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模拟庭审文案完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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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模拟庭审文案完全版.docx

法学专业模拟庭审文案完全版

模拟庭审

●开庭准备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师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敲法锤)

●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由法警带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杜宾,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等基本情况。

杜宾:

我叫杜宾,男,1989年7月7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

审判长:

向军

向军:

我叫向军,男,1999年9月8号出生,晋阳七中高一学生。

审判长:

林小飞

林小飞:

我叫林小飞,男,2001年5月3日出生,晋阳七中高一。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向法庭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向母:

我叫张玉兰,1980出生,今年36岁,小学文化,汉族,我是被告人向军的母亲。

林父:

我是林玉,1972年出生,今年45岁,小学学历,在广州打工,我是被告人林小飞的父亲。

审判长:

河东省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不公开开庭审理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抢劫一案。

不公开开庭的原因是,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法庭由本院法官狄仁杰、包拯、于成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狄仁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元芳担任法庭记录。

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轼、柳宗元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杜宾及其辩护人河东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仁贵。

被告人向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玉兰、辩护人河东晋槐律师事务所律师尉迟恭。

被告人林小飞及其法定代理人林玉、辩护人河东漪汾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琼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2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清了么?

是否申请回避?

杜宾: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向母:

不申请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以杜宾、向军、林小飞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我院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因上网缺钱便预谋抢劫,并于2015年12月17日15时许三被告人在晋阳市学府公园内遇到了在公园内玩耍的小学生王某、翟某某,杜宾、向军、林小飞遂上前拦住二位被害人,杜宾、向军分别上前抓住王某、翟某某的衣领,并向二人索要钱财,两名被害人表示没有钱,杜宾朝王某身上连打几拳,向军朝翟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致被害人翟某某左眼框部单纯性骨折,达到轻伤标准。

后三人从王某衣兜里搜出现金100元及苹果手机一台,王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其家人报案,并同公安干警赶到学府公园,将尚未离开的三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相关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法院

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日期与公诉人所言是否一致

被告人:

收到了,一致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已满十日,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无异议。

审判长:

你们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1:

被告人杜宾我向你发起几个问题。

起诉书指控的这场抢劫犯罪你们事先是如何商量的?

杜宾:

我们事先并没有商量。

我们那天上午玩游戏没钱了,我说我们晚上该怎么办,向军说要不就去公园看看有没有小孩子能借点钱,小飞也同意了,我们就去了学府公园。

公诉人1:

你们对这两名被害人都实施了哪些行为?

杜宾:

我们见到他们就拦住了,我揪住其中一个小孩的衣领,向他要钱,他说他没有钱,我就朝他身上打了几拳。

公诉人1:

打到了什么地方?

杜宾:

就是朝他身上打的,他当时很害怕,还一直哭,求我们放过他。

公诉人1:

那么你们抢到钱了没有?

杜宾:

我搜了他的口袋,总共搜到了100块钱和一个苹果手机。

公诉人1:

是否还搜出其他物品?

杜宾:

其他的就没有了。

公诉人1:

在作案过程中,你们是否威胁过被害人?

杜宾:

我好像听向军说,要是不拿钱就打死他们。

公诉人1:

向军,刚才杜宾说的是否属实?

向军:

属实。

公诉人2:

向军,你对被害人都实施了哪些行为?

向军:

我也抓住了一个小孩的衣领,然后打了他脸一拳。

公诉人2:

你是否搜了他的口袋?

向军:

搜了,但是没有搜到钱。

公诉人2:

林小飞对被害人都实施了什么行为?

向军:

额.....我没有注意到。

公诉人2:

你们抢劫是谁提出来的?

向军:

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晚上还想上网,但没有钱。

就说找人借钱,借不到就找小孩借钱。

公诉人1:

你们这种方法是借钱吗?

向军:

不是,我很后悔。

公诉人1:

为什么会提出找被害人抢劫?

向军:

因为他们年龄小,不敢反抗。

公诉人2:

林小飞,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都干了什么?

林小飞:

我就站在旁边看着。

公诉人2:

向军提出抢劫的时候,你有什么意见?

林小飞:

我.....我没有说话

公诉人2:

反对了没有?

林小飞:

没有

公诉人2:

没有反对是不是表示同意了?

