褐煤提质项目监理单位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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褐煤提质项目监理单位工作管理办法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褐煤提质项目
监理单位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1.1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制度。
1.1.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2关键词语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褐煤提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公司与各监理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分工。
2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2.1职责
2.1.1褐煤提质项目负责对工程监理承包商的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2.2 公司褐煤提质组
2.2.1负责工程建设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2.2.2负责工程的宏观总体协调;负责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的实施;统一组织和布署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实施管理;
2.2.3负责对监理承包商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3 监理承包商
2.3.1遵照合同约定内容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具体工作;
2.3.2 负责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写及总设计文本的编辑和审稿;总设计实施的监督检查;
2.3.3 依据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审批工程文件;
2.3.4 依据里程碑进度计划,负责组织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审批,并实施控制;
2.3.5 按规定要求负责向施工承包商下达“开工、暂停和复工令”。
2.3.6 主持工程有关会议。
2.3.7负责工程达标创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全过程参与其实施。
2.3.8未尽事宜参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3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3.1管理内容和方法
3.1.1 在监理合同中,公司应明确授予监理承包商以下管理权限:
3.1.1.1 负责调解公司与其他承包方的合同争议;公司与承包方之间的任何意见、要求(含索赔),均先向监理承包商提出;
3.1.1.2 对工程项目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工艺等有建议权;
3.1.1.3 对公司选择的承包方有建议权;对承包方选择分包方有认可权;
3.1.1.4 对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优化的有关要求,有提出变更、建议权;
3.1.1.5 设计监理承包商对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有确认权;没经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3.1.1.6对任何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承包商义务及其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向公司提出变更建议,直至向公司提出终止承包合同的意见;
3.1.1.7对工程中使用的物资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主要(大宗)材料、设备、构件不准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没有经过验收不准支付进度款;
3.1.1.8 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制度的施工活动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有权签发“暂停施工令”,有关施工承包商必须执行;经整改检查合格后有权签发“复工令”;
3.1.1.9 审查单位(重要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并有否决权;
3.1.1.10 审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其控制节点的完工期限有签认权;
3.1.1.11 有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工程结算的确认权和支付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师的签字认可不得支付工程款;
3.1.1.12 有对施工承包商各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权;发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或人力配备不足,有权向施工承包商提出更换、增调的意见,并向公司报告,施工承包商不准无故拒绝。
3.2 工程会议
3.2.1 工程协调会(即工地例会)
3.2.1.1 项目工程开工前由施工监理承包商总监理师(或委托人)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处理、协调四通一平和工程准备阶段,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关系;有关施工承包商及公司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3.2.1.2 项目工程开工后
a)第一次工程协调会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各参建单位主管工程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内
容(不限于以下)为:
公司、监理、主标段施工承包商分别介绍现场组织、主要人员及分工;
介绍监理承包商的授权;
说明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宣布工程管理制度及执行要求;
工程准备情况;(各单位尤其主标段施工承包商的情况)
工程进度要求;
监理承包商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决定工程协调会周期、地点、主持单位等及其他要求。
b)工程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由主标段监理承包商主持,各有关参建单位参加,公司有
关部门应派员参加,主要内容(不限于以下)为:
参建单位汇报上周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要求协调的事项;
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提出下周工程建设要求及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
其他有关信息的交流。
3.2.2专题协调会:
指就某些技术或管理专题召开的工作协调会。
3.2.2.1 会议由有关监理承包商负责召集并主持;相关参建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专题协调处理某些技术或管理专项问题。
3.2.2.2 监理承包商应参加由试运指挥部主持的机组调试工作协调会。
3.2.2.3 工程技术会议及主持单位:
a)设计交底会:
设计单位主持;
b)工程设计外部评审会:
公司主持;
c)施工图会审会:
施工监理主持;
d)标段(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会:
施工监理主持;
e)质量安全分析会:
施工监理主持(含事故分析、处理会);
f)质量安全例会:
施工监理承包商主持;
g)质量安全的日常定期检查:
施工监理组织;
h)季度质量安全文明大检查:
公司安全部及褐煤提质组。
3.2.3 监理主持的工程会议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理承包商负责编写、发放。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汇总整理会议纪要,每月月底前归档。
3.3 各种工程策划文件(含相关记录)的审报
3.3.1 以下各类工程策划文件由监理承包商编审报公司批准:
a)施工组织总设计;
b)工程一级网络进度计划(N版);
c)工程达标、创优策划文件;
d)变更设计核定单;
e)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f)“暂停施工令”;
g)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h)工程违章处罚通知单。
3.3.2以下文件由施工承包商编制,监理审查、公司批准:
a)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b)施工质量项目划分表
c)主标段质量检验计划(含S点);
d)特殊(关键)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e)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使用报告及主要(大宗)材料的代用报告;
f)工程年度进度计划;
g)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结算单;
h)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执行情况反馈单。
3.3.3 以下各类工程文件由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报公司有关部门:
a)标段(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b)设计成品(图纸、文件)确认单;
c)工程二、三级网络进度计划;
d)“复工令”(含复工报审报告);
e)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f)作业指导书;
g)单位工程质量验评签证表;
h)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中间验收交接报告(单);
i)安全、质量整改报验单(表);含对不合格、不符合处理的闭环记录;
j)工程会议纪要;
k)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记录(报告);
l)进场材料的检验记录(报告)。
3.3.4 应报公司批准的监理承包商工程文件:
a)监理规划;
b)重要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
c)总监、副总监的变动报告。
3.3.5按照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要求应报公司的监理文件(不限于此):
a)月、季、年度监理报告;
b)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含体系管理文件);
c)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的变动报告;
d)对合同争议的调解意见;
e)监理人员月度到位情况(考勤表)。
3.4公司、监理承包商、工程承包方之间的关系
3.4.1 公司与监理承包商之间的关系,通过以下两个文件明确:
3.4.1.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规定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承包范围的权力和职责。
