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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法1995

澳大利亚商标法(1995)

(第一部分于1995年10月17日生效,其余部分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第一部分序言

    1.简称

    本法简称为《商标法》(1995)。

    2.生效

    

(1)第一部分于女王批准之日生效。

    

(2)除第一部分外,本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3.对女王的约束力

    

(1)本法以英联邦、各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北部领土和诺福克岛的名义对女王有约束力。

    

(2)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成为起诉女王的依据。

    4.法律的适用

    本法效力达到

    

(1)圣诞岛

    

(2)库库(基灵)群岛

    (3)诺弗克岛

    (4)澳大利亚大陆架

    (5)澳大利亚大陆架上方水域

    (6)澳大利亚大陆架上方空间。

    5.《商标法》(1994)的废止《商标法》(1994)就此废止。

    第二部分解释

    6.名词解释

    本法中,除特别指出外,

    (l)“申请人”,就申请而言,是指一个人,以其名义提出的申请正在受理中。

    

(2)“在商品中使用”和“在商品上使用”的定义由第9条叙述。

    (3)“批准的形式”是指由注册长官批准的词语的表达形式。

    (4)“转让”,就商标而言,是指当事人的转让行为。

    (5)“协会”不包括不同组织的团体组合。

    (6)“澳大利亚”包括下列外部区域

    A圣诞岛

    B库库(基灵)群岛

    C诺弗克岛

    (7)“澳大利亚大陆架”的含义与《海洋与水下陆地法(1973)》所述相同。

    (8)“许可使用”,就商标而言,含义在第8条中叙述。

    (9)“许可使用人”,就商标而言,含义由第8条叙述。

    (10)“证明商标”的定义由第169条叙述。

    (11)“集体商标”的定义由第162条叙述。

    (12)“委员会”是指根据《贸易实务法(1974)》建立的实务委员会。

    (13)“署长”是指海关总署署长。

    (14)“协约国”是指(根据第225条规定)宣布为本法条约国的国家。

    (15)“注册日”,就商标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而言,是指某一日期,自该日起,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根据第

    72

(1)和72

(2)开始生效。

    (16)“欺骗性近似”的定义由第10条叙述

    (17)“防御商标”的定义由第185条叙述。

    (18)“副长官”指商标注册局副长官。

    (19)“指定所有人”,就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而言,是指根据《海关法(1901)》第68条在进口时被认定为所有人的人。

    (20)“分申请”的定义由第45条叙述。

    (21)“雇员”的含义与《公务法》(1922)所述相同。

    (22)“审查”,就商标注册申请而言,指根据第31条对申请作出审查。

    (23)“现存注册商标”是指在A,B,C和D部中,根据废止的《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后到期的商标。

    (24)“联邦法庭”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法庭。

    (25)“提交”是指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26)“申请日”是指

    A就注册申请而言,而非本《名词解释》中所指的适用情况,是指申请提交的日期。

    B就商标注册的分申请而言,指初始申请(第4部分之3所述含义)提交的日期。

    C就第241条适用的申请而言,指第241条(5)

    D就依第243条提交的申请而言,指第243条(6)所述的日期。

    (27)“地理标记”,就某国家或某地区或某国家内区域出产的物品而言,指在该国被认可的标记,用以表示该产品:

    A出产于该国家,地区或区域。

    B因该地理产地而具有某种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

    (28)“某人的商品”指由其人在贸易过程中交易或提供的商品。

    (29)“律师”是指高等法院或外部领土的最高法院的诉讼律师或文案律师。

    (30)“限制”是指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限制,对该权利的限制包括:

    A使用的方式

    B在澳大利亚境内某区域内使用

    C在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1)“被举报的商标”指依据第132发布的举报产生效力。

    (32)“反对人”,就扣压的商品而言,指依第132条就商品提出有效举报的人。

    (33)“《官方公告》”指第226条提到的《商标公告)。

    (34)“旧注册簿”指废止的《商标法》管辖下的商标注册簿。

    (35)“异议人”,就商标注册而言,指

    A就商标注册发出异议通知的人

    B如果第53条适用,则指某人,以其名义发出的异议通知被视为已提交。

    (36)“原产地”,就葡萄酒而言,含义由第15条叙述。

    (37)“专利律师”指根据《专利法》(1990)注册作为专利律师的人。

    (38)“受理中”,就商标注册申请而言,含义由第11条叙述。

    (39)“人”,包括人的团体,无论是否组成公司。

    (40)“原所有人”,就自称商标所有人而言,指:

    A如果该商标在转让给上述人以前已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则指这一个或这些其他人。

