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改IPO上市分红减持涉税详细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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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改IPO上市分红减持涉税详细解析

企业股改、IPO上市、分红、减持涉税详细解析!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无论是上市前的账务梳理、资产整合,到股份制改造,到IPO、到分红送股、到股票减持,每个环节都少不了税收的参与。

因此当公司有了上市的计划时,就应该考虑到股权架构的设计问题。

本文分析了拟上市的企业中,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三种类型的股东,以及在上市各个节点的涉税情况。

作者  |  刘海雄

来源  |  财道家塾

 

从上市前的账务梳理、资产整合,到股份制改革,再到IPO、分红送股、股票减持,税务问题几乎贯穿企业上市的每个环节。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而言,其股东主要有三种类型:

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

要做好股权架构的设计,必须先了解清楚这三种股东从准备上市到减持退出,各个环节会涉及到的税种及相关政策。

 

1

 

自然人股东的涉税情况

1、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都必须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缴纳。

2、分红送股

◆上市前分红送股,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上市后分红派息,若持股时间超过1年,免个人所得税;

◆若持股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实际税负率为10%;

◆若持股不超过1个月,实际税负率为20%。

3、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某些地方的执行口径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才不征税。

4、股权(票)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股票转让的差价,扣除转让环节的税费,不能扣除利息,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购买方或者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优点&缺点

优点:

◆ 容易操作,减持便捷,利润所得直接归属个人,上市后,减持股票不必缴纳增值税,税费成本较低。

缺点:

◆前期税费较重,尤其是股改环节,可能要提前缴税;

◆控制权容易分散;

◆股票转让的税收筹划难度较大;

◆若为董监高管直接持股,每年减持的股份比例有限制;

◆涉及到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比较难适用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

 

2

 

公司股东的涉税情况

1、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不计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或者转入资本公积,视同利润分配,但属于免税收益,同时增加持股成本。

2、分红送股

上市前分红送股,全部作为免税收益。

上市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作为免税收益;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分红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转增股份

股改前或者股改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增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公司影响为中性。

4、股权(票)转让

◆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分配到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优点&缺点

优点:

◆控股权集中,比较稳定,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便于家族传承;

◆股改及分红不涉及到税费,前期负担较轻;

◆因为收益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公司的经营收益一起纳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扣除其他费用,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涉及到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资产划转等事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缺点:

减持税费较重,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25%,如果分配到个人股东,还要交20%个人所得税。

需要同进同出,减持的利润归属于公司,不能单独对某一个个人股东分红。

 

3

 

有限合伙股东的涉税情况

 1、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由于政策尚未明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暂时不计入所得,但也不能增加持股成本;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是一种利润分配。

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分红送股

上市前或上市后的分红送股,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3、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政策尚未明确,暂不计入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

4、股权(票)转让

◆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每个人可以扣除每月3500元的业主费用,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按照20%征税,但这个政策正被逐步清理;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优点&缺点

优点:

◆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很少的资金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有利于控股权的集中;

◆有限合伙的股权激励平台,可以把高管锁定,使其不能在公司上市后随意辞职套现,把高管的利润和公司的发展绑定在一起;

◆出资和经营权分离,经营决策不容易受到资本的影响,授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主动权;

◆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因为企业主费用可以扣除,也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缺点:

前期税费和减持税费都较重,税收优惠项目较少。

且需要同进同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主动权。

 

通过以上分析,尤其是了解了不同类型股东持股的优缺点之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 如果创立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个人的名义持股是最佳选择。

◆ 如果是为了家族传承的,用家族企业持股最合适;

◆ 如果核心股东持股份额比较小,为了控制权更加集中,采用有限合伙持股比较合适,例如绿地控股;

◆ 高管持股平台也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比较合适。

不过,从税负最低的角度来说,自然人持股的总体税负是最低的,因为上市后分红免税、减持股票免征增值税,但要选择恰当的时机股改,选择恰当的时机分红和减持。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公司股东的筹划空间最大。

所以,企业上市的股权架构设计,需要结合各个股东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也可以为达到不同的目的,进行不同的搭配,因人而异。

 

问答环节

 

Q1

如果公司计划上市,要引入上下游企业作为股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从上市的角度来说,上下游企业的持股最主要是影响到关联交易的问题。

如果上下游企业持有你们公司股份的比例超5%,是属于重要的股东。

如果公司与股东有比较多关联交易,在上市审核过程中会审核得更加严格,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以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质疑。

因为上下游股东作为你们的股东,大家都会担心是否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这种交易是否公允?

