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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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05年10月) 

1总则

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

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6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

3.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3.3.1建设单位

(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

 (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

 (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3.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

(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3.3.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

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

(2)地基基础;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

4.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4.6.1地基处理

(1)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4.6.2桩基工程

(1)桩基施工方案;

(2)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

(3)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4)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

(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4.6.3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与标高;

(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5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

(5)节点联结处理;

(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4.6.6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

(3)砌体组砌方法;

(4)砌体接搓处理;

(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7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8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

(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9节能工程

(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

(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6)构件的节点联结;

(7)幕墙的防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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