林小飞:

我不敢去,害怕他们说我胆小,就跟着去了。

公诉人2:

你在抢小孩的过程中都做了什么?

林小飞:

我就站在旁边看,没有说话。

公诉人1:

那么你们抢的钱呢?

林小飞:

上网花完了

公诉人1:

你们是如何被抓获的?

林小飞:

我们在网吧被公安警察抓住的。

公诉人1:

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向母:

我没什么需要问的了。

林父:

不发问

辩护人1:

我是杜宾的辩护人,现在向杜斌提出一个问题。

杜宾,抢劫被害人是否是你提出的?

杜宾:

不是我提的,是向军说的。

辩护人1:

发问完毕

辩护人2:

问一下向军。

向军,你在案发前是否是在校学生?

向军:

恩.....今年我上高一

辩护人2:

案发后你家人是否去看过被害人?

向军:

我妈妈去看过,也赔礼道歉了。

辩护人2:

你爸爸为什么没有去?

向军:

恩......我爸爸妈妈离婚了。

我和我妈妈在一起生活。

辩护人2:

案发当天是不是你提出来去抢被害人的?

向军:

是我提出来的

辩护人2:

为什么?

向军:

我们就是想弄点钱打游戏,我妈妈平时知道我逃课上网,给我的钱很少,所以我就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根本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2:

发问完毕。

辩护人3:

我发问一下林小飞。

林小飞,你今年多大了?

林小飞:

我今年不到16周岁。

辩护人3:

你也是在校生为什么不去学校上课?

林小飞:

我学不进去,很多课都跟不上,就不想去学了。

辩护人3:

那你有没有殴打被害人和搜被害人的口袋?

林小飞:

没有,我就一直站在旁边看。

辩护人3:

为什么没有制止这种行为?

林小飞:

我跟向军是同学,杜宾年龄比我们大,我害怕。

辩护人3:

你跟谁一起生活?

林小飞:

我父母在广州打工,我跟奶奶一起生活。

辩护人3:

发问完毕。

审判长:

杜宾、向军、林小飞,法庭向你们发问几个问题,你们要如实回答。

合议庭1:

杜宾,你是怎样和两名被告人认识的?

杜宾:

我们在网吧玩游戏认识的

合议庭1:

那认识多久了?

杜宾:

额......认识应该有快一年了吧。

合议庭2:

你们平时玩游戏的钱是谁掏的?

杜宾:

一般就谁有钱谁掏。

合议庭2:

如果没有钱怎么办?

杜宾:

没有钱就找朋友去借点钱,如果借不到就想想其他办法。

合议庭2:

什么办法?

杜宾:

就一起劫小孩。

合议庭2:

向军,你们知不知道这样做是什么行为?

向军:

知道,是抢劫犯罪行为。

合议庭2:

你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

向军:

我们就是想弄点钱打游戏,没有想过这样严重。

审判长:

林小飞,你是否想到过你们的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危害?

林小飞:

我还没有想过,我一开始也觉得没有多大事。

我们在学校有许多同学也有类似的行为。

他们也会向其他同学借钱。

审判长:

控辩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发问的吗?

公诉人1:

没有

辩护人1、2、3:

没有了

●举证质证

审判长:

现在请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证据。

公诉人1:

鉴于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对相关证据总结出示:

一、被告人供述:

杜宾、向军、林小飞在公安机关均做过多次供述,内容均为因上网没有钱共同商量抢劫小孩子的过程,与今天各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内容一致。

二、被害人王某、翟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5年12月17日下午放学回家,路过学府公园时被被告人抢劫,并被殴打搜身的经过,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三、证人吴伟、丁颖等人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在学府公园游玩时,看到有三个人殴打两名小学生的过程。

四、《抓获证明》证实了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接到学生家长报案,办案民警同家长在学府公园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的经过。

受害人翟某某的医学鉴定书证明其左眼眼眶受外力打击致框部单纯性骨折,达到轻伤标准。

五、物证,系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时所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苹果手机一台。

(法警出示证据)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法院的相关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1、2、3: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吗?

