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72414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各项物品、服务采购和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各部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益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对于招标项目,同时应遵守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规定,服从管理。

第五条 为节约人力、物力,除工程项目或重大项目外, 其他项目可以在年初根据采购计划统一进行招标,不必“一个项目招一次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物品、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

(一)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

(二)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外包服务项目

(三)开发、咨询、服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服务项目,以及与信息科技服务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四)投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并且可以从单个供应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决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三)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产品或服务

(二)本行依法能够自行设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上级部门已进行集中采购招标或已招标确定入围服务商的

(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九)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十)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本行应先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本行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明确人事综合部为招标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

招标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招标项目需求部门的分管领导,招标项目需求部门总经理,以及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聘请顾问机构人员参加招标工作委员会,参与招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发现并有充足证据证明供应商或承包商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应采取相关措施,禁止该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本行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本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为: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的,可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本行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五条 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相关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是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不得以下列行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没有合理依据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没有合理依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收取投标书时,要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加盖骑缝章。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按投标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其投标即为有效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审查联合体是否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组建联合体或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发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委员会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自行组织的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确定,但必须包括本行相关方面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或有关专家。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法律法规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 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单位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五条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七条 应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防止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 招标即告结束后,应将全部招标、投标文件建档保管,并监督中标人全面履行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招标工作委员会在综合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的招标工作。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

:

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

:

农商银行制定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