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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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模板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子项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6:

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

监督电话

0771—********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13

实施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6

行使内容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实地查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一)实地测量征占用的草地面积与申请是否一致;

(二)实地查测草地地形地势、土壤类别、定位,综合测评植被盖度、高度、构成、产草量等情况,并拍照录像。

三、专家评审。

标准如下:

(一)核查专家组组成

至少由两名具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牵头单位对窗口移交的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准确、公正、科学地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三)领导审批意见

《现场审核意见》及时呈处领导审阅和提出意见,上传局主管领导审批,难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并明确做出准否的批示,再转窗口办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6。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多少年?

答: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为什么暂不收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我区已制定《草地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批复。

因此,不收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草地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补偿协议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草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专家组对拟征占用的草地进行实地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草地植被恢复费的收缴情况。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建立草地征占用审批档案;不定时对被征占用草地项目的监督检查,避免草地资源遭破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占用草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申请征占用草地项目审批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畜牧与饲料处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现场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经办人及评审专家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畜牧与饲料处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1.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临时占用草原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空白)

4.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5.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6.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样本)

附件1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临时占用草原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原件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草原权属证明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份

A4纸

必要

当地发改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植被恢复方案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与草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3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3

桂渔牧草征审字()第号

草地征占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地为个人的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

符合《草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地”;符合第七条的简称“临时占用”;符合第八条的简称“修建服务用工程设施”。

4.一项工程使用草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5.申请表的编号、补偿费用、现场查验意见、审查机构意见及审核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和个人不必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

机关

批准文号

草地征占用

类别

()

临时占用

()

()

拟征占用草地

具体用途

拟征占用草地的时限

拟征占

用草地

的基本

情况

地点

省市县(区)乡(镇)村

权属

状况

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草地承包经营权者

证书

编号

面积

总面积

公顷

(折合亩)

天然草地

公顷(折合亩)

人工草地

公顷(折合亩)

其中

基本草地

公顷(折合亩)

草地承包

经营者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补偿及征收

费用

合计

(万元)

草地补偿费

牧草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植被恢复费

现场查验

意见

 

查验组组长:

年月日

审查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年月日

审核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4

桂渔牧草征审字()第号

草地征占用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或个人:

xxxx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xx

联系人:

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传真:

xxxxxxxxx

填报时间:

xxxxr年xx月xx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地为个人的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

符合《草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地”;符合第七条的简称“临时占用”;符合第八条的简称“修建服务用工程设施”。

4.一项工程使用草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5.申请表的编号、补偿费用、现场查验意见、审查机构意见及审核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和个人不必填写。

 

项目名称

xxxxxxxx

项目批准

机关

xxxx

批准文号

xxxx

草地征占用

类别

xxxx

(xxx)

临时占用

(xxx)

(xxxx)

拟征占用草地

具体用途

xxxxxx

拟征占用草地的时限

xxxxx

拟征占

用草地

的基本

情况

地点

广西省xxxx市xxxx县(区)xxxx乡(镇)xxxxx村

权属

状况

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xxxxx

草地承包经营权者

xxxx

证书

编号

xxxx

面积

总面积

xxxx公顷

(折合xxx亩)

天然草地

xxx公顷(折合xxx亩)

人工草地

xxx公顷(折合xx亩)

其中

基本草地

xxxxx公顷(折合xxxx亩)

草地承包

经营者意见

Xxxxxx

(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x月xxx日

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意见

Xxxxx

(签名或盖章)

xxxxx年xx月xx日

补偿及征收

费用

合计

(万元)

草地补偿费

牧草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植被

恢复费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现场查验

意见

 

查验组组长:

年月日

审查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年月日

审核审批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5

桂渔牧草征审字()第号

草地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经审核,同意项目征用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草地公顷(折亩)。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本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

审核同意征用使用草地方位图

 

年月日

注:

本同意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或个人)、征占用草原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制

附:

审核同意征用使用草地方位图

↑北

¦

¦

¦

¦附

¦

¦

¦

¦

¦图

¦

¦

¦

¦

¦粘

¦

¦

¦

¦

¦贴

¦

¦

¦

¦

¦线

¦

¦

¦

¦

¦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制

附件6

草地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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