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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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

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92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

1992年6月20日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和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88年第(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

在先后完成本规程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定稿。

现批准《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

100013,北京安外小黄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2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

第一节水泥

第二节天然砂

第三节碎石(含碎卵石)或卵石

第四节轻骨料

第五节水

第六节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

第七节外加剂

第八节钢筋

第三章混凝土配合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第三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基本参数的选取

第四节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第五节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第六节流动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第七节掺粉煤灰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第四章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的控制

第二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

第三节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

第四节混凝土拌合物的组成分析

第五章混凝土强度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混凝土强度的试验与统计分析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的质量控制方法

第三节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

第六章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模板

第二节钢筋和预埋件

第三节构件生产

第四节构件成品

第五节质量控制图表

附录一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换算关系

附录二质量管理图及其判断规则

附录三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保证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第1.0.3条为有效地进行质量控制,商品(预拌)混凝土厂、混凝土搅拌站或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场)等生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技术、质量检验、试验等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合格人员和试验检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操作规程等),并按本规程所列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保证产品质量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1.0.4条质量检验工作,应贯彻自检与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在自检、互检、交接检验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检验评定和验收。

第1.0.5条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及生产的成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指标及其试验方法、生产操作工艺及其检验方法,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

第一节水泥

第2.1.1条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及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及《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的规定。

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2.1.2条对所用水泥,应按批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

需要时还应检验其凝结时间和细度。

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2.1.3条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应分别按《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1346)、《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750)、《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析法)》(GB1345)及《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8074)的规定进行检验。

为能及时得知水泥强度,可按《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ZBQ11004)预测水泥28d强度,也可采用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准的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使用水泥时的质量控制指标。

第2.1.4条水泥进厂〔含商品混凝土厂、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场)〕时,必须附有水泥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

对进厂(场)的水泥应检查核对其生产厂名、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重量(对袋装水泥应随机抽取20袋,水泥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做好记录并按规定采取试样,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第2.1.5条水泥试样的采集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一、散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二、袋装水泥。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

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三、当水泥来源固定,水泥质量稳定,厂(场)方又掌握其性能时,视进厂(场)水泥情况,可不定期地采集试样进行强度检验。

如有异常情况应作相应项目的检验。

四、对已进厂(场)的每批水泥,视在厂(场)存放情况,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其强度和安定性。

存放期超过3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第2.1.6条水泥的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水泥供应单位查明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如该批水泥已经使用,应查清该批水泥的使用情况(使用日期、应用该批水泥拌制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的结构部位和所生产的制品等),并根据水泥质量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第2.1.7条水泥在运输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的水泥应分别运输装卸,并做好明显标志,严防混淆。

第2.1.8条进厂(场)水泥的贮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装水泥宜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

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仓,并应定期清仓。

散装水泥在库内贮放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

二、袋装水泥应在库房内贮放,库房地面应有防潮措施。

库内应保持干燥,防止雨露侵入。

堆放时,应按品种、标号、出厂编号、到货先后或使用顺序排列成垛,堆垛高度以不超过12袋为宜。

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0cm,各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小于70cm的通道。

当限于条件,露天堆放时,应在距地面不少于30cm的垫板上堆放,垫板下不得积水,水泥堆垛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防止雨露侵入,水泥受潮。

第二节天然砂

第2.2.1条天然砂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细度模数为1.5至0.7之间的特细砂的质量,应符合《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BJG19)的规定。

山砂的质量要求,可参照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耐酸、耐碱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接触水或处于高湿环境中的总碱含量较高的混凝土用砂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关于碱活性的规定。

第2.2.2条海砂的氯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素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予限制。

二、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对预应力混凝土,一般不宜用海砂。

若使用海砂时,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混凝土其它组成材料的氯盐含量,使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不超过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2.3条对已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由产地组织运输进厂(场)的天然砂,进厂(场)时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和含泥量。

对于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盐含量,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对零散供应或检验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供应的砂,进厂(场)前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

第2.2.4条天然砂的颗粒级配和含泥量应符合表2.2.4-1和表2.2.4-2的规定。

第2.2.5条对已经检验合格并掌握质量情况的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砂,如堆存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第2.2.6条砂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进行。

第2.2.7条天然砂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分批采取:

一、对要运进厂(场)内的天然砂,其分批方法为:

对产源固定,产量质量稳定的生产单位,在正常情况下生产供应的天然砂,应以一列火车、一批货船或一批汽车所运输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砂为一批,但每批总量不得超过400m3或600t。

