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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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规定
附件1: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我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行,逐步实现机电设备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设备管理网络机构由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机运科长、副科长、机电技术员、机电专职设备防爆管理员、安监站分管机电人员、各区队机电区长及单位的维护班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机运科是全矿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和各种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部责任。
对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区长、维护员及从事机电工作的人员实行业务领导。
第三条: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机运科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负责选型计算,确定设备型号,并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
供应部门努力作到竞标采购,质量优良、证件齐全。
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零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第四条:
机运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
第五条:
设备的入库: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
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由保管单位定期检查保养,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
严禁拆套使用,否则一台次罚款50-100元。
第六条:
设备的领用与出库:
领用单位必须到机运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领用程序:
工区主管开单,分管矿长签字,机运科长审批,否则不准出库。
对于特殊情况下领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出库后的两天内到设备组补办正式出库手续,违者一台次罚使用单位50-100元。
(一)采煤工作面安装,掘进头开工应根据设计提前一个月,提出需用的设备计划,机运科应在三天内完成设备的准备与发放工作。
(二)常规生产所需设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机运科进行准备,并组织发放。
(三)因生产急需更换或领用设备,机运科必须发放设备。
(四)各单位应由维护班长领用设备,领用设备时,应听从设备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挑选设备,否则设备管理人员有权拒发设备。
第七条:
设备的入井:
必须持有机运科设备组签发的“设备入井合格证”,特殊情况下,应由矿值班人签字,否则不准下井。
(一)对新购设备,电缆、配件、材料“四证”不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的严禁下井。
(二)各单位下料人员持有设备组签发的“设备入井合格证”下设备。
设备范围为:
防爆开关,带有防爆电机的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采掘运输设备的电动机、齿轮箱等、大型零部件及各类保护电器、五小电器等。
(三)井下常用通讯电器设备,信号装置,五小电器设备,通讯信号电缆,入井前须经过拆封,检查验收,不符合入井标准的不得下井。
第八条:
设备的安装:
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试验。
(一)对所有运输设备的安装由使用单位根据现场工作条件、生产布局情况先向生产技术科科提出申请,设备组备案,经过分管矿长、机运科长批准后,机运科方可发放需安装的设备。
设备安装完毕,所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及设施全部上齐,经生产技术科组织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方可正式运转,对斜巷运输系统需安监科颁发斜巷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运行,严禁私自安装私自投入使用。
(二)采掘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由生产技术部门提前向安装单位提出安装计划。
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计说明书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
第九条:
设备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移交:
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必须经机运科、生产技术科、安监科、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由安装单位继续处理。
第十条:
全矿各单位的设备奖惩按全月的检查情况由机运科统一做表,报机电矿长批签后,月终交人力资源科执行。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区长和维护班长、维护员、司机,对所属设备的保管、使用、检查、维修、润滑、保养、故障排除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网员、防爆检查员、电缆管理员、五小设备管理员、设备润滑员。
各单位设备管理网员、防爆检查员要定期参加机运科组织的设备大检查及设备例会,不得以任何借口缺席,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维护班长或设备管理网员每周要向机运科汇报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汇报记录。
凡未按时汇报和不填写汇报记录的,每天每次罚款10元。
第十四条:
机运科每月的9号、19号、29号组织机电设备检查和例会,各采掘、辅助单位的维护班长要按时参加,凡不按时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机电维护员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批准,到机运科学习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机电维护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人数。
各班次和采掘头面要有专职机电维护人员值班,不得空岗,否则,每空岗一次罚单位50元。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机电维护员技术要过硬,对本单位所辖的机电设备要做到“三好”“四会”,从低防开关的隔离开关处到电机以及水泵、绞车、扒装机、喷浆机、乳化泵等所出现的一切故障由本单位机电维护员处理。
如确因技术不佳,需机电派员处理的(原则上不派),必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后,并填写派工单,同时责任单位要向机运科补偿劳务费每人每次100元,月终交劳资科执行兑现,机电方可派员。