    B如果A不适用,则指转让商标的人,或者商标转让来源。

    (41)“管辖法院”指为实施本法在第190条中规定的法院。

    (42)“优先权日期”的含义由第12条叙述。

    (43)“《注册簿》”指根据第207条保存的商标注册簿。

    (44)“注册所有人”,就注册商标而言,指以其名义注册商标的人。

    (45)“注册商标”指根据本法其细节记入《注册簿》的商标。

    (46)“注册长官”指商标注册长官。

    (47)“注册号”,就注册商标而言,指根据第68条

(2)给予它的号码。

    (48)“从注册簿中注销”,就商标而言,其含义由第13条叙述。

    (49)“废止的《商标法》”含义由16条叙述。

    (5)“扣压的商品”指根据第133条扣压的商品。

    (51)“某人的服务”指其人在贸易过程中交易或提供的服务。

    (52)“标记”包括下列各项或各项的组合:

即,字母,词语,名称,签字,数字,图形标牌,标题,标贴,票据,包装的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

    (53)“类似商品”的含义由第14条

(1)叙述。

    (54)“类似服务”的含义由第14条

(2)叙述。

    (55)“本法”包括细则。

    (56)“商标”的定义由第17条叙述。

    (57)“商标局官员”是指下述人员:

    A在澳大利亚商标局公务员职位上行使公务员职责B为商标局的雇员

    C非A或B所指的人,但在注册长官管理下,为英联邦利益服务的人。

    (58)“权利转移”指

    A依照法律进行的转移

    B转移给去世的人的代表人

    C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转移

    (59)“商标使用”的含义受第7条

(1)

(2)(3)的限制。

    (60)“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含义由第7条(4)叙述。

    (61)“在服务上使用商标”的含义由第7条(5)叙述。

    (62)“词语”包括词语的简称。

    7.商标的使用

    

(1)如果注册长官或管辖法院在考虑某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适宜,注册长官或法院可以认为某人使用了商标,条件是其人在使用中虽添加或改变了商标,但不足以在实质上影响商标的特性。

    

(2)为避免疑虑,特规定,本法认为使用包含下列各项或各项组合的商标即为使用了商标:

字母,词语,或数字或声音表达。

    (3)被某人(见第8条)许可使用的商标,本法可视为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

    (4)本法中:

    “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指在商品上,以形体或其他关联方式使用商标(包括二手商品)。

    (5)本法中:

    “在服务上使用商标”是指以形体或其他关联方式使用商标。

    8.许可使用人和许可使用的定义

    

(1)某人如果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下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其人是商标的许可使用人。

    

(2)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许可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许可使用。

    (3)如果商标所有人对商品和服务实行质量控制,

    A这些商品或服务是由另一人在贸易中交易或提供的;且

    B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这个人可被认为满足第

(1)段要求,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下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4)如果

    A某人在贸易过程中交易或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且

    B该商标的所有人对这个人的有关贸易行为实行财政控制,则

    这个人可被认为满足第

(1)段要求,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下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5)第(3)和(4)段不能限制第(l),

(2)段中词语“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的含义。

    9.“在商品中使用”和“在商品上使用”的定义

    

(1)本法中

    A如果商标被编织压印,打造在某商品,材料,或物体上,或与相依附连接,则认为该商标被使用于这些商品,材料,物品中。

    B在下述情况下商标被认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a如果它使用于外皮、文件、标贴、捆绑物或其他物体上,而这些物体在贸易过程中,或将在贸易过程中被交易或提供;或b如果它使用的状态可能使人认为它指示,描述或指定某商品或服务;

    C下述情况下,商标亦被认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a在布告牌或广告(包括电视广告)中使用;或

    b在发票,流水帐,目录,业务信件,业务文件,价目表或其他商业文件中使用;

    且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按照订购要求提供,在这些订购中指出了如此使用的商标。

    

(2)在

(1)Ba中,外皮包括:

包装,框架,包裹,容器,塞子,或瓶盖。

标签包括标贴或标据。

    10.欺验性近似的定义

    本法中,如果一商标与另一商标非常相似,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则该商标与另一商标欺骗性地近似。

    11.受理中的定义

    根据本法的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依据本法从提交到下列日期前为受理中:

    A申请失效(见第37条),撤回(见第214条),或被驳回(见第33条)。

    B如果注册长官驳回商标(根据第55条),且对该决定没有上诉请求,则至上诉期截止。

    C如果注册长官驳回商标(根据第55条)且

    a对该决定有上诉请求,

    b上诉判决维持原判,则为维持原判的上诉判决日

    D根据第68条商标获得注册。

    依据废止《商标法》的注册申请

    

(2)在下述情况下,依据废止的《商标法》的商标注册申请在1996年1月1日前处于受理中:

    A申请没有失效(见第48

(1))、撤回(见第40I

(1))或驳回(见第44条

(1))

