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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

  篇一: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

绪论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

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

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

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

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

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分类有:

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

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

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

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

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代的计算:

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

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

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

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

  1、法律行为:

eg.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

自然人出生、死亡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

  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

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

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

  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

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

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事实婚姻&补办登记问题: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

宣告无效制: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主体:

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

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

  篇二: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总论:

  

(一)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婚姻法的变迁:

  1、1950年《婚姻法》:

(目的:

解放妇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婚姻法》:

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农行成员的调整。

增加老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

  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

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

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

  ?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同辈份男女可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

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

  的权利。

  2、对偶婚制:

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

婚姻自由是一种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

  ?

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b、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离婚自由:

a、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

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2、一夫一妻原则: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

  ?

保障措施:

(1)禁止重婚。

(重婚有两种形式:

?

法律上的重婚——有登记;?

事实上

  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的民事后果:

A、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T10);B、判决离婚的依据(T32);C、无过错方可申请损害赔偿(T46)

  重婚的刑事责任:

A、婚姻法T45;B、刑法T258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

  ?

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

(1)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生育、姓名、居住、

  财产处理、家庭义务等)

  

(2)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①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②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③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男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④在尽家庭义务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申请补偿(婚姻法T40)。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重点)①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特征:

a、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行为的方式是作为;c、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d、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e、后果的伤害性。

  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庭暴力的救助体系?

4、受虐儿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5、计划生育原则

  (五)亲属制度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特征主要在于该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

  权利与义务。

  3、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1)宗亲:

①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②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人的妇女,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③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2)外亲

  (3)妻亲

  4、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

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

  █其他的简单看一下:

书P63—81█

  二、婚姻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早期型结婚的方式:

1、掠夺婚:

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

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3、聘取婚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补办结婚登记程序是指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输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程序。

  (五)婚约制度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彩礼”归还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六)婚姻无效与撤销:

  1、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婚姻无效宣告机关: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

注意:

①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②有关婚姻

  资金积累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③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

共同共有(区分不了的情况下)

  婚姻关系:

婚后所得共有制(双方约定除外)

  ?

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

  

(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

  (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关系,具有公开性。

  ?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其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

  证,结婚日期的算法应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五)离婚的相关问题:

  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

  

(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A、签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该协议无效;

  B、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反悔的:

(1)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2)财产分割反悔,法院会受理,但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3)有隐匿财产行为的,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小孩抚养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解释二》T9。

  3、诉讼离婚制度:

  

(1)概念:

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夫妻关系;B、双方离婚;C、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持不同意见,依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结果:

A、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B、双方达成同意离婚;C、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3)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的,即行判决;签收后又后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A、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B、在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起之日起计算;

  C、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D、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行为,诉讼时效为1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E、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2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法定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离婚的,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

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对于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没有提起的财产而发生纠纷的,

  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

  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

  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6、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家庭制度:

  

(一)、夫妻关系:

即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大类。

  ?

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住所决定权;(3)夫妻双

  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4)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

  篇三: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B.三C.四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B.协议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B.适当补偿C.补偿1/2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B.祖父母与孙子女C.继父母子女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个月个月年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

  A.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B.阻碍父母再婚

  C.干涉寡妇再嫁D.包办儿女婚事

  E.胁迫一方同意结婚

  3、依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下列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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