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30286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docx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人才战略,加强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公司管理并经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下简称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所进行的职业资格认证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行业工种目录》中的技术工种。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企业原则。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以提高职工队伍技能水平为目的,建立和完善“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机制。

(二)客观公正原则。

实现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提高质量,使鉴定结果客观准确反映职工的技能水平。

(三)科学规范原则。

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四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综合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布局规划和评估标准,审核企业鉴定中心(站)资格。

(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法,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检查督导鉴定质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与技术咨询服务。

(三)制定国家本行业职业分类目录和职业标准,开发和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本行业分库。

(四)组织考评员培训,认定考评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五)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组织高级技师考评,审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并核发相应证书。

(六)综合管理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选拔、评审公司技术能手,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人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库和高技能人才库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它行业(公司)技能鉴定业务联系。

第五条 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站为独立的常设机构,实行集中专业化管理。

经公司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冠名为“集团+企业简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

第六条 管理幅度大、鉴定对象分散或鉴定工种多、鉴定任务重的企业,一般设立鉴定中心。

中心内部可按专业设立鉴定站,由中心直接管理。

鉴定中心设立的条件是:

(一)有固定的编制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设有试题管理、考务管理、经费管理等部门或专业岗位。

(二)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条件和与鉴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备。

(三)有健全的鉴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相配套的标准、题库。

企业鉴定中心在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负责管理本企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中心内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质量进行内部督导,并受公司指定或委托,为相关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四)受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管理、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石油集团行业分库、公司统编题库和企业补充题库。

(五)负责核发与管理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竞赛。

(七)选拔、评审企业级技术能手,推荐公司技术能手候选人,负责企业高技能人才库的管理。

(八)完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管理幅度较小,鉴定人数较少的企业一般设立鉴定站。

设立鉴定站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满足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施,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工具设备、检测仪器及设施等。

鉴定站主要职责参照本章第六条鉴定中心职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

第八条 管理幅度小,鉴定人数少的企业一般不设立鉴定机构,其职工可到指定的集团系统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

第三章考评人员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需要可重新聘任。

考评人员参加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单位须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定期轮换。

实施鉴定时应对亲属、师生、师徒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考务报酬,标准由企业自定。

第四章鉴定对象与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

(一)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三)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

(四)其它需要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一般为: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2、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和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经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四)技师

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岗聘任3年以上或连续在岗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条从事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职业(工种)且生产业绩突出、技术精湛的职工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的年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一)有被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本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在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操作技术,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中取得较大效益的;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七条职工除参加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外,还可申报第二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考务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企业鉴定中心(站)负责制定鉴定工作计划,与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协商后发布鉴定公告,其内容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

申请鉴定人员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签发准考证。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基地或生产作业现场采取实际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两项均达到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和公司统编题库中提取,各企业鉴定中心(站)可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考核试题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调整补充的比例不超过考核内容的30%。

暂未开发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鉴定中心(站)组织编制试题,经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在本企业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鉴定中心(站)应建立题库运行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题库管理。

实施鉴定时,由鉴定中心(站)负责命题、制卷、运送、保管等。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应按规定配备考评员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每个考场考评员不少于2人,技能操作考核每个项目考评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培训考核基地或有关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好鉴定所需设备、仪器、工具、材料等;考评员应认真检查考场、熟悉并掌握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和考评规程,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判,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中心(站)应将鉴定情况整理归档,及时填写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六章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技术知识、技能水平的有效凭证,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及单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务输出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从事技术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限期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在岗位上继续工作。

新录用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二十七条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在证书照片(两寸免冠)处盖鉴定专用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盖鉴定机构红印。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企业鉴定中心(站)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查后盖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和红印。

第二十八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方案,确定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编码规则。

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由企业鉴定机构按统一格式打印。

第二十九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在石油集团系统之外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进行验证(企业鉴定机构安排到地方鉴定机构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到境外务工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后应持单位证明到企业鉴定机构报失并办理补发。

第七章质量督导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全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各企业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对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督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督导以经常性检查和年检评估的方式进行。

督导内容包括:

贯彻国家、公司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鉴定工作规范、职业标准和管理规程等。

负责现场督考的督导员主要对鉴定考核项目、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应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公司对企业鉴定工作质量每年检查通报一次,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予以撤消。

第三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并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聘期3年。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费用包括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两部分。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报名、命题、审题、印卷、阅卷、证书颁发等。

(二)单位缴纳费用主要用于考评员考务报酬、题库开发与维护、鉴定的场地、设备、材料能源消耗、检测、车辆等。

其中,考评员考务报酬、题库开发与维护等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鉴定场地、设备、材料能源消耗、检测、车辆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鉴定所收费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收费标准由各企业参照所在省市财政、物价、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对鉴定基地建设、题库开发与更新等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人员在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技能鉴定。

第三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员、督导员、工作人员如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有组织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直至取消鉴定中心(站)资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控股企业。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