3.4.1.2 “监理合同”
合同中不但明确受委托监理承包商的权力,还应规定监理范围、管理人员素质要求、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及服务设施等内容。
3.4.1.3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监理承包商的决定对公司有约束力。
3.4.1.4 公司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按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
3.4.2 监理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3.4.2.1 施工承包商在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必须接受相关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3.4.2.2 施工承包商如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不符或将危及安全、质量,应立即(当场)提出异议,并报公司裁决。
3.4.2.3监理承包商如对公司的决定有异议,通过协商无法统一,可向工程部提出申请,请公司仲裁。
3.4.2.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的处理与答复,不应超过24小时,对危及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3.5 现场管理分工
3.5.1 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承包商负责组织,并依据质量检验计划通知公司工程部、质监站等单位参加。
3.5.2 主要材料质量控制由监理承包商负责。
3.5.3 单位工程的验收由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及褐煤提质组主持,监理承包商应先组织预验收,并签署《单位工程报检申请表》报工程部,详见《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3.5.4 各类日常质量、安全文明监察活动由监理承包商组织。
3.5.5 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的检查、监察活动,可由公司负责组织,监理承包商应派员参加。
3.5.6褐煤提质组对监理承包商的阶段性检查,一般在工程开工前、安装工作开始前、分部试运前;在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进度滞后严重、投资失控等情况,公司工程部认为有必要也可适时组织对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4.规章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将给予监理承包商奖励:
4.1.1工程全面达到监理合同要求、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主体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按照监理合同总额的5‰进行奖励。
4.1.2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一级网络进度计划主要控制节点工期,按照合同的1‰奖励
4.1.3监理承包商在工作中有显著成效,如对提高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避免安全事故等有明显贡献,对个人进行500-1000元的奖励。
4.1.4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其方式由公司酌情确定。
4.1.5经济奖励的额度
对监理承包商经济奖励的额度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给予监理承包商一定的处罚:
4.2.1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有关会议决定或公司合理要求,并已形成后果;
4.2.2未及时主持工程例会或其它协调会,或签发相关文件;
4.2.3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承包商人员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方面的信息;
4.2.4信息录入达不到基建MIS管理系统的要求;
4.2.5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配备,人数、专业、年龄结构不合理;
4.2.6监理范围内的参建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4.2.7未按合同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或工作有明显缺陷且整改不力;
4.2.8处罚分为书面警告和经济处罚,其方式由公司酌情确定。
经济处罚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
4.2.8.1质量管理
a)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所用的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对材料检验与试件没按规定进行采样见证;无故不参加设备开箱检验。
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b)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未做好旁站记录。
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c)未能及时制止参建单位可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
d)发生监理承包商负有责任的质量事故,处罚监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3%;
e)发现施工现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件,并有监理工程师签名,但尚未造成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f)发现质量检验计划中的见证点、停工待检点,应该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或签名,而没有在场,或未签名,每发生一次,罚款200~1000元;
g)未及时组织、主持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检查或验评,罚款200~1000元;未及时对参建
单位的质量文件、施工人员素质进行审查或审查失误,每发生一次,罚款200~1000元;
h)未达到年度工程质量考核目标,按问题的性质、原因和监理承包商的责任,酌情对监理罚款;
i)配合工程达标投产、工程报优等基建后管理不力致使工作受到影响,按问题的性质、原因和监理承包商的责任,按照奖罚对等原则进行处理;
4.2.8.2安全管理
a)发生监理承包商负有责任的安全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的5%~10%罚款;
b)现场安全文明不能达到要求,未按模块化、定置化管理要求进行,根据性质、原因和监理承包商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
c)监理承包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且整改不及时,每发生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
d)参建单位安监人员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且监理承包商监管不力,每发生一次,处罚500~1000元;
e)未按时主持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安全文明状况、发布安全文明简报,每缺少一次,罚款500元;
f)未能及时制止参建单位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问题的违反规程、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g)安全台帐未及时录入基建MIS管理系统,每发生一次,处罚200~500元;
h)工程建设中没有推行风险预控管理,未对施工承包商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进行跟踪管理,每发生一次,处罚300~500元。
4.2.8.3进度管理
a)未及时向公司报告有关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方面的问题,首次给予批评或警告,再次发
生处罚1000元或以上的罚款;
b)未及时检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工程网络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没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已造成控制节点不可改变的滞后,将酌情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c)未认真执行进度管理制度、及时盘点工程进度,定期修订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罚款1000元;
d)未按规定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每发生一次,罚款300元。
4.2.8.4造价管理
a)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审投标书、拒绝参与合同谈判或协助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承包
合同,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b)未对参建单位的报表进行审核,或审核后出现虚报、不实现象,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及以上,并给予通报批评;
c)未认真审查参建单位的工程预(结)算书,工程付款单上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时,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4.2.8.5人员管理
a)监理工程师配备按合同文件进行,人员结构不合理、又未及时调整;未经公司同意,
任意更换监理工程师,每发生一次,处罚1000元/次;
b)监理人数少于合同文件或经公司认可人数的95%及以上,扣除相应比例的应付款;
c)施工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主要特殊工种未按规定配置或配置人员无资格,不称职的除限期更换外,每发现一次处罚200~500元。
d)质检员应持质检证书,不称职的除限期更换外,每发现一次处罚500~1000元。
e)副总监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不称职的除限期更换外,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1500元。
f)安全员需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安全工程师证书,不称职的除限期更换
外,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1500元。
3.7以上发生的罚款总额累计应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的20%。
5附则
5.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附录A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
文件修改记录表
序号
日期
修改目录
修改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