与唯物主义反映论相反,夸大了意识的能动作用,对于唯物主义反映论有补偏的作用,或它们之间有互补性。

把人在认识过程中的意识结构的问题提了出来,使哲学认识论在这方面有所深化。

但是意向性理论除了对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在认识中的作用有所夸张外,它想舍弃认识的具体内容,从一种纯粹的先验结构起始,来建构人类哲学、科学的理性认识的真理大厦,同样表现出了还原论的思维倾向。

◎(三)真理、获得真理的途径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1,真理的定义(真理的本质)、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教材64页“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

”人们获得真理是为了以真理指导实践,以取得实践的成功。

刘氏定义:

真理是人以符合逻辑的理性方式对认识对象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的如实概括。

真理是人面临存在的基本问题,妥善解决人与自己的内向度关系,人与外生存环境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成完满的生命活动而进行的认识活动的目标。

真理这一范畴比真实有更深的内涵。

◎真理相对于谎言和谬误具有可靠性、正确性。

谎言是对真实和真理的有意遮蔽,谬误则有可能是认识的表面化,片面化所导致。

如果把真理在此意义上的可靠性和正确性看作是真理的绝对性;那么可以说任何真理都体现着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或真理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具体性有限性的统一。

认识到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认识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具体性有限性的统一,对于我们的认识具有方法论意义,避免应用真理时对已有真理的教条主义和对自己通过新的实践得来的真理的经验主义。

真理都是具体的,都有其适用的时空,超出它的适用范围它就不具有真实可靠性,就会转化为谬误。

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毛泽东强调“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都体现出他们对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关系的深刻领会。

◎2,获得和深化真理的现实途径。

效用性真理或祛人文价值真理(与具人文价值真理相对而言,后者在价值论一讲涉及)的获得途径:

(1)获得真理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成熟理性能力的认识主体。

(2)在具体的发现真理的过程中,相关领域积累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必不可少。

◎(3)其发展途径,A)可以是因为旧的理论与新的经验材料和实践发生矛盾,促使真理有新的发展和完善;也可以是B)原有理论在成功指导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对新的实践经验的概括而进一步深化;C)理论本身内部的逻辑发展。

特别是谬误的存在,真理性认识与谬误性认识相比较相斗争,以及对先前认识的片面性和表面性的逻辑克服。

D)不同见解之间的对话,对话作为深化理论认识的一种方式,要特别注意,在对主题和主要概念加以明确的规范。

E)在发现和深化真理的过程中,除了理性思维的途径外,非理性的作用也不可排除。

◎3,真理的检验。

关于真理以什么为判断标准,在西方哲学领域有四种。

一致论认为如果一个观念符合事实或实际它就是真的(实在论)。

而效用论则坚持一个理论如果起作用或能解决它处理的问题它才是真的(实在论)。

统一论宣称真理是一个程度问题,观念在它与一个人坚持的其他观念相协调的范围里是真的(非实在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可知论的、实在论的,其真理标准论是实践论。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认识论贡献、“实践标准”的有效范围和不足。

“唯一标准”无法成立。

第一,经验领域的祛价值真理的检验,实践检验论是伟大的思想贡献。

第二,祛价值真理的检验。

比如检验科学技术工程领域的真理,实践(严格说应当是“实践结果”)是根本标准。

但是,在这些可精确量化的领域,往往逻辑证明的检验作用是比实践更重要的。

第三,具有人文社会意义的真理的检验,实践结果的检验,是我们突破渐渐失去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性)的一些教条的有效工具,因此人类的社会实践能催发新的具有历史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的认识、真理的诞生。

第四,具有人文社会意义的真理的检验,并不是单由某一具体实践结果可以作出的,不同的价值标准会导致对其真谬的不同的评判。

第五,人文社会意义的真理的检验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标准是人类普遍价值观。

◎三、还原论认识方法和辩证法的认识方法(科学主义的问题)

认识方法论在认识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一)还原论认识方法的有效性和有效性范围

形式逻辑要把握的是人的理性在面对相对确定的、个别的、稳定的对象时正确的思维活动的共同规律。

形式逻辑是撇开思维的具体的特殊的内容,研究各种不同种类的命题(判断)、推理的形式结构及正确联系的规律的学问。

◎形式逻辑四大规律: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同一,即每一个概念、命题或其他思维形式,都保持一致:

A是A,错误表现为偷换概念、文不对题、和偷换语境)、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和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

A不是非A,典型的错误例子就是“自相矛盾”)、排中律(在同一过程中,矛盾思想不能同假:

A或者非A)、充足理由律(在论证中,论题的成立必须有充足理由,即论据真实,并且从论据能推出论题。

无理由、理由虚假和推不出都是违背这一规律的错误。

◎广义的形式逻辑包括归纳逻辑。

归纳逻辑:

亚里士多德将归纳逻辑作为演绎逻辑的三段式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早提出,是一种归纳三段论,或简单枚举法。

培根对归纳逻辑作了系统研究,并把观察和实验作为整个归纳法的基础,提出“三表法”。

J·S·穆勒在《逻辑体系》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求因果五法:

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与剩余法,并第一次明确地把归纳逻辑纳入传统逻辑的体系。

◎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

首先,辩证法思想在表述形式上要符合语法和形式逻辑的规律。

其次,形式逻辑是语言表述时要遵守的语言规则,或语言表述的规律,而这种语言规律反映的是某种有限度的思想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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