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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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代建制为主的多种建设管理模式,其中,代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前期代理、施工代建及全过程代建管理等。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负责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代(理)建合同是项目业主考核代(理)建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理)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项目业主的绩效考核,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职责或行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建设或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建单位,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并依法依约履行合同;

(四)对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深度和质量负责,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申拨进度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代建单位依据概(预)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代(理)建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理)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

(八)组织项目的管养、帐务、资料归档、产权等项目移交工作;

(九)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八条代(理)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并对代(理)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调开展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规模及投资;

(三)协助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项目的产权、账务等接收及管养工作;

(七)代(理)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信息化类、农业类等项目除外),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储备项目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的审批,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策划研究、项目库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和施工图预算(管线迁改等)审核、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1000万及以下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审批、工程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对我市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含农业、林业、海洋、国土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含概算调整)技术审查、工程变更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办理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负责规范、指导、协调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

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结(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影响项目推进的各种行政审批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园林环卫、市政、林业、交警、应急及各辖区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须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简称“项目库”)规范填报,采用“先填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补充为辅。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于每年10月份启动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及增加计划外项目的必须由市财政部门确认有明确资金来源后,报市政府常务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计划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并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和下达征地通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应及时启动新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代(理)建单位配合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绿化和管线等迁移。

绿化和管线主管部门应协助代(理)建单位督促权属单位及时落实迁移工作。

第3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使用市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应达到施工图深度并编制相应的预算:

1、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2、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出具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告知函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复,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路网、光网、电网、气网和水网(以下简称“五网”)项目建设按省、市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地点红线范围内周边区域的土地现状、国有土地收储、项目区域周边政府招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并附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等批复文件(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特大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涉及到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项目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后,可提前开展地质勘察招标、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项目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制度,评估机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除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政府决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外,因报告深度不够引起的缺漏项、投资虚高、编制单位过失或前期代理单位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严重失实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调整批复的,项目业主应按前期代理合同约定追究前期代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其相应的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并承担因变更而增加的前期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将初步设计报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其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技术方案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及预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上述两项费用其中有一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总投资或建安工程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可进行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价格上涨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调整概算应当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工程量完成70%以上(含)至竣工之前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技术审查,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单纯由于价格上涨的,直接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审批;

(二)申请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500万元以内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预算调整按上述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因勘察、设计、评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扣减相应的费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其相关费用计取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开工的项目批复文件无需申请延期。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予以延期一次。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招投标告知性备案。

尊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招标人全面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确需进行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未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后,报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的,如增加投资可在批复概算以内调剂解决的,其中设计变更部分由项目业主在变更内容现场实施前报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程签证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如累计增加投资部分无法在批复概算内调剂解决的,由项目业主按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程序办理。

未按程序进行审查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实行规划、土地、质量、消防、人防等事项实施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并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或使用、管养单位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实体)移交后,项目业主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代建单位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等。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主要内容为工程费、管线迁移费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建设期利息等;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一概不予认定,因此而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批复概算且确需追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情况说明,在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决算意见,项目业主依据市财政部门决算意见报市政府按以下程序审定:

1、500万以下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2、500万(含)以上的经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由市长视情况安排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市财政部门出具最终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安排相应的缺口资金。

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待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可申请由各区政府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审核。

(二)对于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备案。

(三)对于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不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督考核机制。

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项目后评价,总结经验供以后项目决策借鉴。

第五章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涉及中央资金部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转下达资金计划,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业主。

(一)前期费用(含项目管理费):

项目开工前的前期费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后,剩余前期费用则按工程实施进度予以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

第一次预拨的款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概(预)算的30%,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以工程进度作为依据,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成前最高可拨付至项目概(预)算批复及管线迁改等预算批复总额(不含预备费)的90%”;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可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投资估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批复预算的90%;

单纯设备采购类项目在设备到位且经安装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中标价的95%;

上述项目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至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金额的95%,剩余5%待完成项目资产和财务移交后再予以支付(工程质保期在资产移交前届满的,可先支付质保金)。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助和奖励费用、附属物补偿资金、拆除清运费、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支付金额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批复金额为准,由市住建部门负责概算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辖区政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监察部门、市应急部门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或出具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等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进行检查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代(理)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及使用、管养等接管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或接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情节轻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违法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资格,并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且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对审批概算以内调剂使用的费用,代建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节约成本、优化设计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如有串通造假、故意虚报、管理缺位等行为造成投资增加的;

(八)在编制、评估(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弄虚作假、重大疏漏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九)违反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安监、施工、代(理)建合同的;

(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

(十二)在编制、评估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疏漏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十三)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四)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十五)接管单位无故不接管工程项目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使用国家、省级资金的项目或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科学技术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含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利润或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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