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移交证明word版本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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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移交证明

篇一:

工商局各项变更的流程

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2)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6)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7)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9)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见说明10)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6)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说明8)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见说明4)

7、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篇二:

工商局-变更申请表

(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制

篇三:

企业迁出申请书(样表)

企业迁出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拟迁入企业登记机

成都XXXX商贸有限公司XXXXXXXXXXX

迁出原因

XXXXXXXX

本企业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申请迁出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盖章XXX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注:

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3、企业申请迁出除需填制本申请书外,还应提交:

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拟迁入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4、企业申请迁出被登记机关同意后,企业登记档案由企业原登记机关移交至拟迁入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成都XXXX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XXXXX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成都XXXX商贸有限公司的迁出登记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XXXX年XX月XX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申请人为本企业。

3、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2)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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