当班维护员和司机要在现场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台帐(包括五小设备,16平方以上电缆),并于每旬逢9到机运科设备管理组校对。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开关要上架挂包机牌,包机牌的内容要规范,并和实际相符合。
对开关无架或无包机牌的每台次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井下各单位五小设备要上板管理,严禁落地使用。
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
备用的五小设备要保持完好,挂备用牌存放,不准随便乱扔,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
损坏的和需要回收的五小设备要及时交到机运科,如不及时回交丢失的,按设备的原值赔偿。
对随便乱拆乱丢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第二十一条:
井下设备要保持清洁,有泥水,有杂物,被压、埋、挤的每台件罚款50元,水淹的每台罚100元,造成报废的,按原值赔偿。
第二十二条:
熔断丝选择过大,或用铜、铁丝代替,过流保护、电机综合保护、风电闭锁甩掉不用,开关用木楔或其它物品强行送电的,每台件罚款100元,并记单位机电队长“三违”一次。
第二十三条:
集中接地和综保开关主辅接地以及线盒的接地要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或该安装而未安装的,每台次罚款100元,接地极未挂编号牌的,每个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井下大小电缆严禁铁丝吊挂,否则,每处罚款50元。
凡缺勾的每处罚款20元,凡电缆落地的每米罚款20元,被挤的每处罚款50元,造成破皮的按失爆处理。
私自截断或从喇叭口处截掉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在运输、安装、拆除、回收过程中损坏设备丢失设备的,每台件按设备原值的50%赔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所需用的电缆要自领自回,凡因管理不善被剥、丢失、被盗的,每米罚款100元。
所需设备必须提前三天向机运科申请,否则影响安装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运科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运科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运科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运科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
第二十九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
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0日前对使用设备核查一次,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
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三十条:
对偷用或私自挪用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回收上井的设备由设备组和设备使用单位的维护员共同验收,其零部件必须齐全,符合领用(或移交)时的数量,并办理相关手续。
设备零部件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除按原值赔偿外,视设备原值量给予100-5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新工作面设备的安装和调头换面设备的移交、接收由生产技术科、机运科设备组和相关单位机电区长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凡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在两日内处理好,如处理不好和未处理的,每台次罚款50元。
检查过程中发现失爆的罚款2000元/台次,造成事故影响生产另行追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设备单位,凡出现机电事故的,责任单位领导和司机、维护员下班后要及时到机运科设备组进行事故追查(机运科不另行通知),凡不汇报不追查的除按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外,对机电区长及维护班长加罚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井下设备严禁带电搬迁和带电检修,凡违反者每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电队负责对上井后的设备进行检修,检修后经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验收,验收合格的开据设备验收单。
凡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罚责任人每台50元。
第三十六条:
设备下井前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井口把勾工才能准许下井,凡无证下井的,罚井口把勾工每台次5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防爆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科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50元/台。
第三十七条:
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有失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元/台。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机电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2小时强制性检修制度、综采综掘设备不低于4小时强制检修制度和交接班时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
凡使用设备单位未安排执行的,罚单位100元。
凡单位维护员、司机不认真执行不检查不维修的,每班每人罚款50元。
检查检修后,维修人员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的皮带机、刮板机要保持完好。
对于齿轮箱严重漏油、无油;电机无风叶或风叶损坏、无风罩;抱闸无盖板、靠背轮缺柱销、柱销无缓冲皮套、液压联轴器缺易熔塞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每项罚款100元;刮板机缺失刮板或刮板变形的,每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20元,缺少漏煤坑,漏煤坑清挖补及时,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条:
皮带机、刮板机严禁打倒转和运送物品。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并按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使用电机造成接地、烧坏的,每台次罚款100----1000元(根据电机功率大小而定),并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对工区酌情处理。
人为损坏的,按电机原价的50%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不少于200元的罚款。
各单位损坏电机,隐瞒不报的,每台次加罚200元。
第四十二条:
仓库新购进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电缆、皮带、钢丝绳、联轴器)到货后,机运科、企管科、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供应科负责设备的保管,企管科负责计量,财务科负责资产入账;机电负责“MA”标志产品和防爆设备的严格把关及相关图纸资料、证件的归档建帐保管。