此外,公司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和原有的上下游公司减少甚至停止了交易,该企业如果持有公司的股权,可能因此而不配合公司的上市运作,也可能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所以上下游股东参股公司,个人建议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持有。

只要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共同发展,这样就不会出现股权分散的问题。

A

Q2

创业型公司创立时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VC进入时估值增加,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就要缴税,有什么好的税筹方法?

  

如果从税收的角度,我个人建议在股改时不要把资本公积转股本,因为现在肯定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不过有一些创业型公司,一般注册资本比较小,所以个人建议如果公司本身有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可以把他们转增股本而不要把资本公积转股本。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没引入VC时,先进行股改。

股改后再引入风投,再把引入风投时产生的资本溢价进行转增股本。

有些地方对这个股改后产生的资本公积转股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A

Q3

另外公司在做股权激励时,架构一般多采用有限合伙做为持股平台,9月22号新出的101号文只是对本公司所做的股权激励有递延的税收优惠,那么采取什么样的股权架构更为合适?

因为政策对于有限合伙没有很多优惠。

从个人角度来说,按照101号文的股权激励,个人作为激励对象,其实也很好。

个人作为持股对象,现在已经不计入到公司薪金里,而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就像股票减持一样,已经是大幅度降低。

而且,现在的股权激励,缴税时间点已经递延到转让股票环节了,也不存在提前缴税的情况。

当然,如果公司激励对象太多,除了可能导致上市前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办股权变更、章程变更等事项时还要全体股东签名或者放弃优先权,就会非常麻烦。

因此,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A

Q4

我们基金公司准备投资的企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以及老的资本公积,请问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如何缴税,有什么好的税筹方法?

未分配利润方面在股改环节是要进行分配。

所以对于个人股东,肯定要交股息红利和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属于免费收益。

对于资本公积,如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转增股本,就没有税收的问题。

对于法人股东而言,无论资本公积是否转股本,都不用纳税,也不会增加其持股成本。

A

Q5

如何理解国税2011年第39号文件中,依照本条第一项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再纳税。

是否认为只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税就不用交纳了?

按照第一条,你们已经足额缴纳,就是按照全部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票卖出去后,相当于减持,而且是解除限售之后才减持,税收已经由你们承担了,相当于你们把流通股卖给个人,个人拿到的不是限售股,再卖的话属于免税收益。

所以,个人认为公告的意思是限售股只征一道税,如果企业在限售股减持的时候已经征税,个人如果再持有就不用缴税。

有一点需要注意,在第一个环节按照第一条缴税的时候,是全部收入而不是按个人和个人签订协议转让限售股价格来定,应当按照在市场上最终转让价格来定。

A

Q6

股改时,大股东个人股份转给法人公司作为今后的股权激励池。

这样的操作合理吗?

股东把个人股份转给法人公司,作为股权激励,这种操作实际上是一种捐赠行为。

这样的操作从税务角度看并不划算,因为个人股份转给公司,这是股权交易行为。

根据2014年67号公告,大家都知道,无论作价金额大小,必须按照市场价或者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给法人公司。

如果是为了股权激励,个人认为不如成立一家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增资到公司。

A

Q7

现在股权设计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还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增资,哪一个省税?

我接触过一个股权激励的案例,他们的做法可以参考一下。

就是高管和需要激励的人员成立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然后这些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再用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去投资上市的主体。

这种方式所有的税收,不管是股改环节还是以后的分红,分到有限公司时,都不用缴税。

而且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又可以把控制权集中。

是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混搭在一起的股权架构设计。

而类似于新疆、西藏等地方,对于新设公司,都有税收优惠,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持股平台都放在新疆或者西藏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划空间比较大,有限合伙也可以进行筹划,但是要看地方的政策。

总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架构设计,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想要达到的目的来设计,税收不是决定因素,而是设计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

......◆ ◆

人员激励的动力,股权是核心。

商业模式的创新,股权是桥梁。

资本市场的博弈,股权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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