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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服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宣传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内外有别、适时适度,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改善服务、保持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对福州中心支行机关及辖区县(市、区)支行的新闻宣传工作负有日常管理职责;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对中心支行机关及辖区各县级行的新闻宣传工作负有日常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各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室。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口径一致。

属于福州中心支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等,由福州中心支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福州中心支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在对外发布新闻或进行有关宣传报道时,应事先确定新闻稿或宣传口径,并严格按新闻稿和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或回答提问。

第七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召开新闻通气会等,应事先将会议主题、主讲人、答问人、到会媒体、所涉及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其回答口径等情况报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批;

(二)统一对外发布新闻;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及要点;

(四)征集汇总背景资料,统一新闻口径,做好新闻宣传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五)与主办部门配合,筹划和组织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

(六)受理采访申请,安排采访事宜;

(七)实施舆情监测和应对;

(八)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

(九)统一对外发布调研成果;

(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十一)管理和指导主管的报刊、主办的内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等有关工作;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新闻发布

第三章

 

第九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就重要政策的执行和重要宣传活动事项及时对外发布新闻。

第十条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向媒体提供,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对外发布或提供。

福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新闻信息分级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日常新闻信息和一般新闻信息是指属于主办部门日常工作和决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包括例行发布的工作信息。

此类新闻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新闻信息是指以福州中心支行名义对外发布的工作信息。

此类新闻信息由分管行领导审批。

(三)特别重大新闻信息是指须经总行批准,以福州中心支行名义发布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作信息。

此类新闻信息由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审批。

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以参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分级和审批,由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提供。

第十一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立新闻信息发布档案。

 

第四章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宣传报道初步方案,征得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或分管行领导同意后,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方案。

经批准后,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落实。

其中,主办部门负责准备有关的宣传报道材料;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宣传报道材料,邀请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以及录制需要存档的音像资料等。

 

第六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境内新闻媒体对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访,由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详见附表1)。

境外新闻媒体(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对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访,须经福州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报请中心支行领导审批后,由各自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必须提供盖有其单位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并由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采访记者身份,经确认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经批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

对于超出预定采访范围的敏感内容,受访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采访稿件,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其发表前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媒体的电话采访或问询。

遇有特殊情况,应交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答复或作出回应的,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答复或回应。

第十七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如涉及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调控政策措施取向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整体部署等重大问题的判断和评价等,事后须及时将回答口径和媒体报道情况,报福州中支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舆情监测与应对

 

第十八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要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加强对新闻信息的搜集、加工与利用,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尤其是互联网门户网站和论坛上影响人民银行和金融系统信誉的负面报道、不实传闻和攻击性言论。

第十九条省内各市中支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舆情监测联络员除监测当地媒体舆情、社会舆论等,主要负责以下网络舆情线索的日常监测、上报:

(一)媒体对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政策的报道、分析和评论;

(二)媒体对中国人民银行行领导言论的报道、分析和评论;

(三)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新闻发布活动后媒体报道情况;

(四)其他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报道、分析和评论(尤其是负面的报道、分析和评论);

(五)其他有关部门重大财经方面的政策调整或发布的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新闻;

(六)国际或国内财经界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条福州中心支行机关各部门舆情联络员主要负责工作范围内或日常对外接触中所能了解到的相关金融舆情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对与人民银行工作有关的重要舆情,要做出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福州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

对可能误导社会舆论的舆情,要立即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澄清和纠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挽回负面影响。

必要时可商请相关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人民银行公共关系、形象和正常履行职能的事件。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福州中心支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把握时机,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拟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方案和发布口径。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的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性事件有关外部信息的监测,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调研成果的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调研成果原则上仅供内部使用。

如确需对外提供,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明确要求收受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调研成果,如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须经所在单位行领导批准,并由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的调研成果,如以非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受约稿、发表文章,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部门负责人的文章须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文章须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文章发表后,作者所属部门要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报道错误,要评估其影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商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受邀代表单位在互联网论坛、研讨会等各类公开场合发表演讲和正式发言的,发言稿须事先经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办公室备案(详见附表2)。

福州中心支行机关或以中支有关学术组织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年会等要实行事前报批制度。

主办部门应事先列明此类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范围和人数、主讲人资历等要素(详见附表3),报分管行领导或行长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内容涉及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文章和言论,要明确申明只代表个人观点,文责自负;且所涉及的单位有关工作信息不能是未公开或涉密事项。

 

第八章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三十三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要积极做好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应本着区分层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逐步拓展的原则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针对宣传普及对象的不同需求,创新宣传普及的方式方法,丰富宣传普及的金融知识。

第三十五条金融知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的基本知识;

(二)金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释义;

(三)现代中央银行的相关知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等相关知识;

(四)与群众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其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等;

(五)金融风险、社会信用等相关知识。

第三十六条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主要方式:

(一)举办金融知识展览;

(二)在各种媒体刊登金融知识;

(三)制作图书、音像等宣传教育制品;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性讲座或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日常工作,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制作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工作。

其他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开展工作,共同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第九章出版物、互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

 

第三十八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加强对主管出版物和主办的内联网站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作用。

第三十九条福州中心支行主管的刊物如需刊登总行领导文章、图片以及重要活动内容,须经办公室转报总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有关行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以及基础要素各种组合等标识时,标识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符合要求,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形象管理手册——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福州中心支行各部门、各单位编印出版物(包括以福州中心支行名义发行的报告或公告、专题报告、对外业务宣传资料)要坚持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十章纪律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任何公开场合或渠道,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开放式的学术会议以及其他的公开出版物等,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方针政策和中央有关精神相悖的观点、言论和有损中国人民银行形象的言论。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业务报告、调研报告、重要决定、待议事项和建议,以及擅自对外发布、评论上级行尚未对外正式发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或以单位、职务的名义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公开发表文章和言论。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反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福银办[2005]195号)、《福州中心支行金融舆情监测暂行办法》(福银办[2007]16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接受记者采访审批表

 

接受采访的

单位或个人

新闻单位

记者姓名及

记者证号码

 

采访的主要内容

(附书面采访申请)

 

采访时间、地点

办公室初审意见

行领导审批意见

 

附表2

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应邀讲学

(参加研讨会、学术、学位论文评审)活动审批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邀请单位

 

 

时间、地点

 

活动主要内容

 

 

 

领导审批意见

 

注:

此表须于会前三天交办公室(信息科)

 

附表3

机关学术讲座(研讨会、年会)审批表

 

 

主办部门

 

 

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

 

出席人员

 

 

总人数

 

主讲人资历

 

 

行领导审批意见

注:

此表须于会前三天交办公室(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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