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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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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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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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通过化学或电化学反应产生信号,用于对样品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组件,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与产品性能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生物化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设计与验证

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设计过程中应按照ISO14971:

2000(IDTYY/T0316-200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十二条应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十三条应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所需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工序、检验进行验证,应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第十四条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停产超过规定的期限,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章厂房、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对厂房、空气净化级别、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内应无污染区;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区域应与研发、检验等区域分开。

第十九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

所有物料的标示必须明确。

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条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具备防蝇、蚊、蟑螂、鼠和防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全血、血浆、动物组织、组织切片、对照用血清样品以及生产中使用的菌株、细胞株、动物应在单独的库区放置,并做好明确的标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生产区域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清洗、配料、分装、包装等区域。

第二十四条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明确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应建立独立的无菌检验或微生物限量检测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以及防蝇、蚊、蟑螂、鼠和防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应有适当的消毒设施,并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具有传染性或需要防止污染的物料的处理应在1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以及胶体金、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干化学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各组分的制备应在3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酶类和其他蛋白类试剂的生产环境至少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详细要求)

第二十七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定应在独立封闭的建筑物中进行,应防止扩散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第二十八条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试剂等涉及到使用阳性样品时应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生物安全要求时,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相关要求;生产中的废液、废气等废弃物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三十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事危险性生产人员的劳动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阳性血清等血液制品时应建立阳性隔离室;强毒微生物、高危致病因子、高度污染物的操作区域应与其他生产区域隔离,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无害化处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时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的细菌/病毒室,设置与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人员准备间和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有传染性或致病性的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应在隔离区内进行,并配备专用设备与器具,不应造成扩散或污染。

第三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胞培养和处理时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的细胞室,配备与细胞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人员准备间和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第三十四条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对动物进行免疫或其他处理时,应建立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要求的与生产区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动物室,配备与动物饲养和试验相适应的动物饲养间、准备间、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动物室不应对厂区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生产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元素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灭菌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菌设备,确定灭菌规程并定期进行验证。

第三十七条如果企业自行制备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应无毒、无害、耐腐蚀。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制备、储存、输送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如需制备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四十一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五章物料采购、入库与验收

第四十二条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回收的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遵守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四条应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具有资质和经过评定为合格供方的单位采购。

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建立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

第四十五条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进货检验报告或试样生产、检验报告。

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主要进口物料还应提供生产厂商的资质、产品质量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口岸证明。

生产方式为分包装生产的产品还应提供原产品生产厂商的授权书、产品标准和检测报告,必要时应追溯原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第四十六条应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

物料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

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条件变化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七条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的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生产用细胞应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第四十九条生产用动物应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符合要求的动物,应详细记录其来源、种属、清洁等级、健康状况、繁殖、饲养条件,有专人负责饲养和管理。

第五十条应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六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一条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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