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精析.docx
《司法考试考点精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考点精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考点精析
2007年司法考试考点精析——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考点在07年司法考试中的比例比较重要,为此,我们特别推出了《2007年司法考试考点精析系列——婚姻家庭法》,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考生抓住重点、找到捷径、提高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婚姻家庭法,最终顺利过关!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无效婚姻
一、考点说明
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理论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
例外的是,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男,23周岁,乙女,20周岁,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患有麻风病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一年乙疾病消失并与甲携手置办产业千万元。
后因第三者插足,甲以办理结婚登记时乙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法律教育网原创按共同共有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的处理?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没收婚姻证书,确认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甲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D.对甲主张财产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对象是婚姻无效制度。
其中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1)违反《婚姻法》第l0条的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结婚登记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解释
(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l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上述权利主体的申请下,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才可以使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非法同居来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和所生子女的问题。
在本题中虽涉及了无效婚姻的条件、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但是却埋有一个陷阱,即《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l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乙女的疾病已经不存在,甲不得再以此为理由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在此排出性条件成立的情况下,选项A、B是不正确的,而C、D是正确的。
[注意]注意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的条件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不同的。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可撤销婚姻
一、考点说明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
二、理论分析
(一)可撤销婚姻的要件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课堂风景、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名师介绍、北京安通学校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辅导班学员感言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
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3)胁迫具有违法性。
(4)须有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三、例题解析
[例题]张某(女,l8周岁)外出打工时被人诱骗至广西,拐卖人姜某以张某的性命相要挟,胁迫其与王某(男,22周岁)登记结婚。
但婚后两人感情较好,2年后张女与父母取得了联系,张女的母亲对王某非常的不满,便以张某在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为由,向法院请求法律教育网原创撤销张某与王某的婚姻。
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正确的是:
()。
A.起诉时张某已经年满20周岁
B.婚姻撤销已经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C.撤销权的行使的主体不适格
D.张某和王某的感情较好
[答案]ABD
[解析]此案的题眼在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但是要找出这一题眼,需要首先明确本案是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如何对其进行撤销。
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大多是因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易出现这种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特别保护,其标志是当事人的撤销权。
主张婚姻撤销和主张婚姻的无效条件是不一样的,婚姻的无效主要是《婚姻法》第l0条的规定,而婚姻的撤销的条件是《婚姻法》第ll条规定的在胁迫的条件下结成的婚姻。
其要件包括: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须有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的行为,并达到当时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违法”包括目的的违法和手段的违法。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不仅如此,婚姻的撤销只能由受胁迫方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l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l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法律教育网原创提出撤销。
在本案中选项A是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的排出性情况。
选项B也因为撤销权主体的不适格而变得没有意义。
选项C是法院不支持张某的母亲请求的正确理由。
选项D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的事项。
相关法条有《婚姻法》第ll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
(一)》第l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法律教育网原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一、考点说明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都属于未登记形式。
二、理论分析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广和刘红青梅竹马、感情甚笃,自1994年元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在此期间李广一直潜心研究电脑软件,刘红为了支持其工作,承担了所有的家务。
2004年李广研发专利技术成功,获得了500万的报酬。
李广为了独自享有此项法律教育网原创报酬,便于2004年5月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刘红的不正当关系。
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
A.李广和刘红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B.500万的报酬是李广的个人财产
C.李广和刘红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D.500万的报酬款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AD
[解析]此案表面上是由500万的专利技术的报酬款引发的,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是李广和刘红之间关系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其特征是: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l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2001年l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两者区分的具体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的关键问题在于:
是否具有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同居。
在本案中李广和刘红是在1994年元月开始同居的,所以应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选项A是正确的。
对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主张权利应适用《婚姻法》第l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本案中专利收入法律教育网原创应当划入夫妻的共有财产。
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注意]
(1)注意此考点和其他考点的结合出题,尤其是与财产分割、继承有关问题的结合。
(2)注意非法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的不同,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处理。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夫妻财产关系
一、考点说明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理论分析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法律教育网原创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与王某2003年5月结婚。
婚后,刘某用自己2002年积攒的军队转业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2003年7月刘某创作了长篇小说《我的军旅生涯》,获得30万元的收入。
2003年8月王某从其父亲那继承存款l2万元。
2003年9月刘某被人打伤获得损害赔偿款2000元。
对于法律教育网原创上述财产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
A.刘某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B.王某继承的存款是个人财产
C.刘某的书稿费是夫妻共有财产
D.刘某被打伤后获得的赔偿款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关键是对《婚姻法》第l7条和第l8条的理解掌握。
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教育网原创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选项A具有迷惑性,要分辨此商品房的性质,要看购房款的性质,如果刘某的转业费发生在2003年5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l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则此商品房即有共同财产的性质。
但在本案中刘某的转业费是在婚前发放的,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选项B所指的l2万元继承款,并没有指明是必须归王某所有,而且是发生在婚后,所以符合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选项C属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选项D属于第l8条规定的情况,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所以表述不正确的应该是A、B、D。
[注意]
(1)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考查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在现实中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约定的生效要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
此外还要注意在第三人不知约定的情况下,其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2)注意《婚姻法》修改以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的财产,还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的清偿。
对此考点总是和离婚制度结合出题,下文有相关的案例。
(4)使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
一、考点说明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包括对现役军人和对妇女的保护。
二、理论分析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法律教育网原创得军人同意。
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法律教育网原创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例题解析
[例题]张某(男)与万某(女)与2002年7月登记结婚,2年平淡的生活后,张某感到和万某已经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在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张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的情况可能包括:
()。
A.万某是现役军人对婚姻生活没有过错,其不同意离婚
B.万某2004年1月生下一个女孩
C.万某患上了癌症,张某无力支付巨额的治疗费
D.万某因工作劳累失去了生育的能力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诉讼离婚诉权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婚姻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记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其规定有,《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选项C、D不是法律诉权所禁止的内容,所以不在选择之列。
[注意]对于《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的理解应该注意到,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
一、考点说明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包括对现役军人和对妇女的保护。
二、理论分析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法律教育网原创得军人同意。
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法律教育网原创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例题解析
[例题]张某(男)与万某(女)与2002年7月登记结婚,2年平淡的生活后,张某感到和万某已经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在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张某于2004年10月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的情况可能包括:
()。
A.万某是现役军人对婚姻生活没有过错,其不同意离婚
B.万某2004年1月生下一个女孩
C.万某患上了癌症,张某无力支付巨额的治疗费
D.万某因工作劳累失去了生育的能力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诉讼离婚诉权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婚姻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记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其规定有,《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选项C、D不是法律诉权所禁止的内容,所以不在选择之列。
[注意]对于《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的理解应该注意到,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一、考点说明
诉讼离婚中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二、理论分析
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三、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男)与李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的法律教育网原创冷淡,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