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中医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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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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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以下简称院基金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科学研究的开展,参照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基金课题经费来源于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由科研部组织实施与管理,并接受医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院基金课题主要是包括自然科学研究课题和人文社科研究课题;自然科学研究课题又分为重点课题、院内制剂开发研究、一般课题、护理专项和自选课题。
第四条紧密结合医院医疗、护理、中药、医技等发展需要,侧重于临床疗效为导向的研究,及时实行院基金课题的专项招标。
对于医院重点专科、专病科室申报的课题将重点支持。
第五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医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定期制定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申报指南。
第二章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课题申请:
1.有较大科技意义或应用前景,符合中医药事业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通过资助后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课题。
2.具有创新性、并具实施可行性的研究课题。
3.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4.国家级、部省级、厅局级课题成果的二次开发的课题。
5.前期基础较好,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7.医院科技发展基金按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分为无偿、部分偿还、全部偿还三种。
8.已列入上级科技项目或课题计划的不属于本基金申请范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我院在职的医、药、技术及管理人员。
2.课题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院内制剂开发及人文社科课题除外)。
3.每人每年限报一项,对原已承担院基金课题未完成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者不能申报。
既往承担院基金课题者,需在新申请课题时说明已结题院基金课题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果及与本次申请课题的关系。
4.不受理已获得正高职称科研人员(院内制剂开发及人文社科课题除外)申报的课题。
5.已被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不予受理。
6.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研究的能力和时间保证,具备研究条件。
7.如有变动,以当年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申请时间及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受理一次。
2.申请程序:
项目申请者应填写院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医院科研部。
第九条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评审立项:
首先由医院科研部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专家评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择优支持,报送院务会审批后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第十条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管理:
1.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2.医院科研部负责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
包括负责经费的拨给和项目的检查、验收、成果鉴定以及鉴定以后的成果报奖、推广、技术转让、专利申报等事项。
3.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的资助强度一般为0.5~1万元,重点项目为2万元,院内制剂开发为2万元。
一经批准,医院科研部按照课题实施进度并根据完成情况分批下达研究经费,不扣管理费,各项目应在研究周期内达到预期的目标。
经费使用按《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完成后,应在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结转给在研的其它项目使用,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4.院基金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课题立项后应严格按院基金课题研究计划内容进行,课题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对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院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
5.课题进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对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作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医院科研部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的执行。
若经过努力,确有困难不能按计划完成者,经医院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如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者,撤销课题,并追回剩余研究经费,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院基金课题。
凡能出色完成课题者,可优先获得下次医院科技发展基金资助。
6.课题完成后,应及时对研究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课题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并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院基金课题结题验收表》,在2个月内向医院科研部提出课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申请,经医院科研部审批后,组织专家鉴定或验收。
经批准同意结题验收的课题须按科技档案的归档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7.一般项目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项目资助可视同通过验收。
重点项目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项目资助并通过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验收,方可结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申请书,由医院科研部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