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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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共52页)
起草日期:
2010年8月执行日期:
2010年月日
起草部门:
集团安全管理中心起草人:
**
批准:
批准日期:
2010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施工单位一般规定-------------------------------------2
第三章监理公司一般规定-------------------------------------6
第四章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9
第五章人员管理--------------------------------------------13
第六章车辆管理--------------------------------------------16
第七章质量管理--------------------------------------------19
第八章安全管理--------------------------------------------24
第九章工期管理--------------------------------------------29
第十章工程会议召开管理------------------------------------31
第十一章工程款支付管理------------------------------------33
第十二章设备、材料管理------------------------------------34
第十三章设备、材料安装管理--------------------------------36
第十四章施工方案、图纸变更管理----------------------------37
第十五章工程量变更签证管理--------------------------------38
第十六章零星工程发包管理----------------------------------39
第十七章工程分包管理--------------------------------------40
第十八章临建设施管理--------------------------------------41
第十九章自控仪表、仪器送检管理----------------------------42
第二十章调试管理------------------------------------------42
第二十一章工程验收与移交管理------------------------------43
第二十二章附则--------------------------------------------47
附件1:
施工现场物资出门审批表------------------------------49
附件2:
施工现场物资移交清单-----------------------------50
附件3:
施工现场物资退回交验单-----------------------------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按期完工,杜绝或减少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建成后一次开车成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分)公司、合资公司、加气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他来访需进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施工单位一般规定
第三条属外地区(指项目所在地以外)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自行到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缴纳应缴费用。
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缴。
第四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措施等报送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否则,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
第五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将自购电表、水表等安装好,并经我方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日后使用。
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处理完毕,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当天没有及时清理干净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每处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罚款。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清理完毕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处理,拒不清理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
门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搭建设施和产生垃圾、废料的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处理废料时,不得将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提供设备的包装物、余料、边角料、工器具等作为自有财产变卖。
已经变卖的应将所卖收入全部退回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所卖收入3-5倍的罚款。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或网络计划);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工程施工所须主要施工机具,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数量;
5、劳动组织与劳动力动态图;
6、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7、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不予审批,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同时处以施工单位10000-30000元的罚款。
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同时由此引起工期的延长不予认可。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等
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所有往来文件各单位都必须签收,并在其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或损坏。
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内容,对文件内容有疑意的应进行书面沟通解决。
施工单位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联系的,不予认可。
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拒不签收的,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经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坏)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每周一下午5:
00以前将上周天气、停电停水、材料供应、人员投入、机械投入等情况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复核、签字、备案。
未经复核、签字确认的在发生纠纷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如有更好的施工措施可以在实施前先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否则,视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施工单位之间应通力协作,服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现场有关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
拒不服从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包括且不限于施工现场水电费、检
测费、人身伤(亡)费、不合格项目返修费、按制度规定的罚款、工程验收费以及其它还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同时每项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地一天(含)以上的,在安排好工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后必须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上述人员擅自离开的,每次处以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项目总工程师15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每人8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必须同现场实际完全一致。
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拒不提供的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0-100000元罚款。
对已经交付在使用或维修时发现的,施工单位也应承担同样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90%。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6000-8000元罚款。
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仍然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
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在延长期间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10000-15000元罚款。
第三章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签署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以及尺寸误差是否合格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
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5000-8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基础、主体工程、储罐、压力管道等分项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等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的有见证送检。
送检由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的送检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共同按要求进行取样并送检。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工程管理)公司4000-8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有现场监理的施工协调会记录、财务申请与拨付签证记录、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记录、过程记录、竣工记录等。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4000-6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实行巡回检查、监理旁站、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监理自检自评等制度,同时建立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
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否则,对每个分项单独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2000-4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巡视现场。
不得在施工单位收工前下班,如施工单位加班,现场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
发现和处理问题。
监理工程师在临时建筑物、工栅、车内休息而不巡视现场或提前下班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3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从业道德,在监理工作中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工程计量、严格价格审查、严格工程款申请审核等,不得损害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利益。
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50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委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因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而影响工作。
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1、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8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6000-8000元罚款。
2、因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
3、因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延长期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12000元罚款。
第四章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如需增加料场、临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报经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现场场地。
否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暂停其它施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施工。
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后继续整改,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因整改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
要具“五牌一图”【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四周插彩色旗;图、牌、旗做到内容详细,针对性强,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少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设置的,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不得开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开工。
拒不整改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因整改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否则,每次处以管理人员100元罚款,其它人员5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否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清除障碍。
拒不清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8000元罚款后继续清除,由此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因清障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防暑、防寒、防潮、防风、防火、照明等要求。
职工生活设施应定期实行消毒,预防传染疾病的发生及蔓延,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设施未达到上述要求或未定期消毒的,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后继续整改,由此给施工单位职工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库房材料的管理要规范化,除板材、管材、线材、桥架、水泥、钢筋、沙石料等大宗材料要成方成垛外,其它所有的施工用料都要实行上架、分类摆放。
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牌,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砂浆、沥青等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注明其施工配合比并配置其专有的计量设备。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所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类别、储存要求分别堆放,实行标识管理:
1、重的放下面、前面;
2、轻的放上面、后面;
3、先用的放前面,后用的放后面。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是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所领用的下列设备、材料应有专区存放,包括且不限于: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2、标准件、管件、阀门、法兰盘、盲板、橡胶石棉板、石棉盘根、三角带、密封圈(垫)、绝缘胶布、生料带、仪器、仪表、焊条;
3、线材、板材、管材、型材(含角钢、槽钢、工字钢、方钢、C型钢、H型钢);
4、高低压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电缆桥架、灯具(含防爆防尘灯、防雾灯、射灯、荧光灯、白炽灯等)、闸刀、熔断器、接线盒;
5、电机、减速机、风机、泵、空压机、冷水机组、消防器材、空调箱(散件)、防火阀、柔性接头、电子除垢器、温度表、压力表、液位计、电磁阀、流量计等;
6、储罐、储槽、塔、换热器;
7、行车、葫芦、衡器。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施工时所用的手推车、铁锹、铲子、焊机、焊枪、割枪、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弯管机、小型套丝机、管子钳、
板手、夹钳、白铁剪、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手拉葫芦、水平尺等施工工具应在当天下班时带回自己的库房。
拒不带回自己库房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最高峰日当班人数达100人以上(含)的应自建临时厕所。
厕所要有冲洗设备,专人定期清扫,粪池要加盖,要有灭鼠、灭蚊、灭虫等措施。
施工单位未建厕所或已建厕所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0万元罚款。
没有专人定期清扫、灭鼠、灭蚊、灭虫等设施的必须完善相应设施,拒不完善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区、预留建设区、生活服务区、临时办公区、材料存放区、办成品加工区、危险区等应严格分开。
同时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或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分片包干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