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关键词】损伤,评定,标准【中图分类号】139194;d92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7921997(20XX)01005802目前正在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一般法官对此比较熟悉,法医也严格按照这3个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很少有人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一、3个标准的法律地位轻微伤标准)gat1461996由公安部于
2、1996年7月25日发布,191997年1月1日实施,在法律上属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否属于规章尚有争议,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发文公布实施,在法律上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1期)二、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一)轻微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轻微伤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第2条规定:“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3、从上述规定的表述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其中并没有“轻微伤”的概念,被害人是否构成轻微伤,对民事赔偿没有多少意义,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不需要明确是否构成轻微伤。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但无“轻微伤”的概念,如果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理解为“轻微伤”的概念,则轻微伤标准应理解为是公安部对该条款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按照此进行处理,但是根据立法法第4
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解释:(1)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公安部无权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做出解释。同时轻微伤标准是行业标准而不是部门规章,如果公安部门据此行业标准的规定界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的含义进行行政处罚,则法律依据不太充分。(二)轻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问题轻伤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的检案实践经验制定,为轻
5、伤鉴定提供依据。”第55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从上述叙述来看,轻伤标准是对刑法第234条第1款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的法律解释,但轻伤标准是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同时公安部、司法部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由于1990年立法法尚未出台,司法机关根据国情制定了轻、重伤的相关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无可厚非,但现在立法法出台已几年了,而且一般试行标准经过24年的试行应修改为正式标准,而轻伤标准适用了13年仍为
6、试行标准。因此,轻伤标准应尽快修改。从目前看,再适用轻伤试行标准来界定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含义缺乏法律依据。(三)重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问题重伤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5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的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95条规定:“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从该表述看,重伤标准是对原刑法第 85条(1979年刑法)的司法解释,但重伤标准的形式从目前的法律体系看,它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规章,而是两院两部联合 59 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公安部、司法部不具有司法
7、解释权不能解释法律。另外,目前的重伤鉴定标准是根据1979年刑法85条的规定制定的,但1979年刑法现已经修改,1997年刑法对重伤的规定是第95条而不是第85条,现再适用根据原79年刑法第85条的规定制定的重伤标准来界定目前l997年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的含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对现行重伤标准加以修改和完善。三、目前解决的对策轻微伤、轻伤、重伤标准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解答或阐述,实际上是法的解释。按照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编著的法理学中的观点, 法的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
8、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按法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的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于规定;凡属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9、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对3个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处理:1轻微伤标准应由公安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规章,而不是根据民法通则,也不是制定什么行业标准,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向全
1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2轻伤标准、重伤标准由于涉及公、检、法、司部门,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不具司法解释权,因此可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参考文献1常林重伤:一个应该重新考虑的问题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1(3):19972刘鑫,常林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法学评析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f2):69 713谢应波损伤程度评定忽略刑法学理论问题法律与医学杂志,1995,2(2):66 684周旺生编著法理学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171177(收稿:20XX一o920,修回:20XX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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