齐:

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出具的相关材料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193条203条规定,我们受晋阳市并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的示证举证。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其证明效力得到确认,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首先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三人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三人预谋后抢劫的犯罪事实,且当庭承认所犯罪行。

其次被害人翟某某王某详细供述了其被三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经过,结合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再次,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为证据,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定性及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人预谋后采用殴打被害人的方式劫取财物,并导致被害人翟某某轻伤,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故意下,积极实施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强劫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中,存在以下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注意。

1是被告人向军犯罪时16周岁,被告人林晓飞犯罪时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被告人向军、林小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是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起的作用不同。

杜宾,向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其主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为主犯。

林小飞没有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是从犯。

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小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是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吸取的教训。

本案是一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三被告人均采用殴打的方式劫取财物,并且两名被害人均是年幼的小学生,不仅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更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

还给他们年幼的心灵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

同时这又是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杜斌虽已成年,但还很年轻,通过辛勤努力,勤学苦干,必能自学成才,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被告人向军、林小飞则是未成年的高中生,都处在学习知识的幸福阶段,但他们仅仅因为没有钱上网就铤而走险劫取他人财物,为了区区一点私利,最终换来的是触犯法律,深陷囹圄。

这个案件启发我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这里我也我们也真诚的希望三被告人能够深刻悔恨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好好思考如何走过人生之旅,怎样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早日走向正途。

公诉词发表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杜宾发表辩护意见

杜宾:

由我的辩护人代为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杜宾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杜宾的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东太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杜宾亲属的委托,征得杜宾同意,我作为杜宾的一审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杜宾,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杜宾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被告人杜宾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二、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而且被害人对杜宾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杜宾的行为从轻处理。

三、关于杜宾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有一定的责任外,社会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较差,致使他很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这条道路。

四、提议抢劫的并非被告人杜宾。

五、被告人主观恶意性不大,纯属临时起意,事先并无预谋,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刀具等带有杀伤性的武器。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给予杜宾从轻处罚。

审判长:

向军,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向军:

我已认罪,但请法庭念在我还是学生,可以给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

向军的法定代理人有什么辩护意见么?

向母:

我儿子犯了错,我这做母亲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自从和他爸爸离婚后,我就一直忙着挣钱,我想让儿子尽量吃点好的,穿点好的,在生活上尽我所能的弥补他。

可是我却忽略了对儿子的管教,更没能好好照顾他,向军,妈妈对不起你,没能在你最需要的时候陪在你的身边,不仅没能将父亲的担子挑起来,就连母亲的责任也没有尽到,可是孩子,妈妈是真的爱你,我希望你能明白妈妈心里的苦,妈妈不能给你同龄孩子那样的幸福,为了你,为了这个家,妈妈必须得早出晚归,你能原谅我吗?

请法官给我的儿子从轻处罚吧。

审判长:

下面由向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向军的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法院指派,河东晋槐律师事务所征得向军本人的同意,我作为向军的一审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向军,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向军作案时为刚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向军是偶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行为和犯罪前科,且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的悔罪,希望法庭能够给向军一个机会,对其判处缓刑,让向军能够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三、造成向军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原因之外,还有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家庭的责任。

向军生活在单亲家庭里,平时因为母亲比较忙,疏于对向军的管教,致使向军经常性的逃学,并和一些无业成年人混迹在一起。

这也是向军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向军做出缓刑的判决,使向军能够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

审判长:

林小飞发表辩护意见

林小飞:

希望法院念在我不懂事,从轻处罚。

审判长:

林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林父:

今天在法庭上,作为林小飞的家长,我深感自责。

我和他的妈妈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来。

可为了家庭,也只能这样。

他爷爷身体不好,但是吃药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小飞还要上学要缴纳学费,所以我们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确实少。

我真的很后悔,我儿子以前的学习成绩还是非常不错的。

这次他犯了罪,我们做家长的也不予以庇护。

但是,我们仍然希望,法院可以念在他还只是一个小孩子的份上,给孩子一个机会,让他早点回到学校去学习。

审判长:

林小飞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林的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东漪汾律师事务所受法院指派,征得林小飞同意,我作为林小飞的一审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林小飞,听取了今天法庭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对检查机关起诉书指控林小飞犯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林小飞出生于2001年,五月三日。

在2016年12月17日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法律,未满十六周岁,犯抢劫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对林小飞的处罚。

二、被告人林小飞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

同时,在本案中,林小飞虽参与了抢劫作案,但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犯罪建议提出者不是林小飞,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殴打、搜身等行为。

