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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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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技术服务费

  篇一:

技术服务费购销合同

  技术服务费购销合同

  甲方(委托方):

宁波市江东新河鼎泰通讯设备行

  乙方(被委托方):

宁波邹时航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XX年10月10日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事项

  甲方因融资10万元事宜,委托乙方就融资方式、对象选择、操作办法、风险防范措施等事宜,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总价为:

10万元。

  二、乙方服务内容

  1、帮助甲方联系或者寻找适合甲方融资需求的对象;2、对甲方拟进行的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3、帮助或者代理甲方与潜在的融资对象进行初步的商业谈判或者协商;4、根据融资意向双方的具体情况,为甲方拟定融资参考方案;5、帮助或者指导甲方准备融资方案执行过程中所需的基本资料。

  三、咨询服务费

  就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

甲方按实际取得融资额的50%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在融资通过审批并取得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服务期限

  乙方收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服务费后,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至以下条件之一出现时止:

  ⑴甲方与合作对方实现成功合作,即甲方与合作对方主要合作合同签订;⑵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放弃融资计划;⑶甲方已经实际失去融资条件;⑷甲方三次以上放弃与乙方联系的客户进行实质性谈判。

  五、保密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信息、关于主体与资信情况的信息,经甲方特别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乙方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或者泄露,但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除外。

  六、风险承担

  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方案与措施等均供甲方参考,对甲方使用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对帮助或者指导甲方所取得的合作对方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对合作对象资信状况与承担责任的能力不作任何保证。

3、乙方对所提供咨询服务是否能使甲方实现拟融资目的不作任何保证,甲方支付费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4、对甲方与合作对方之间的合作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在收到费用前暂停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收到甲方费用后拒不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服务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认为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

  1、对本合同的修改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签名代表人及印章应与本合同签名与印章相符。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可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本合同签订于20XX年10月10日

  甲方(章):

  日期:

  乙方(章):

  日期:

  篇二:

费用明细科目

  期间费用、制造费用、研发费用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工资薪金:

行政管理部门员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及年终加薪等。

  2.福利费:

指支付员工的生活、住房、保健、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员工伙食费、餐厅用厨具、液化气,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探亲路费,行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活动经费、医疗卫生费、职工慰问金、误餐补助,租房补贴,节日礼金、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体育用品,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

税前列支限额为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

  3.办公费:

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用品、书报费、消耗用品费、年检/认证等。

  

(1)办公用品:

包括笔、打印纸、笔记本、便签纸、信封、计算器、订书机、文件夹、电话机、电脑耗材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等;

  

(2)书报费:

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

  (3)消耗用品费:

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洗手液、消毒液、手纸等;

  (4)印刷/复印费:

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公司内部报纸等;

  (5)年检/认证费:

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检、工商税务变更费、Iso认证费等;

  (6)其他:

包括邮箱年费、刻章费、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账本和封皮等。

  4.培训费:

公司为员工实际支付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税前列支限额为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5%。

  

(1)讲师费:

聘请讲师的酬金、住宿费等;

  

(2)资料费:

购买培训材料的费用;

  (3)餐费:

培训期间公司员工发生的餐费、食品费用;

  (4)其他:

培训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及其他杂费;

  (5)职工教育经费可列支内容包括《财建[20XX]317文》: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

外购技术服务费)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5.网络通讯费:

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员工按规定报销的手机话费。

  6.邮政报关费:

邮寄包裹、信件费用以及ems费用等,进口报关费(通关费、商检费、其他通关费用)。

  7.差旅费:

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1)交通费:

员工因公异地出差乘车、船、飞机等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包含乘客保险费、机场建设费等)、租车费用、在出差地市内交通费以及市内办事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

  

(2)住宿费:

员工因公异地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包括住宿保险费和按规定准予报销的住宿杂费等);

  (3)签证费:

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或签证居留证延期费等;

  (4)伙食补助:

给予员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就餐补助等;

  (5)其他杂费:

员工出差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

出差发生的复印费、资料费等杂费;

  (6)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在差旅费核算。

  8.业务招待费:

行政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发生的招待费及送礼费用。

  

