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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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龙头企业辽宁HC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管理细则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管理细则

(暂行)

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系统法律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避免法律风险,预防法律纠纷,获得有效法律救济,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根据《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法律管理制度》”)、《HC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集团公司系统”、“集团直管公司”、“集团监管子公司”,以《法律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法律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办公室”)及集团监管子公司的各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岗位(以下简称“二级法律机构”)。

本细则所称“承办单位(或部门)”,是指业务单位(或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本细则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对外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各类合同(或协议);

(二)对外签(出)具的各类保函、保证书、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证明等;

(三)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本细则所称“法律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是指法律部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的审查。

本细则所称“标准格式文本”,是指法律部门制定发布的、为便于反复使用而固定格式的法律性文件文本,及有关政府部门下发并经法律部门认可的文本。

本细则所称“非标准格式文本”,是指标准格式文本以外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文本。

标准格式文本在使用时条款经过增加或修改,承办单位(或部门)认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也视为非标准格式文本。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

集团监管子公司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可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有关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的制章制度,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集团直管公司拟对外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审核。

集团监管子公司拟对外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由其二级法律机构负责法律审核。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所有法律性文件均应当由法律部门事先进行法律审核或办理法律审核备案后,才能办理签字或用印手续并对外签(出)具。

第六条法律性文件的业务性与商务审查应当由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法律审核

第七条提交法律审核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法律性文件进行了业务性与商务审查,并已按要求填写相应会签审核表,所提交法律审核的法律性文件文本包括电子版、书面版;

(二)法律性文件所列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该法律性文件上签章;

(三)法律性文件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四)附有背景情况说明及内部相关审批文件;

(五)法律性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已附对应的中文文本;

(六)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八条同一份法律性文件多次申请法律审核的,应当附有法律部门修改过的文本原稿、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风险提示及承办单位(或部门)与对方当事人的反馈意见或说明等。

第九条提交法律审核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律部门有权退回承办单位(或部门)补充完备有关材料或予以书面说明。

第三章法律审核备案

第十条对于拟对外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如该法律性文件是标准格式文本,承办单位(或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审核备案。

日后承办单位(或部门)再申请在该类法律性文件上签字或用印的,只需经过业务性与商务审查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会签审核表,直接到印章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加印手续,而无需再进行法律审核。

但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在相关会签审核表中有关“法律审核”一栏中注明“已办理法律审核备案”字样。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或部门)拟对外签(出)具已办理了法律审核备案的法律性文件时,除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填写有关业务性或商务的空白条款外,其他条款或内容均不能修改或变更。

如需修改或变更的,应当重新按法律审核程序办理。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对日后对外签(出)具的已办理法律审核备案的法律性文件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审核备案的程序为:

(一)承办单位(或部门)按要求填写“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申请单”,并持需法律审核备案的法律性文件样本,向法律部门申请办理法律审核备案手续;

(二)法律部门对该法律性文件样本进行法律审核确认后,在“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申请单”上签署“同意办理法律审核备案”字样,并在该法律性文件样本上每页均加盖“法律审核备案”印章,一并交由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如对外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是非标准格式文本,或者是尚未办理法律审核备案的标准格式文本,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办理签字或用印手续,才能对外签(出)具。

第四章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核。

主要审核法律性文件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等规定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与内容是否合法,订立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五条真实性审核。

主要审核法律性文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

第十六条公平性审核。

主要审核法律性文件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有效维护集团公司系统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周密性审核。

主要审核法律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备、完善,附件是否完整,主合同与附件是否冲突,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文字是否规范、严谨,合同条款间是否冲突、有歧义。

第五章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八条如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直接与法律部门办理法律审核程序对接;如没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业务单位(或部门)直接与法律部门办理法律审核程序对接对接。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当以标准格式文本或我方拟定的文本为基础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在进行业务性与商务审查完毕后,应当将该法律性文件文本以电子版或书面版方式提交给法律部门;同时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应会签审核表,并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如属于标准格式文本的条款增加或修改,承办单位(或部门)认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情形的,还应当向法律部门重点说明,并应当经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法律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回复。

法律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风险提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

对于业务特别紧急的,应当尽量满足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当合理延长法律审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因项目的复杂性或特殊性,或法律性文件适用法律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法律部门可在与承办单位(或部门)协商并经批准后,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或律师对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磋商。

如因特殊业务,或对方当事人原因等不能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的,法律部门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承办单位(或部门)提供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风险提示,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向法律部门作出明确说明并作出不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的确认(电子版或书面版)。

在此情况下,法律部门可在“商务合同文本审核表”或其他相应会签审核表上注明“已提示法律风险”等内容,并在该法律性文件上加盖“法律已审核”印章,法律审核完毕。

否则,法律部门有权拒绝继续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风险提示是对法律性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并视具体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或提示不是最终决策意见,而是承办单位(或部门)做出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最终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决策。

第二十四条对于法律审核完毕的法律性文件,法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相应会签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在该法律性文件(如为合同或协议的,应为主合同或主协议)上加盖“法律已审核”印章。

第六章法律性文件的签(出)具、统计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法律性文件经法律审核程序或法律审核备案程序后,有签署权限的签字人方可在拟对外签(出)具的法律性文件上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六条统计

(一)法律部门应当对办理完毕法律审核备案的法律性文件登记备案,以留备查,并应当每月统计汇总;

(二)法律部门应当对办理完毕法律审核的法律性文件登记备案,以留备查,并应当每月统计汇总;

(三)法律部门应当对未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的承办单位(或部门)作出的明确说明与确认等(电子版或书面版)登记备案,以留备查;

(四)二级法律机构应当按半年、年度向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本部门办理完毕法律审核备案与法律审核的法律性文件;

(五)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按半年、年度汇总法律部门办理完毕的集团公司系统的法律审核备案与法律审核的法律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留存与归档

(一)法律部门应当对已办理完毕法律审核备案的法律性文件样本(原件)、“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申请单”(复印件),进行留存、归档;

(二)法律部门应当对未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的承办单位(或部门)所作的明确说明、确认等(电子版或书面版),进行留存、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合同等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申请单(暂行)》

《集团公司总部对外签(出)具合同等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核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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