应当被认定为本案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

被告人林小飞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和困难。

爷爷一直重病,父母没有工作,只能在外地打工挣钱,仅由奶奶管教,整日与社会上无业青年游荡,而学校,社会等因素也导致了林小飞伙同他人抢劫作案。

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四、林小飞是在校高一学生,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请法庭综合全案,对林小飞判处缓刑。

让他能够回到学校好好学习。

我也相信,林小飞也会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和采纳。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答辩。

公诉人1:

针对杜宾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答辩如下:

一、杜宾在2012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五年之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按法律规定,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二、杜宾他作为一个成年人,长时间与在校的两名学生待在一起。

并且对这两个在校学生起到了负面影响。

其次,针对向军的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答辩如下:

一、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发生,是向军的提议。

二,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向军都是积极参与者。

他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且威胁。

虽然向军还未满十八周岁,但向军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他是主犯。

三、抢劫罪在量刑上,不仅仅看抢劫数额,即使在案发过程中没有抢到任何财物,但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四、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情节较轻这个问题,在本案中是向军提出犯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搜身等系列行为,因此我们希望法庭采纳公诉人意见,不考虑其缓刑。

●法庭教育

审判长:

刚才控辩双方都发表了充分的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考虑,下面我宣布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法庭教育阶段。

首先由公诉人对本案的两名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公诉人2: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人都要尊法守法,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去践踏法律的尊严,希望通过此次教育,你们可以改过自新,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

下面由向军的法定代理人对向军进行教育。

向母:

我儿子走到了这个地步,这一切后果都是我造成的,我没有像其他母亲一样关心过孩子,我就是一个不称职的母亲。

向军,你也要好好反省,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孩子。

审判长,孩子还小,请你给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机会。

审判长:

下面由向军的辩护人对向军进行教育。

向辩护人:

向军,希望你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好好反思自己的过错,要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

好好改造,到刑满以后好好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定要记住这次沉痛的教训,好好孝敬你的母亲。

审判长:

下面由林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对林小飞进行教育。

林父:

小飞,今天你有了这样的遭遇,作为父亲的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触犯了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孩子,今后你的路还很长。

这件事情过去以后,我希望你一定要认真生活,将来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人。

审判长:

下面由林小飞的辩护人对林小飞进行教育

林的辩护人:

小飞,你也到了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年龄,所以,我希望小飞,你们在自身方面,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做一个法盲。

在学校里努力学习,遵规守纪,不要辜负父母、老师和社会给予你们的希望。

审判长:

下面由合议庭对本案的两名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合议庭1:

向军、林小飞,作为学生,你们应该明白,自己的首要任务是学习。

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素质,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希望通过本次案件,你们可以增强对法律的了解,进行深刻的反省。

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明白了吗?

合议庭2:

向军,林小飞你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沉迷于网络,我们并不反对上网,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一定要有节制。

当前你们需要做的就是好好学习,珍惜自己的宝贵时间,掌握相应的生存能力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向军,林小飞,你们明白了吗?

审判长:

向军,林小飞,作为学生,就应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学习上,要时时以优秀的人为榜样,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与修养,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倾听家长和老师的教诲。

不要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们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激励,相互告诫,择善而从。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听明白了吗?

下面宣布,法庭教育结束,由被告人杜宾,向军,林小飞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杜宾:

报告审判长,我有书面材料,可否当庭宣读?

审判长:

可以。

杜宾:

经过在看守所羁押的这段时间,我痛定思痛,反思了我当时所犯下的错误,我作为成年人非但没能以身作则,给向军,林小飞做个好榜样,反而带坏了他们,我感到深深地自责。

我的一时冲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我对那两名小学生造成了伤害,而我的犯罪也对我的父母在心灵上造成了伤害,我对不起他们,我辜负了他们对我的希望,辜负了国家和社会对我的教育和培养,我接受国家和人民对我的审判,我一定在监狱里好好改造争取提前释放,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审判长:

向军可以做最后陈述。

向军:

我已深刻反思,我很后悔。

我本应该在学校里好好上课,但是因为迷上游戏而走上了这条犯罪的道路。

虽然我们抢劫的数额不大,但是社会性质非常恶劣,我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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