对分散生产或用小型运输工具运送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砂,以200m3或300t为一批。

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二、对已运进厂(场)内的天然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对集中生产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对分散生产的,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第2.2.8条天然砂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由每列火车中随机选择3节车皮,从每节车皮的8个不同部位和深处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该车皮的一组试样。

在该列车的3组试样中,如有2组检验合格,即可验收。

二、从汽车上取样时,由每批汽车中随机选择4辆,从每辆车中的两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三、从货船中取样时,由每批货船中随机选择两艘,从每艘货船的4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四、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机尾的出料处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等量试份4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五、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不同的8个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六、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各辆汽车或各艘货船所装砂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每辆汽车或每艘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

第2.2.9条砂的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可根据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方可允许应用该砂拌制混凝土。

第2.2.10条天然砂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能影响混凝土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并应防止将碎(卵)石、水泥及掺合料等混入。

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天然砂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有害杂物。

堆放砂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

第三节碎石(含碎卵石)或卵石

第2.3.1条碎石或卵石〔以下简称为碎(卵)石〕的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规定。

高炉重矿渣碎石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

对接触水或处于高湿环境中的总碱含量较高的混凝土用碎(卵)石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关于碱活性的规定。

第2.3.2条对已经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由产地组织运输进厂(场)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进厂(场)时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对零散供应及检验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供应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进厂(场)前应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或《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

第2.3.3条碎(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应符合表2.3.3-1的规定,含泥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

第2.3.4条对已经检验合格的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如堆放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第2.3.5条碎(卵)石或高炉重矿渣碎石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以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或《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J205)的规定进行。

第2.3.6条碎(卵)石的检验试样应按第2.2.7条的规定分批采取。

第2.3.7条碎(卵)石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从每列火车中随机选择3节车皮,从每节车皮的16个不同部位和深处各采取等量试份,混拌均匀,组成该车皮的一组试样。

在该列车的3组试样中,如有2组检验合格,即可验收。

二、从汽车上取样时,由每批汽车中随机选择8辆,从每辆车中的两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6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三、从货船中取样,由每批货船中随机选择两艘,从每艘货船的8个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6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四、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机尾的出料处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等量试份8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五、在料堆上取样时,由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各5个不同部位取样。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各采取等量试份共15份,混拌均匀,组成一组试样。

六、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各辆汽车或各艘货船所装碎(卵)石的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车皮、每辆汽车或每艘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

第2.3.8条碎(卵)石的检验结果有不符合规定的指标时,可根据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方可允许使用该碎(卵)石拌制混凝土。

第2.3.9条碎(卵)石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能影响混凝土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并应防止将水泥、掺合料及砂等混入。

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碎(卵)石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有害杂物。

贮存时宜按碎石、卵石及不同粒级分别堆放,使用时分级称料,以保证碎(卵)石级配合格。

堆放碎(卵)石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

第四节轻骨料

第2.4.1条拌制轻骨料混凝土用的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页岩陶粒和陶砂,以及天然轻骨料等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粘土陶粒和陶砂》(GB2839)、《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0)和《天然轻骨料》(GB2841)的规定。

其它种类的轻骨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的要求。

第2.4.2条对已经进行全面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准予组织进厂(场)的轻骨料,进厂(场)时应按粗骨料的品种、密度等级分批检验其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及含泥量;对轻砂应检验其堆积密度及细度模数。

需要时还应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第2.4.3条上述轻骨料的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及含泥量等,应符合表2.4.3-1、表2.4.3-2及表2.4.3-3的规定。

第2.4.4条对已经检验合格堆放于厂(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轻骨料,如堆放时间过久或遇有可能影响质量情况时,使用前应予以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第2.4.5条轻骨料的颗粒级配、空隙率、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含泥量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的规定进行。

第2.4.6条轻骨料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分批采取:

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粘土陶粒和陶砂、页岩陶粒和陶砂按同品种、同密度等级每300m3为一批,不足300m3者亦以一批论。

二、天然轻骨料按同品种、同密度等级每500m3为一批,不足500m3者亦以一批论。

第2.4.7条轻骨料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在料堆上取样时,从料堆的顶部到底部不同方向、不同部位的10处采取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

二、从袋装料取样时,任取10袋,每袋采取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

三、从皮带运输机取样时,按一定时间间隔采取10份等量试份组成一组试样。

第2.4.8条检验结果若有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

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等外品。

对等外品,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过试验证明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且经济上又较合理时,可允许用以拌制混凝土。