凡矿用产品无“MA”标志和防爆设备无防爆标志以及三证和有关资料不全,产品质量低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接收入库。
如供应科没经验收,就入库使用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每台件500元。
设备到货后供应科通知各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单由机电填写,各单位参验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一次不参加罚该单位30元。
第四十三条:
所有设备及电缆的外借、调拨、外修和矿外施工,统一由机运科设备管理组办理出门手续,经企管科计量、登记后报经分管矿领导签字,保卫科门卫方可给予出门。
否则,罚库管员每次100元,并追究责任。
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生产技术科、企管科、机运科共同鉴定后,由机运科设备组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设备组要及时设立台帐。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投入设备如电机、开关、水泵、电缆、齿轮箱(包括靠背轮的领装)等,必须由使用单位自行领用、装车,并负责运输到使用地点,如有损坏,安装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种设备必须有相关的记录必须按规定格式规范填写,记录不得缺页损坏,不得不记或漏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四十六条:
设备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自下发之日起,2日内落实整改,如未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整改后整改单未反馈到设备组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设备完好率达到90%(包括90%),每提高1%奖工区机电区长、维护班长每人100元,低于90%,每低1个百分点罚以上人员每人100元,月度内单位设备出现失爆的,罚机电区长、维护班长200元,并按规定对单位进行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月度内,各单位的五小设备合格率、电缆吊挂合格率、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奖工区机电区长、维护班长每人100元,低于95%,罚以上人员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下设备实行分片包干,机运科长、技术员、防爆员分区域负责检查设备,被上级检查出重大问题,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以上规定由机运科负责考核,安监科、企管科负责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矿机运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附:
电机烧坏罚款标准
电机容量(KW)
罚款标准(元)
备注
1—10
100
11—20
200
21—40
300
55
500
75—110
1000-2000
110及以上
2000-3000
附件2: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的考核及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逐步实现机电运输设备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力保机电运输专业在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中第一名,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规定的考核及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1、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2、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3、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300元。
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4、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5、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6、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另对主管区长、机电队长、维护班长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矿1号文执行。
8、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50元。
9、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罚100元。
10、不经过机运科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11、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5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12、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4、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罚机电技术员50元/次。
15、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16、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17、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18、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9、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0、风带瓦斯电不可靠,试验不动作,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二条:
副井绞车
1、天轮
1.1天轮底座固定螺栓每周检查一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1.2天轮(如润滑油状况、轴承压盖表面温度等)每天检查一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2、滚筒
2.1连接螺栓松动,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2地脚螺栓、滚筒壳与大轴连接螺栓不进行定期检查罚款100元(查检修记录)。
2.3滚筒大轴轴承不定期加油、换油罚款500元(查检修记录)。
2.4滚筒绳槽不定期检查罚款50元(查检修记录)。
2.5滚筒各部位应每周全面检查一次,维护人员应每班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制动系统、保护系统
3.1制动闸板一处漏油罚款50元。
3.2制动闸间隙每半个月测量一次,否则罚款100元。
闸板两侧间隙不一致罚款50元/付,闸板间隙超规定罚200元/片(查检修记录)。
3.3制动闸板螺栓松动罚款200元/条。
3.4闸板磨损开关不起作用罚款100元/个。
3.5液压站及其管路不得漏油,漏油一处罚款100元。
3.6滚筒制动闸盘两侧表面不得有油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7制动系统应每天进行检查、试验并作好记录。
3.8绞车保护每天必须进行检查,不查、漏查,发现一次罚50员,(查记录)
