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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4规划管理规定

1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设1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可设2个出入口。

2机动车停车数>100辆的建设用地内宜设置与出入口连通的环形道路。

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

2.6.2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

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

如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M(从缘石交点处起算)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M。

2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接时,机动车出入口应开设在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并尽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道路交叉口转弯弧形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相邻建设用地在同一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50M时宜相邻设置。

4建设用地与设置分车道隔离带的道路相接时,未经批准不可在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对应的隔离带上开口。

2.6.3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车道出入口宽度≤5M。

2双车道出入口宽度≤7M。

3相邻建设用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12M。

4特殊情况下车道出入口宽度≤12M。

2.6.4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工程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南宁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规定。

2.6.5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宜设置港湾式停车场,小型机动车停车数宜≥10辆。

2.7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2.7.1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工程,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部分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定的要求,但经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2.7.2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范围按规划划定。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2.7.3建设用地内须单独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第3章有关要求。

2.8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2.8.1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水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2.8.2须控制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建设用地(如私房),当所接城市道路在用地的不同方向规划竖向标高相差较大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按相邻最低的城市道路规划竖向标高确定。

2.9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2.9.1历史街区的更新与改造活动,应按经批准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2.9.2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结合用地改造打通内部支路,完善城市交通微循环,须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2.9.3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3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3.1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3.1.1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

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标准、规范、涵义明确。

3.1.2商店、办公、架空层等建筑工程应按相应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明确具体使用性质类型。

3.1.3综合使用性质建筑工程应按主要规模的使用性质明确具体类型。

3.1.4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室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地下停车、设备用房、人防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商业和其他地下功能性用房需单独列出地下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容积率,具体计算规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建筑间距

3.2.1建筑工程的间距应当根据南宁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各类工程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执行表3.2.2规定,还应当按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3.2.2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旧城中心区为0.9,旧城区为1.0,新城区为1.05。

旧城区、旧城中心区、新城区的划分应按附图一。

2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的规定。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案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按照表3.2.2中住宅建筑标准的1.2倍控制。

3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标准的0.8倍控制。

3.2.3超高层建筑100M以下部分执行表3.3.1及3.2.2规定,超100M部分每增1M间距递增0.1M。

超200M建筑的间距需≥44M。

3.2.4非平行方位间距,可采用表3.2.4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确定。

表3.2.4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5°(含)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2.5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表3.2.2

类别

示意图

规定

备注

一、住宅建筑间距

应符合建筑日照、防火等及以下的要求。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①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

低层、多层建筑L≥1.0Hs;

中高层建筑位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以18M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18M起,每增高1M,间距递增0.5M。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筑面宽小于30M时,按主间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0M时,按主间距的1.0倍控制建筑间距。

②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

 

L≥21M

1、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其间距按

(一)①条控制。

2、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按

(一)③控制。

③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

Hs<50M,L≥24M;

50M≤Hs<100M,以24M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M起,每增高1M,间距递增0.2M。

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6M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①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

 

L≥0.8Hs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

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6M;多层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M;中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M,中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M。

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M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

 

类别

示意图

规定

备注

②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

L≥0.8Hs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筑面宽小于30M时,按主间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0M时,按主间距的1.0倍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6M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

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6M时(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小于0.9M),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

Hs<50M,H≥24M;

50M≤Hs<100M,以24M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M起,每增高1M,间距递增0.1M,

高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9M;高层与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M;高层与中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3M;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M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

③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

Hs<50M,L≥24M;

50M≤Hs<100M,以24M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M起,每增高1M,间距递增0.1M。

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6M时(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小于0.9M),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

④相对位置为非正南北、正东西向高层建筑间距

应根据南面住宅建筑对北面住宅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三)相互平行的错位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L≥24M

(四)其他情形的住宅建筑间距

当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五)住宅建筑山墙间距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山墙有居室开窗的还应考虑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要求适当加大间距,且须满足如下规定:

低层、多层山墙间距≥6M;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山墙间距≥9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距≥13M。

二、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

①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0.3H,且≥24M

②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8M

③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5M

④低层与低层、多层、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6M,并符合防火间距

非民用建筑低层指二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10.2M

说明:

1、图中:

L表示建筑间距;H、Hs分别表示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和南侧建筑的高度。

2、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

4、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图例低层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低层、多、中高层、高层建筑

3.2.6符合建筑最小间距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可执行以下标准:

1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大寒日3小时,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9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2旧城区改建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允许20%的户数的日照时数≤3小时,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

3旧城中心区改建的工程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70%,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户数不应大于总数的10%,且不应出现大寒日无日照的户型。

4旧城区和旧城中心区内新建工程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1小时。

新城区内新建工程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3小时。

相邻已建住宅自身未达到日照标准情况下,新建工程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5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部分户型,应在工程总平面图注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之购房户。

3.3建筑退让

3.3.1地上建筑与规划净用地红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表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应当符合表3.3.1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

建筑不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为建筑最近点间距。

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表3.3.1

建筑层数

居住建筑(M)

非居住建筑(M)

主要朝向

超高层(≥100M)

15

15

高层(<100M)

12

12

多层

8

9

低层

6

6

次要朝向

超高层(≥100M)

12

12

高层(<100M)

9

9

多层

6

8

低层

6

6

备注:

1、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主朝向:

为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或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

2、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次朝向:

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

3、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主朝向:

为建筑平面任一边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或建筑平面任一边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

4、短长向长度之比≥0.8的建筑平面次朝向:

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

5、建筑平面短长向长度之比是指规则平面(长形、方形)轮廊边长之比,或不规则平面(凹、凸形,梯形等)轮廊两个相互垂直方向长度之比。

6、圆形建筑平面的朝向均为主朝向。

3.3.2地上建(构)筑物内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建筑内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表3.3.2

