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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勘察安全规范课件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勘察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国家和勘察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建设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管理。

1.0.3勘察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勘察安全生产责任制。

1.0.4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危险品dangerousgoods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

2.1.2危险源hazardsource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2.1.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safeoperat1onregulat1on

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环境等危险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2.1.4安全生产防护设施safetyprotect1onfac1l1t1es

用于预防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2.1.5安全生产防护措施secur1tymeasuresforsafework

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品、防护装置以及人的行为规定。

2.1.6安全标志safetys1gns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2.1.7高原作业区jobs1te1nplateaureg1on

海拔2000m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区。

2.1.8高寒作业区jobs1te1nalp1ne-coldreg1on

 

日平均气温低于—10°c的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区。

2.1.9工程物探eng1neer1nggeophys1calexplorat1on

应用物理探测技术对所获得的探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推断、解释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勘探方法。

2.1.10接地groundconnect1on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装置、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2.1.11工作接地work1nggroundconnect1on

在电力系统电气装置中,为安全运行需要所设的接地。

2.1.12重复接地1terat1vegroundconnect1on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

2.1.13接地装置ground1ngdev1ce

接地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2.2符号

2.2.1电参数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线。

2.2.2接地保护系统

TN——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中性导体或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

TN-S——整个系统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是分开的一种TN系统接地形式。

3基本规定

3.0.1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3.0.2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从业人员每两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3.0.3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应与部门、项目、岗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0.4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5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

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0.6勘察单位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

3.0.7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0.8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2勘察纲要应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3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当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5存在危及安全生产因素的勘察作业场地和设备,应设置隔离带和安全标志;

6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应保留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生产记录。

3.0.9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3.0.10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11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3.0.12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费用。

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0.13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4.1.2在有狩猎设施、废井、洞穴和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并应配备和携带急救用品和药品。

4.1.3作业需要砍伐树木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砍伐树木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1.4的有关规定,树倒时不得损毁其他设施。

4.1.4未经检验和消毒处理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得饮用。

4.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2.1在高寒、高原作业区,作业人员之间距离不得大于15m,每个作业小组不应少于3人,应配备防寒用品、用具,并应采取防紫外线、防缺氧等措施。

4.2.2在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危岩的稳定状态。

4.2.3在乱石堆、陡坡区,同一垂直线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4.2.4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探测棒长度宜为1.5m。

植被覆盖的沼泽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巳知危险区应予以标识。

4.2.5水域作业使用的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徒步涉水水深不得大于0.6m,流速应小于3m/S。

4.2.6在矿区、井、坑、洞内作业,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井口、洞口应有人值守;较深的井、洞应设置安全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4.2.7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和调查作业量测水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3地质点和勘探点测放

4.3.1仪器脚架或标尺应选择安全地点架设。

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4.3.2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作业时,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应在作业区四周设立安全标志。

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等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并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和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4.3.3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1.4有关规定。

4.3.4造标埋石应避开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

4.3.5在高楼、基坑、边坡、悬崖等区域作业时,应佩带攀登工具和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瞭望工作。

4.3.6在军事重地、民航机场及周边使用GPS、RTK、对讲机和电台等无线电设备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应采取防止无线电波干扰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3.7雷雨季节不宜使用金属对中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5勘探作业

 

5.1一般规定

5.1.1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负责人到现场踏勘。

除应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外,尚应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应搜集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的气象和水文等资料。

5.1.2勘察纲要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3需经评审或专题论证的勘探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5.1.3勘探作业时,应对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1.4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1.4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表5.1.4勘察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330

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5

10

15

20

注:

当电压大于550kV时,最小安全距离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1.5当安全距离不符合本规范第5.1.4条规定时,应采取停电、绝缘隔离、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勘察手段,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当采取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无法实施时,严禁进行勘察作业。

5.1.6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下通信电缆、给排水管道及其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与地下广播电视线路、电力管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供热管线及其地下设施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当勘探点与地下管线、设施的水平安全距离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先在勘探点周边采用其他方法探明地下管线、设施,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勘探作业。

5.1.7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

每个探井、探槽单班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

5.1.8进入勘探作业区,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安全帽等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

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1.9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当泥浆池深度大于0.8m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

5.2钻探作业

5.2.1钻探机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高压胶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

2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大于0.9m的防护栏,木质踏板厚度不应小于0.05m;

3基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品;

4高度1Om以上的钻塔应设置安全绷绳。

5.2.2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抛掷物品。

5.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2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

3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

4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起落钻具或钻杆时,提引器缺口应朝下;

5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在钻塔上进行与升降钻具无关的作业;

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用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用手触摸钻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

8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型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跑钻时,严禁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10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5.2.4钢丝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端部与卷扬机卷筒固定应符合钻机说明书的规定;

2提升作业时,保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3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卡不应少于3个。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应大于0.14m;

4钢丝绳检验、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的有关规定。

5.2.5提放螺旋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刃口。

5.2.6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探作业前,应对钻探机组安装质量、管材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符合规定后再进行作业;

