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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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东宁县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深入贯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根据《东宁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卫生局工作部署,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策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实行卫生执法责任制。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按照《东宁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我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包括:

食品卫生监督股(学校)、公共卫生监督股、职业病卫生监督股、传染病监督与母婴保健监督股、医疗市场监督股、卫生法规宣传稽查股、证照管理股、基层卫生监督股、办公室(财务股)。

三、考核目标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达到各科室、各岗位“一岗两责”(即一个岗位,强化管理责任和工作责任),“一标两效”(即一个目标,强化工作效果和廉政效果)实现工作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监督执法的要求。

(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四、组织机构

组长:

刘娟

副组长:

杨秀清马洪庆贾君泰

组员:

陈吉刚李晓梅冯新福孙利权

刘鹏陈建军田宇韩晓刚杨树波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及执法责任分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

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领导具体负责,监督员负责落实的四级管理责任制。

1、所长是本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

主要责任是:

负责全所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负责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2、副所长的主要责任是:

协作所长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遂作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3、各科室负责人是该科室执法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岗位职责、执法目标,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及上级交付的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本科室监督执法情况。

4、各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依据岗位职责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监督,及时请示报告,实事求是汇报情况,并对所经办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负责。

(三)执法责任分解

1、食品卫生监督股(学校卫生监督股)

(1)负责县城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负责县城内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3)负责县城内学校的教学卫生监督、并对校园内的餐饮、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等实行卫生监督、现场监测;

(4)负责县城内学校的重大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责任人:

陈吉刚刘鹏高鸽

2、基层卫生监督股

(1)负责全县乡镇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负责全县乡镇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3)负责全县乡镇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4)负责全县乡镇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责任人:

陈吉刚孙立权王红

3、环境卫生监督股

(1)负责县城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负责县城内的重大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涉水产品、保健品的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责任人:

马洪庆陈建军秦秀丽

4、传染病卫生监督与母婴保健监督股

(1)负责全县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负责全县传染病疫情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的使用单位监督管理。

负责人:

马洪庆田宇王振刚

5、职业病监督股

(1)负责全县放射使用单位的卫生防护监督和现场卫生监测;

(2)负责全县职业病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

马洪庆冯新福卢军

6、医政监督股

(1)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活动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执业违法行为;

(2)负责全县的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医疗市场的违法行为;

(3)负责全县相关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责任人:

陈吉刚胡金利

7、稽查股

(1)负责受理被监督单位和消费者的投诉,从业人员的来访接待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2)负责综合实施执法检查;

(3)负责所内的执法监督与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稽查工作,对违纪事件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培训规划,对从业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系统的卫生知识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人:

杨秀清韩晓刚

(5)负责所内业务档案的管理。

8、证照股

(1)负责外省、市生产进入我县境内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化妆品、保健用品、涉水产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

(2)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卫生相关法规的许可受理及许可证的制作发放。

责任人:

杨树波李晓梅

9、办公室

  

(1)负责组织全所党员、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及精神文明的创建工作;

  

(2)负责所内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督促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对所内违纪人员查处和职工岗位风纪督察;

  (3)负责各科室之间工作综合协调及罚没收据管理,对各执法科室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进行监督。

责任人:

贾君泰李晓梅

六、检查考核方法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科室每季度汇报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行政处罚案卷。

3、定期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不合格的,采取警告、下岗学习,学习到考试及格后恢复岗位。

4、定期不定期召开社会各界及业户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执法稽查

  1、所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稽查任务,所长办公会负责进行监督。

 2、执法稽查内容:

 

(1)上级布置、交办事项的处置及完成情况;

 

(2)卫生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3)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5)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6)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7)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8)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9)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3、各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自查。

  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对各科室的执法稽查(抽查和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稽查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长办公会汇报。

稽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向所长办公会提交书面稽查报告。

 4、所长对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的执法稽查情况进行检查。

 5、稽查人员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稽查纪律。

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稽查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责中发生违反稽查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由办公室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原因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应当立案、撤案不予立案、撤案的;

(3)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

(4)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5)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6)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的;

 (7)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的;

 (8)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9)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10)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11)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的;

 (12)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收费或只收费而又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的;

 (13)故意刁难、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对投诉举报的案件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15)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16)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在错案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的人员;

  

(2)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审核批准人;

  (3)因特殊情况,经卫生局同意的责任人。

4、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审核人把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立卷;

 

(2)调查事实;

(3)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当事人的陈诉(含书面陈诉);

(4)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由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会同科室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由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会同人事科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办案人员,由办公室会同人事科提出处理意见。

 (5)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提出处理决定;

 (6)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

 (7)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

 6、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末位警示、待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党纪的,向所党委提出处分建议;

 (7)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8)移交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在立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延长的,须经所长批准。

  8、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撤消立卷,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给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提出书面申诉,卫生法规宣传稽查科在收到申诉5日内提交所长办公会复核,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所长办公会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考核及奖惩

1、所长办公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及奖惩按照《东宁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附则

  1、本规定由东宁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宁县卫生监督所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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