道路宽度(m)

退距(m)

6≤L<12

12≤L<20

20≤L<40

L≥40

建筑高度<18M

3

3

5

8

18M≤建筑高度<24M

5

5

10

12

建筑高度≥24M

8

10

12

15

建筑高度≥100M

10

12

15

20

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沿街

商业的建筑

15

15

15

15

备注:

1、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不一致时,按高限控制。

2、符合第3.5.18条规定的骑楼,其建筑退距可按本规定减少一半。

3、围墙临城市绿化带可不退距。

4、建筑内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3.3.2规定外,还应符合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各内退相应建筑间距一半的要求。

5、建筑高度≥150M非居住类的超高层建筑和大型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5万平方M),及大中型影剧院、会议中心、体育场所、交通建筑还应结合交通评估,扩大退让距离。

3.3.3地上建(构)筑物内退城市绿线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

1退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的距离,商业建筑和含商业功能的建筑≥10M,其它建(构)筑物≥5M。

2退城市公共绿地(除城市公园外)边界不得小于按表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最小退距≥8M。

3多层、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最小退距≥10M;超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3.2.2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最小退距≥20M。

4地下车库出入口与绿地边界的相交角度为垂直及≥45°时,坡道起坡线向内退城市绿线和城市公共绿地边界≥10M;当相交角度为平行及<45°时退距≥3M。

5退水系边绿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建筑退水系边绿线距离表表3.3.3

建筑类型

退控制线距离(m)

建筑高度<24M

≥5.0

建筑高度≥24M

≥10.0

地下建筑

≥3.0

6蓝线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及其它必要的市政设施外,均不得新建各种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应结合城市内河整治工程,逐步退出规划控制范围。

7经论证必须在河道蓝线控制线范围内设置的市政设施(防洪、排涝、截污、水质净化等),其建设规模须满足专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3.4地上建(构)筑物不应突出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斜边线,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确定应符合表3.3.4、附录2.10的规定。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确定表表3.3.4

道路A红线宽度(m)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

视距三角形B边(m)

12≤L<20

12≤L<20

25

25

20≤L<40

12≤L<20

50

25

20≤L<40

50

50

40≤L<60

12≤L<20

50

25

20≤L<40

75

50

40≤L<60

75

75

L≥60

12≤L<20

75

25

20≤L<40

100

50

40≤L<60

100

75

L≥60

100

100

备注: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图示见附录2。

3.3.5地上建(构)筑物退铁路干线和支线、专用线的轨道中心线,铁路围墙退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铁路的轨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退让铁路边轨中线(D)规定表3.3.5

建筑物性质

铁路等级

加油站、煤气站等

(M)

其他建筑

(M)

铁路围墙

(M)

主干线

D≥50

D≥30

D≥10

支线、专用线

D≥50

D≥20

D≥10

高速铁路

D≥50

D≥50

D≥10

3.3.6地上建筑退架空电力线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电压等级

水平退让(M)

0.1~1万伏

D≥5

3.5~11万伏

D≥10

15.4~33万伏

D≥15

50万伏

D≥20

建筑工程退让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D)规定表3.3.6

注: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的退让距离可以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工程的安全距离之和。

3.3.7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3.3.8下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

2单个投影面积<3平方M且高度<3M的地下室风井,投影面积不大于30平方M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3M;

3建设用地的围墙其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4建筑面积不大于10平方M且建筑高度不大于4M的门卫房建筑及门墙柱,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及有顶梁的门墙柱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5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

3.3.9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3M。

2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

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3.3.10地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化粪池等、内退道路红线≥5M;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10M;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3M。

3.3.11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800座)、游乐场、大型商场(≥2万m2)等人流、车流密集的地上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应≥15M。

3.3.12建(构)筑物退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公路规划红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城市快环:

退公路规划红线>50M。

2城市环城高速路(新外快环):

退公路规划红线外侧>500M,内侧>300M。

3国道:

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50M。

4省道:

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25M。

5县道:

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15M。

3.3.13建(构)筑物退让黄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少于第3.3.2条的规定。

3.3.14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通讯、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和水源保护区保护、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4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3.4.1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店、办公等公共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M以内(含±6.0M),基地通达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通道的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

2组团级及以上居住区工程的非沿街高层住宅首层均应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内可设部分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但用房面积不应超该架空层面积的60%,且该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8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宜在中部或5层以上设置架空层或通透空间。

3沿不大于20M宽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首层宜设置骑楼。

骑楼设置符合本章第五节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可减半,骑楼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骑楼基底面积按全面积计算。

3.4.2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传统街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技术作业控制区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符合相应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高度和有关净空保护控制要求。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形成高低、大小变化,塑造丰富的城市轮廓线,避免出现同一高度的建筑群。

3.4.3公共建筑面宽宜≤100M,大于100M应经规划部门论证确定;住宅建筑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80M;

224M<建筑高度≤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70M;

360M<建筑高度<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66M;

4建筑高度≥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60M;

5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见图3.4.3。

6高层塔式住宅建筑宜独立单元设置,受场地限制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组合设置时不应大于两个单元。

7建筑面宽大于本规定的,应经论证确定。

(一)A、B、C为连续建筑,A为建筑最高部分

(二)A≤24M,L≤80M

(三)24<A≤60M,L≤70M

(四)A>60M,L≤66M

(五)A>100M,L≤60M

图3.4.3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

 

3.4.4建筑风貌应符合《南宁市城市风貌分区规划研究和建筑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

3.4.5建筑设施一体化应符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3.4.6新建、改建、扩建的以下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工程设计报请批方案,应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方案。

照明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应做到高效、安全、耐久,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规定的要求。

建筑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

1高度为40M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M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2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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