(1)接待来访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用、小额赞助礼金、现金、礼品券、礼物等;

  

(2)公司统一组织的对外节日送礼费用;

  (3)公司为协调与社会有关部门的关系发生的费用。

  9.车辆费:

核算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保险、路桥等费用。

  

(1)油费:

车辆耗用的汽油、柴油等费用;

  

(2)修理费:

修理、保养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日常维修用具及轮胎等;

  (3)保险费:

为车辆购买的保险费;

  (4)车辆租金:

公司租用车辆的费用;

  (5)其他:

车辆发生的过桥费、养路费、停车费、车辆年审和驾驶员证件审查费用等。

  10.维修费(修理费):

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类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以及上述维修事项发生的劳务费和领用修理零备件费用等。

  11.招聘费:

招聘人才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招聘广告费、招聘会议费、场地费、管理费、接待应聘人员费用、应聘人员交通费、支付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费等。

  12.会议费:

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参加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费、会员费、活动费、资料费、就餐费等。

会议期间的个人住宿费、个人交通费纳入本部门的差旅费中,不在此项目内核算。

  《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一般认为,会议时间需要会议通知证明、出席人员需要签到表证明、内容需要会议记录证明,支付凭证需要发票证明。

  13.租赁费:

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4.水电费:

行政管理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

  15.折旧费:

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16.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7.待摊费用摊销:

租用房屋的装修费摊销。

  18.低值易耗品摊销:

行政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19.劳动保护费:

公司购买劳保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工作服、工作手套、安全帽、安全鞋、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等。

  20.社会保险费:

公司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1.地方税费:

按规定进入当期损益的税费,包括: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专利费:

专利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会及其他维护费用。

  23.审计咨询费:

1审计费: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2咨询费:

即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24.研发费用:

核算结转的费用化研发支出。

  25.保险费:

公司购买的除员工社会保险和车辆保险外的各类保险(包括财产险、利润损失、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26.工会经费:

按公司全部职员实发工资总额2%提取,按国家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27.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一定工资比例为员工交纳的购房基金。

  28.其他:

指的是企业发生的除上述二级科目之外的与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

  销售费用:

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

  1.工资/奖金:

公司营销部门人员,含销售部门及售后服务部门、外地销售网点、售后网点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及年终加薪等,以及其他为销售服务的临时工工资。

  2.福利费:

销售部门员工的生活、住房、保健、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参照“管理费用-

  福利费”。

  3.培训费:

销售部门员工发生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培训费”。

  4.差旅费:

销售部门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差旅费”。

  5.业务招待费:

指销售部门发生的与销售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

餐饮费、住宿费、礼品费等。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5‰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6.办公费:

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用品,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办公费”。

  7.网络通讯费:

销售部门人员发生的电话费、网络费用及按规定报销的手机话费等。

  8.邮政报关费:

邮寄包裹、信件费用以及ems费用等,出口报关费(通关费、商检费、其他通关费用)。

  9.折旧费:

销售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10.租赁费:

销售部门租赁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为储存或持有销售货物而支付的临时储存费用合并在此科目核算。

  11.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广告费: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公司产品或品牌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电视广告费、平面广告费、其他类型广告的费用。

其中“平面广告费”包括霓虹灯、户外灯箱、纸质报纸、杂志广告费。

  

(2)业务宣传费:

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发放的印有公司标志的礼品、纪念品,业务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购买宣传品的费用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展览交流费:

企业为开展促销或宣传产品参加和举办展览、展销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

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布展会费、资料费、礼品费及其他相关的开支。

其费用列支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

  13.投标费:

指应招标人的邀请或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参加竞标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包括购买标书费、资料印刷包装和邮寄等费用。

员工由于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纳入本部门的差旅费中,不在此项目内核算。

  14.水电费:

销售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

  15.低值易耗品摊销:

销售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16.业务提成/佣金(销售服务费):

是指直接按销售额或生效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包干酬金或支付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

  17.运输费:

指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产品运输费用。

  

(1)运输费:

销售产品产生的国内、国际运费;

  

(2)运杂费:

销售产品发生的装卸费、包装费、整理费等劳务费用;

  18.保险费:

