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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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损伤,评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13919.4;d9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1997(20XX)01—0058—02

目前正在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

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及《人体轻微伤

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一般法官对此比较熟悉,法

医也严格按照这3个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很少有人对这3个

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

有关规定,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3个标准的法律地位

《轻微伤标准)ga/t146—1996由公安部于1996年7月25

日发布,191997年1月1日实施,在法律上属于公共安全行业标

准,是否属于规章尚有争议,《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由司法

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发文

公布实施,在法律上属于规范性文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1期)

二、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一)《轻微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轻微伤标准》第1条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第2条规定: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

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上述规定的表述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其中

并没有“轻微伤”的概念,被害人是否构成轻微伤,对民事赔偿没

有多少意义,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不需要明确是否构成轻微伤。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

“有下列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但无

“轻微伤”的概念,如果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理解为“轻

微伤”的概念,则《轻微伤标准》应理解为是公安部对该条款的解

释,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按照此进行处理,但是根据《立法法》

第42条的规定: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

会解释:

(1)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

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公安部

无权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进一步明

确具体含义做出解释。

同时轻微伤标准是行业标准而不是部门

规章,如果公安部门据此行业标准的规定界定“殴打他人造成轻

微伤害的”的含义进行行政处罚,则法律依据不太充分。

(二)《轻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问题

《轻伤标准》第1条规定: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

的检案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55条规定:

“本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法医学鉴定。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从上述叙述来看,轻伤标准是对刑法第234条第1款中“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的法律解释,但轻伤标

准是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规章,也不是司法解

释,同时公安部、司法部不具有司法解释权。

由于1990年《立法

法》尚未出台,司法机关根据国情制定了轻、重伤的相关规定,便

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无可厚非,但现在立法法出台已几年

了,而且一般试行标准经过2~4年的试行应修改为正式标准,

而轻伤标准适用了13年仍为试行标准。

因此,轻伤标准应尽快

修改。

从目前看,再适用轻伤试行标准来界定刑法规定的“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的”含义缺乏法律依据。

(三)《重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问题

《重伤标准》第1条规定: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85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

国法医的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

标准。

”第95条规定: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从该表述看,重伤标准是对原刑法

 

 

85条(1979年刑法)的司法解释,但重伤标准的形式从目前的

法律体系看,它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规章,而是两院两部联合

·59·

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公安部、司法部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不

能解释法律。

另外,目前的重伤鉴定标准是根据1979年刑法85

条的规定制定的,但1979年刑法现已经修改,1997年刑法对重

伤的规定是第95条而不是第85条,现再适用根据原79年刑法

第85条的规定制定的重伤标准来界定目前l997年刑法第95条

规定的“重伤”的含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对现行重伤标

准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目前解决的对策

轻微伤、轻伤、重伤标准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

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实际上是法的解释。

按照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编著的《法理学》

中的观点,法的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

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

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按法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的解释

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

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

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

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

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于规定;凡属法

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

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根据《立法法》第43

条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71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

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对3个标准存在

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处理:

1.《轻微伤标准》应由公安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

关条款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规章,而不是根据民法通则,

也不是制定什么行业标准,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

释要求。

2.《轻伤标准》、《重伤标准》由于涉及公、检、法、司部门,而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不具司法解释权,因此可考虑由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释要求。

参考文献

[1]常林.重伤:

一个应该重新考虑的问题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1(3):

1997

[2]刘鑫,常林.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法学评析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

f2):

69—71

[3]谢应波损伤程度评定忽略刑法学理论问题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

2

(2):

66~68

[4]周旺生编著法理学第1版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171~177

(收稿:

20XX一o9—20,修回:

20XX—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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