第2.4.9条轻骨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密度等级的轻骨料应分别运输与贮存,不得混杂。

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轻骨料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杂物。

贮存时应按不同品种、密度等级和粒级分别堆放,使用时分级称料,以保证轻骨料的密度等级和级配合格。

堆放轻骨料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

轻骨料堆场应有预湿设施。

第五节水

第2.5.1条凡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可用以拌制混凝土。

第2.5.2条当采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工业废水时,应进行检验,符合下列规定方可用以拌制混凝土。

一、拌合用水应不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结;不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发展;不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不加快钢筋的锈蚀及导致预应力钢筋脆断;不污染混凝土表面。

二、用拌合用水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对比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且其初凝及终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标准的规定。

三、用拌合用水拌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

四、拌合用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及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第2.5.3条水的化学分析、水泥凝结时间及水泥砂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2.5.4条检验试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应考虑因季节不同可能对水质产生的影响。

水样在试验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水样应存在清洁容器内,容器事先用同样的水进行清洗。

第2.5.5条检验结果如有的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

经过处理符合第2.5.2条的规定后,方可用以拌制混凝土。

第六节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

第2.6.1条采用硅酸盐类水泥拌制混凝土时,为改善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节约水泥,可掺用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及粒化高炉渣等矿物质掺合料。

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2.6.2条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的粉煤灰的质量及应用范围,应符合表2.6.2的规定。

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及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及《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的规定。

第2.6.3条进厂(场)的粉煤灰必须附有供灰单位的出厂合格证。

对进厂(场)粉煤灰应检查核对生产厂名、合格证编号、批号、生产日期、粉煤灰等级、数量及质量检验结果等。

进厂(场)的粉煤灰应按批检验其细度和烧失量,对同一供灰单位每月应测定一次需水量比,每季度应测定一次三氧化硫。

在日常生产中应检验其含水率,以便据以调整每盘混凝土的水和粉煤灰的用量。

第2.6.4条粉煤灰的细度、烧失量和需水量比及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应分别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176)、《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GB751)及《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规定进行。

第2.6.5条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批采取,粉煤灰以1昼夜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以含水率小于1的干灰计)为一批,不足200t者也按一批论。

第2.6.6条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

第2.6.6条粉煤灰的检验试样应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散装灰。

从每批灰的15个不同部位(密封运输车可由输送管测孔每经一定时间间隔)各采取等量(不少于1kg)的粉煤灰,混拌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二、袋装灰。

从每批中任取10袋,从每袋中各采取等量(不少于1kg)的粉煤灰,混拌均匀,按本条第一款缩取试样。

第2.6.7条非商品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使用前必须作全面检验,并对其质量稳定性进行一个时期的连续检验,并应进行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及耐久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6.8条粉煤灰的检验结果有任一项品质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应重新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或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第2.6.9条粉煤灰及其它矿物质掺合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杂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掺合料应分别运输与贮存,不得混杂。

当运输工具交替装运掺合料与其它物质(如锻烧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时,应注意清扫运输工具,勿使混入杂物。

堆放掺合料的场地应平整、排水通畅,宜铺筑混凝土地面,并有防雨防风设施。

第七节外加剂

第2.7.1条为改善混凝土性能,或为节约水泥,可在拌制混凝土时掺用相应的外加剂。

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条件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选用外加剂的品种,并应经过试验确定其掺量。

选用的外加剂必须是经过国家、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产品。

第2.7.2条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应符合表2.7.2的规定。

第2.7.3条进厂(场)的外加剂,必须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

对进厂(场)外加剂应检查核对其生产厂名、品种、包装、重量、出厂日期、质量检验结果等。

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以及钾、钠等需控制的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进厂(场)的外加剂,应按批检验掺该批外加剂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强度及改性(如减水、早强、缓凝、引气、防冻、速凝等)的效果,并针对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及所用原材料的情况,检验掺用外加剂的混凝土的性能。

第2.7.4条各类外加剂的检验方法,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807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及《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JGJ56)的规定进行。

个别项目检验方法尚无国家标准时,可按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的方法进行。

第2.7.5条外加剂的检验试样应按每一品种、每次进料为一批采取。

采取试样时,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或逐件取样,或随机任取几件采取试样进行检验。

第2.7.6条外加剂的检验结果如有某项不符合表2.7.2的规定及使用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经试验证明确能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且经济上也较合理时,方可使用。

第2.7.7条外加剂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杂及混入杂物。

外加剂应设专库贮存,专人保管。

外加剂(特别是外加剂溶液)储存过久或遇有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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