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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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后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注册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1.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所在院(系)负责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

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学制各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六条修业年限

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可为3-6年,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按期(4年)毕业者,在未达到退学条件情况下,可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在毕业资格审查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随下年级修读课程。

第七条学分

1.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必修、限选课学分不得以其它课程学分代替。

必修和限选课已取得学分如超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在满足教学计划对各类课程要求学分的前提下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3.学生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任选课学分并替代任选课,在校期间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

(1)参加学校社团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和科技创新小组活动,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60学时者,可获得0.5学分。

(2)学生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论文第一作者可获得1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0.5学分。

(3)应征入伍者可适当增加其全校任选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

(4)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的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分可转换成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选课学习与免听

第八条选课

1.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一般由学校推荐、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

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2.对于已修课程,学生可以按选课规定重新选课学习,并取高分登录成绩。

对于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也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申请补考。

3.应届毕业生在拟毕业学期,除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外,原则上不能选修其他课程。

如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13周(含)前结束的课程。

4.结业生不可选课。

第九条免听

1.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新修课程(不含任选)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2.政治理论、思想教育、军事理论、体育、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准申请免听。

3.免听手续:

学生须于开课一周内填写“申请免听课程审批表”经本院(系)的指导教师批准后,提交给任课教师。

办理免听后,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4.学生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的课程,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两门。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一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含试内)与考查两种。

1.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2.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A)(90分及以上)、良好(B)(80-89分)、中等(C)(70-79分)、及格(D)(60-69分)和不及格(E)(59分及以下)]计分,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个别环节可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通过者取得该环节学分。

3.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

4.各类课程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二条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

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

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学期初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1.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1/4者(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4次记录在册)。

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2学时。

2.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部)、市级各种大赛者,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对部分课程成绩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查分申请。

经学院(系)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经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

如有错误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对应绩点

A(优秀)〜4.590-100分〜4.0、4.1…5.0

B(良好)

〜3.5

80-89分

〜3.0、3.1

…3.9

C(中等)

〜2.5

70-79分

〜2.0、2.1

…2.9

D(及格)

〜1.5

60-69分

〜1.0、1.1

…1.9

E(不及格)

〜0

<60分

〜0

二级分制成绩:

通过对应绩点3.5,不通过对应绩点0。

课程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X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艺课程学分绩点

艺课程学分

第六章缓考与补考

第十七条缓考

1.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超过2门。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2.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于考试前

向所在院(系)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单),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

、/1“/E—h/少

为缓考

3.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

际补考成绩降低10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如补考成绩降低10分后为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最多只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免费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第二次按规定交费补考,在第八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

补考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因病还需经校医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已考核的课程成绩均为有效,尚未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院(系)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系)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需编入下年级学习,并执行新编入年级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新编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新编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优秀生选专业

1.为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潜质,学校给予优秀学生在修完第一或第二学期课程后一次重新选择专业机会。

2.报名资格

(1)品德优良,无纪律处分(含校内通报批评);

(2)成绩优良。

3.报名及录取人数

(1)符合报名资格者均可报名。

其中成绩优良的最低标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

(2)各专业可接受的优秀生选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系)确定申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并在全校公布。

4.录取原则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重新选择的专业为单位,按原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5.工作程序

(1)学校于第一、第二学期末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的重新选专业优秀生人数;

(2)各院(系)根据报名资格组织学生填报选专业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3)各院(系)审核并确定优秀生选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5)教务处汇总优秀生选专业公示反馈情况,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在全校公布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

(6)原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籍处理通知”负责通知录取的

选专业学生至转入院(系)报到;

(7)转入院(系)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低录取分数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专业者;

(3)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4)有转学经历者;

(5)有转专业或调整专业经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5)应予以退学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确认转专业理由,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转入院(系)负责对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并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转专业(包括优秀生选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进行缴费,转专业前已收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

转专业学生因课程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章编入下一年级、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每学年根据在校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学籍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退学警告

自入学起,平均一学年(含编入下年级学习时间、休学时间等,但休学当学年可不做学籍审核)获得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分低于3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退学警告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达并保留学籍处理送达单,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自愿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可自愿申请编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自愿申请编入一下年级者,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编入下一年级手续自愿申请编入下一年级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办理编入下一年级手续。

学生对已取得的编入年级未开设课程的成绩可申请保留或删除,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进行成绩整理。

编入下一年级后,必须执行新编入年级的规章制度和专业培养计划,并按新编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新编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退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退学处理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1.第2次受到退学警告者;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者;

4.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造成不良后果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退学手续学生退学,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院(系)提交学生必须退学的说明材料,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需在送达单上签字确认,送达单一式两份,一份院(系)留存,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院(系)指定专人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宿舍,在送达单备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由同宿舍其他学生代收并在送达单上签字。

以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接到通知单七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不按时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

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因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领回。

3.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辅修及双学位

第四十条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提前一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当年毕业资格审查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生离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结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基本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8学分以内(含)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不再进行选课,对于不及格课程(含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一次补考(或答辩),具体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行。

补考(或答辩)成绩合格者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每年截止于5月20日),补考(或答辩)仍不及格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学校不再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肄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延长修业年限

1.在校修业时间(含休学)未达6年,但已达4年仍不能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者,必须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由学院统计申报;

(2)不及格学分低于20学分者(含),由学生申请是否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拟毕业学期开学第一周)书面提出、并经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

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作为

应届毕业生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按学习成绩获得相应的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2.在校修业时间(含休学)已达6年者,不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按学习成绩获得相应的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跨学科门类修完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专业的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主修专业毕业时,仍未完成已修读的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课程,则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一章离校

第五十一条离校手续

1.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离校通知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规定日期到学院(系)领取毕(结)业等证书。

2.因故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离校通知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持“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书或证明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级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四十三

条2009级和2010级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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