为直接销售货物而发生的产品保险费用。

  19.调试费:

指为销售企业产品而发生的直接调试费用。

  20.售后服务费:

是指产品售出后,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条款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21.其他:

指的是企业发生的除上述二级科目之外的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财务费用:

企业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手续费:

各种银行收支业务产生的手续费。

  2.利息支出:

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筹资方式下的利息支出。

包括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

  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

企业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冲减利息支出。

  3.汇兑损益:

企业在兑换外币时因市场汇率与实际兑换汇率不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以及因汇率变动期末调整外币账户余额而形成的损失或收益。

  制造费用:

  1.工资/奖金:

生产车间的管理人员(生产经理、车间主管、生产组长、统计员、工程师、技术员等)和辅助生产部门人员(pmc、品管、机电维修等)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2.福利费:

生产车间与辅助生产车间人员的生活、住房、保健、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参照“管理费用-福利费。

  3.办公费: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人员发生的各项办公用品,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办公费”。

  4.网络通讯费: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人员发生的电话费、网络费用及按规定报销的手机话费等。

  5.邮政费:

邮寄包裹、信件费用以及ems费用等。

  6.差旅费: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差旅费”。

  7.维修费(修理费):

为了使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以及各项低值易耗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发挥正常生产能力所发生的修理和保养费用。

包括外包修理费、外购零件成本、人工费及领用的零备件等一切费用。

  8.劳动保护费:

生产车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

包括工作服、工作手套、安全帽、安全鞋、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劳保用品支出的费用。

  9.机物料消耗:

直接为生产车间使用,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工具、器具、封箱胶、不干胶标签、周转纸箱、包装容器、玻璃器皿、洗涤用品、清洁用具等。

  10.折旧费:

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11.水电费: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消耗水电的费用。

  12.检验测试费:

产品生产环节与材料的试验、检验、抽检发生的费用,含外部送检费和生产现场用检验仪器的费用。

  13.租赁费:

租用生产场所、房屋、仓库和机器设备应承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14.模具摊销:

摊销模具费用。

  15.其他: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临时性支出。

  生产成本:

是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是直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属于间接生产成本。

  1.直接材料:

产品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各种原材料,主要指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

  2.直接人工:

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及年终加薪等。

  3.制造费用:

从当月制造费用科目余额中转入的成本。

  研发费用:

核算归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1.人员人工:

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福利费:

研发人员的生活、住房、保健、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参照“管理费用-福利费”。

  3.社会保险费:

公司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各种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材料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5.租赁费:

租赁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场所、仪器、设备)发生的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6.水电费: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7.检验测试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与测试费、委托外部机构试验费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8.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为研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9.设计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10.设备调试费: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11.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12.低值易耗品摊销:

研发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13.办公费:

研发人员发生的各项办公用品,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办公费”。

  14.邮政费:

邮寄包裹、信件费用以及ems费用等。

  15.专利费:

专利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会及其他维护费用。

  16.培训咨询费: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技术研讨会会议会费等。

  17.展览交流费:

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展览交流费,具体参照“销售费用-展览交流费”。

  18.差旅费:

研发人员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支出,具体参照“管理费用-差旅费”。

  19.业务招待费:

研发人员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具体参照“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会议费:

研发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费、会员费、活动费、资料费、就餐费等。

  21.技术服务费:

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

  22.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投入额:

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1、研发费用支出时,借记“研发支出-明细项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2、期末结账时,结转费用化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研发支出-明细项目”。

3、研发项目完工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无形资产”,不符合资产化条件的,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研发支出-明细项目”。

  注:

标红字体科目为备用科目。

  篇三:

税收优惠常见问题

  税收优惠常见问题(20XX版)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报批类

  1、促进残疾人就业退还增值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安臵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

(专题ID:

23841)对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

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臵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安臵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2、软件产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可否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问题库ID:

274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是否征税?

(问题库ID:

18978)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软件开发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享不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库ID:

189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问题库ID:

1873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库ID:

1862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XX?

100号)文件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组合(嵌入)式和系统集成软件产品时,应当如何开具销售发票?

(问题库ID:

2312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

  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7)增值税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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