2维修、矣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装置;

3扩孔、扫孔或在岩溶地层钻进时,非油压钻机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下行速度;

4在岩溶发育区、采空区和地下空洞区钻探宜使用油压钻机。

立轴钻机倒杆前应将提引器吊住钻具;

5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_导向装置,钻塔应安装安全绷绳;

6钻探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5.2.7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锤体或构件有缺陷的吊锤、穿心锤。

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2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4锤击过程中,不得用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吊锤活动范围以下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5.2.8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基台;

2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

3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拔孔内事故钻具,且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后再卸去油压系统负荷;

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塔上;

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5.2.9反回孔内事故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反回孔内事故钻具。

5.2.10使用千斤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做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击把手贴紧卡住;

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2.11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5.2.12钻孔验收合格后,应与泥浆池一并予以回填。

5.3槽探和井探

5.3.1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响槽探、井探安全生产的因素确定。

5.3.2探井、探槽断面规格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井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

2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掘进作业要求;

3人工掘进的探槽,槽壁最高一侧深度不宜大于3m。

当槽壁最高一侧深度大于3m时,应采取支护措施或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5.3.3探井和探槽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探槽和探井作业时,应经常检查槽、井侧壁和槽底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况,发现有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支护或排水措施;

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位于陡坡的槽探作业应自上而下,严禁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作业;

3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注意观察爆破、升降等作业联络信号;

4不得在探井四周或探槽两侧1.5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5探槽采用人工掘进方法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的作业方式;严禁在悬石下方作业;

6井壁、槽壁为松散、破碎岩土层时,应采取先支护后掘进的作业方式。

5.3.4探井井口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井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釆取支护措施;

3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4停工期间或夜间,井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防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3.5井下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应保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

5.3.6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应小于0.5m/s;

4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应小于1.Om/s;

5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0.05m的安全护板,护板距离井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井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5.3.7探井掘进深度大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方式,探井工作面通风速度不应低于0.2m/s或风量不宜少于1.5m3/m1n0

5.3.8作业人员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井应系有带安全锁的安全带;

2不得使用手摇绞车上下井;

3探井深度超过5m时,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5.3.9探井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肪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24V;

3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5.3.10探槽和探井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拆除支护结构应由下而上,并应边拆除边回填。

5.4洞探

5.4.1洞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方案。

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的有关规定。

5.4.2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洞探安全生产影响因素确定。

5.4.3探洞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洞高度应大于1.8m,斜井高度应大于1.7m;

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0.25m;

3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4有含水地层的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或集水井。

5.4.4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0m以上;

2洞口周围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

3洞口位置宜选择在岩土体完整、坚固和稳定的部位;洞口顶板应采取支护措施,支框伸出洞外不得小于1.Om;洞口处于破碎岩层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超前支护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洞口上方应设置排水沟或修建防水坝;

5洞口处于道路或陡坡附近时,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5.4.5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进行支护。

架设、维修或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5.4.6洞探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备。

掘进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应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或撤离作业人员。

5.4.7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两帮有无松动岩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清除处理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2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3扶钎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

4严禁打残眼和掏瞎炮;

5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4.8洞探作业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人式通风不得大于1Om;

2抽出式通风不得大于5m;

3混合式通风的压入风筒不得大于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5.4.9洞探作业应设置通风设施,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

5mg/m3,工作面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矽尘含量应小于2mg/m3;洞探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速度应大于0.2m/s;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5.4.10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4.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用具,并木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用具;

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开关箱与作业面的安全距离不宜大于3m;

3悬挂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4通信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设置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之间距离应大于0.2m。

5.4.12停止作业期间,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并应设置“不得入内”的安全标志。

5.4.13探洞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封闭洞口。

拆除支护结构应由内向外进行。

 

6特殊作业条件勘察

6.1水域勘察

6.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搜集与水域勘察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踏勘和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业水域水下地形、地质条件;

2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

3水下电缆、管道的敷设情况;

4人工养殖及航运等与勘察作业有关的资料。

6.1.2水域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域勘察设备和作业船舶选择;

2锚泊定位要求;

3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4水下电缆、管道、养殖、航运、设备和勘察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1.3作业期间应悬挂锚泊信号、作业信号和安全标志。

6.1.4水域勘察过程中应保证有效通讯联络。

作业期间应指定专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1.5勘察作业船舶、勘探平台或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联络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并应规定联络信号。

作业人员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

6.1.6勘察作业船舶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应统一指挥、有序进行,并应由持证船员操作。

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勘察作业船舶。

6.1.7水域钻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避开水下电缆、管道保护区;

2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和负荷等选择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的类型、结构强度和总载荷量,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的载重安全系数应大于5;

3采用双船拼装作为水域钻场宜选用木质船舶,两船的几何尺寸、形状、高度、运载能力应基本相同,并应联结牢固;

4作业平台宽度不应小于5m;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钻场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

5水域漂浮钻场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可采用堆放重物或注水压舱方式保持漂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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