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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方案模板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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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激励对象

  第三章 关于期权

  第四章 关于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风险提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有多种,若公司采用持股平台的,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同时,公司还应当着重审查《公司章程》,查看激励方案及协议是否会和章程相冲突而导致引发争议。

  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参照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_____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第二条 制定目的

  公司引进该制度旨在激励并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实力,提升自我价值,留住关键人才,实现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同步进行,确立现代化公司制度,合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第三条 制定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即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个人价值与公司实力同提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预留存量激励原则。

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作为期权及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来源于公司创立之初所预留的激励股权。

  4、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原则。

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期权。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期权的,持有人转让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等相关规定。

  好的计划还需能够执行落地,因此,需要一个负责及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负责,而具体的职权也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形及方案计划的难易确定,否则计划再好,没有人督促及负责,激励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是全员激励还是对中高管理层激励?

是对特殊部门或特殊岗位进行激励还是所有部门进行激励?

激励的范围是否可以涵盖公司今后发展的战略方向所需的资源,这都是公司及股东要考虑的,范围太小,无法达到目的,范围过大,则将导致股权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 制定、执行、管理机关

  股东会是制定该制度的唯一合法机关。

该制度被制定后,由股东会交董事会执行。

在董事会的召集下,组建由董事、监事、人力资源主管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 管理机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键人才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参与该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

  3、定期对该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相关概念及解释

  具体采用的激励模式,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定,不可盲目选择,同时,采用期权的模式的,还应当注意股份的来源,是增资扩股还是原股东转让,这都应当区分情况。

  1、期权

  该制度中的股权期权特指发起人股东割让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有权以所割让的股份为基数享受分红。

  2、持有人

  即满足该制度所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由股东会决定授予期权的人,故又称为"受益人"。

  3、行权

  期权转化为股权,持有人转化为股东的过程,即行权。

  第一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1、关键岗位、人员限定、股东会决议,避免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2、因公司机构调整,岗位变化,经股东会决定,可增减激励对象的数量。

  第二条 激励对象范围

  该制度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员。

  员工在达到何种条件下方可获得期权,这是激励所必须要求的,也是员工关注的事项,切不可过高或者过低,可通过具体方式列明,也可用负面清单限制,何种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 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____年。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四条 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______年。

  2、年龄在______周岁以下。

  3、______级别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

  实践中,众多的股权激励纠纷都是对行权条件不同的理解引发的,因此,行权条件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

同时,行权条件的设置也关系激励计划目的的实现及激励对象权利的获得,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应当综合确定。

  第五条 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的适用。

  第一条 期权持有人的权利

  期权来源于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股东割让的部分股权。

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

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期权可以转让、继承。

  第二条 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记载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之中。

  第三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是否需要激励对象出资购买期权,公司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对购买价格应当进行核算及说明,否则激励对象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很可能导致激励计划的实施失败。

  预备期为一年,自持有人与公司签订激励股权协议之日起算。

预备期内,持有人有权选择分红或放弃分红。

持有人选择分红的,该分红收益作为其行权资金由公司代为管理。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可有多种途径,同时,激励对象的各有自身的特殊情形,因此,在某种情形下公司或股东是否可以提供资金帮助,应当区分情形而定,否则将导致激励对象都希望得到资金帮助或都未得到资金帮助而导致激励计划失败。

  第一条 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

  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

除特殊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行权期原则上为三年。

行权期内,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不具备股东资格。

行权期内,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转让、放弃期权,期权也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条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之间、股东和持有人之间不得私自约定行权价格。

  第三条 行权方式

  除股东会决议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持有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申请行权,三年行权完毕。

  等待期、锁定期等时间期限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公司激励目的的实现,也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权利保障,不宜过长或过短,应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第四条 行权资金来源

  行权资金来源于期权持有人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额。

行权完毕,全部期权转为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期权持有人转变为股东。

  第六条 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

  受益人在预备期或行权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丧失行权资格:

  1、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过错履行职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未达到公司年度业绩指标,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业绩下滑、亏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

  8、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

  9、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股权转让的限制

  行权后,受益人(股东)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转让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是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同顺位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受益人不得将公司股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用于交换、还债或赠与他人。

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股权赎回

  行权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赎回激励对象的股权。

  第一条 制度的构成

  股权激励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构成:

  1、《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2、《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3、《股权期权激励协议》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 方案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条 冲突条款的解决

  本方案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内部条款相冲突之处,由股东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条 颁布实施及生效

  本方案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颁布实施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

  本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其他条款"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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