3.9绞车各项保护必须灵敏可靠,一项保护不动作,罚绞车维护100元,主管区长100元。
4、钢丝绳
4.1钢丝绳日检少一次罚款100元,没有检查虚填记录罚款200元/次(查检修记录)。
4.2钢丝绳必须每月加油一次,并有记录。
否则,没发现一次罚主管区长100元。
4.3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定期做试验,缺少一次,罚机运科500元。
第三条:
主排水泵
1、设备性能
1.1无责任牌罚款50元/个。
1.2井下主排水泵,必须保证台台完好能正常正作,否则罚款100元/台(待修泵除外)。
1.3水泵对轮间隙超限罚款100元/台。
1.4轴承缺油,罚款200元/个。
1.5杂物进入水泵造成不能运转,罚款100元/台。
造成水泵损坏罚款1000元/台(对责任人和队的罚款待分析后定)。
1.6底部螺栓松动一条罚款50元。
1.7记录乱写乱画罚款20元/页,记录每撕掉一页罚款50元。
1.8记录每少填一次罚款50元,记录不如实填写罚款50元/次。
第四条、胶带输送机
1、不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皮带巡回检查制、擅离职守的,每项罚责任人50元。
2、带式输送机司机、胶带维修工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3、不建立设备包机制度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不建立胶带检修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或记录填写不全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5、不建立胶带输送机技术资料档案、设备台帐的,罚责任单位50元。
6、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跨越点无皮带过桥的,罚责任单位50元。
7、皮带机道杂物多,影响行人和危及安全的,罚责任人100元。
8、胶带输送机设备不完好,每项罚责任单位50元。
9、无责任管理图牌板,罚款50元/处。
10、运行中的皮带机磨机架的,每处罚责任单位30元;托轮不转动,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
11、“H”架不进行编号的,每个罚10元。
12、井下使用的输送胶带机保护不齐全或不灵敏可靠的,每项罚款200元。
13、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清理不及时,煤、矸石摩擦滚筒、皮带损坏严重的,每处罚款200元。
14、胶带机制动、张紧、清扫等设备装置不合格、缺托辊或多个托辊运转不灵活、机道行人过桥、照明、冲尘、消防、转动部位防护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100元。
第五条、刮板机
1、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电机齿轮箱上积炭,每处处以责任者20元。
2、刮板机应使用合格保险销,否则处以责任者20元罚款。
3、刮板机铺设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处以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4、40型刮板机不使用易熔合金塞,每处处以责任者20元罚款。
5、液力联轴器不使用难燃液,否则罚责任者20元/次。
6、刮板机(溜头、溜尾、刮板等)应零部件齐全,否则每少一件处以50元罚款。
7、不经矿长批准,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8、齿轮箱缺油罚款50元。
9、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每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采掘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1、喷浆机内积渣严重,处以20元罚款。
2、扒装机钢丝绳搭接、断股严重,每处处以20元罚款。
、
3、设备润滑不当,每处罚款50元;造成事故,区长、专职机电区长及维护班长每人罚款50元,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4、损坏设备或电缆标志牌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5、严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的机械闭锁不起作用,否则每处处以100元罚款,缺刮板罚20元/个;联结环缺丝罚30元/处;缺护罩100元/处;无护板铁、分链器罚100元/处;无联系信号罚200元/处。
6、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处以100—500元罚款。
7、设备不润滑,每处罚款30元;造成事故,区长、专职机电区长及维护班长每人罚款50元,责任人100~500元处罚,重大事故给予行政处分。
8、,综采面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每发现一次罚泵站司机100元/次。
泵站压力要达标准,液压件不得漏液,否则罚100元/处。
9、采煤机滚筒缺齿不得多于3只,每超过1只罚50元。
煤机冷却、防尘喷雾系统要正常使用,否则罚100元/次。
10、支架、不得出现挤架、咬架现象,否则罚100元/台。
11、井下备用设备及主要配件必须按规定集中摆放上架、上牌管理,确保完好,否则每台罚100元。
12、各设备使用单位专职机电维护班长,每月底必须携本单位设备台帐到设备组对帐,并有包片设备管理员和维护班长共同签字认可,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维护班长50元/次。
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
1、风机要定期轮换检修。
2、必须要有消音器。
3、风机进风口附近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4、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
5、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6、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条:
矿灯的管理
1、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值班人员收灯时必须认真检查矿灯完好情况。
发现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罚责任人50元/次,报废的按原值罚款。
2、无故将矿灯丢失按原价赔偿,并加罚责任人100元。
3、职工上井后应及时交回矿灯,灯房对当班超过4小时仍没有交回矿灯的,应向领灯人员所在区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
经调度室核实后,对私自存放矿灯的,除交还矿灯外,另罚款100元。
拒不交灯超过5天的按丢失进行处理。
矿灯管理员不登记,不汇报没交灯人员的,发现一次对矿灯管理员罚款50元。
4、矿灯管理人员,发现矿灯故障要及时通知矿灯维护人员进行修理,并向机电科汇报。
5、旧矿灯处理按《**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灯房管理
机运科每月对灯房进行—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100元/盏,灯线破损罚款50元/条。
2、红灯罚款50元/盏。
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每次罚款50元。
4、灯架及矿灯不干净,一处罚款2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20元/处。
5、记录缺少罚款50元/本。
6、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缆)杜绝失爆,否则,罚责任单位每台次50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200元,罚单位维护班长200元,罚当班维护员200元,并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