    B注册长官没有驳回该商标,或已驳回注册该商标。

    a对该决定的上诉期未满;

    b已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但尚未判决。

    C商标根据第53条尚未注册。

    12.优先权日期的定义

    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优先权日期是指

    

(1)如果商标已注册,则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日期。

    

(2)如果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假如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能够注册,则指获准注册的日期。

    13.从《注册簿》中注销的定义

    如果注册长官在《注册簿》中标注与某商标有关的所有条目均从《注册簿》中注销,则认为该商标从《注册簿》中被注销。

    14.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定义

    

(1)本法中,下列情况下商品与其他商品类似:

    A与其他商品相同

    B与其他商品特征相同

    

(2)本法中,下列情况下服务与其他服务类似:

    A与其他服务相同;

    B与其他服务特征相同。

    15.葡萄酒原产地的定义

    本法中

    A葡萄酒只有当在外国生产或在澳大利亚生产时,才认为这种葡萄酒原产于外国或澳大利亚。

    B葡萄酒只有当用外国或澳大利亚某地区生长的葡萄酿造时,才认为这种葡萄酒原产于外国或澳大利亚的某地区。

    16.废止的商标法的定义

    

(1)废止的《商标法》是指:

    A废止前实施的《商标法》(1955);

    B废止前实施的《实施细则》

    

(2)本法中,除特别说明外,引述废止的《商标法》中的某些部分包括与该部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条文在废止前被实施。

第三部分商标与商标权

    17.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一标记,用来或旨在用来在贸易过程中将一人交易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交易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18.不能用作商标的标记;

    

(1)在《细则》中规定不能用作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的标记。

    

(2)根据

(1)所作的《细则》规定不影响下列商标:

    A注册商标

    B对于未注册商标--善意使用的商标

    这些商标在1995年《立法机制法》实施前已注册。

    19.下列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1)根据本法商标可在下列事项上注册: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

    

(2)商标可在一类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

    (3)《实施细则》中规定为满足本法要求而采纳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分类表。

    20.由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

    

(1)如果商标获得注册,则根据本部分,商标注册人享有下列专用权利:

在获得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上

    A使用该商标

    B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2)如果商标被侵权,根据本法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有获得帮助的权利。

    (3)自商标注册之日权利归商标注册人所有。

    (4)如果商标的注册有一定的条件或受某些限制,则注册人的权利为这些条件或限制所限。

    (5)如果商标以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名义注册,根据本条,授予这些人的权利在行使时要像授予一个人的权利一样。

    21.注册商标的性质是一种财产

    

(1)注册商标是一种个人财产;

    

(2)注册商标的权利应与其他个人财产权利相同。

    22.注册所有人交易商标的权利

    

(1)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以商标绝对所有人的身份将该商标置于交易中,并以善意将想法付诸执行。

    

(2)除下列情况,本条不保护与商标注册人交易的人:

    A诚意购买商标的人

    B没有意识到所有人的欺骗行为。

    23.近似等商标为他人注册带来的权利限制

    如果实质上相同或欺骗性地近似的商标为一人以上注册(无论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或服务上),则这些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中的任一人不能阻止其他所有人使用商标,除非他在获得注册其商标时已被许可这样做。

    24.含有一种标记的商标,被认为是描述物品的标记等

    

(1)本条适用于下述情况,商标含有某种标记或由它组成,在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后被相关行业认为是描述物品、物质或服务的标记,或成为它们的名称。

    

(2)如果商标由这种标记组成,其注册所有人

    A没有在下列事项上专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a这种物品或物质,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

    b这种服务或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服务

    B自法庭根据第(4)段决定之日起,包括决定之日,被认为失去专用权。

    (3)如果商标包含这种标记,其注册所有人

    A没有在下列事项上专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a这种物品或物质,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

    b这种服务或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服务

    B自法庭根据第(4)段决定之日起,被认为失去专用权。

    (4)第

(2)、(3)段中,管辖法庭可决定自何时起该标记在相关行业中成为描述物品、物质或服务的标记或它们的名称。

    25.与专利产品相关的商标

    

(1)在下列情况下本条适用:

    A注册商标由某种标记组成,或包含某种标记,这种标记描述下列事项,或是它们的名称:

    a曾经以专利技术开发的产品或物质;

    b曾经以获得专利的流程提供的服务。

    B该项专利已到期2年,且

    C该标记为公众熟知的描述或指示该物品,物质或服务的唯一方式。

    

(2)如果商标由这种标记组成,其注册所有人

    A没有在下列事项上专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a这种物品或物质,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

    b这种服务或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服务

    B在专利期满2年或专利失效后,失去专用权

    (3)如果商标包含这种标记,其注册所有人

    A没有在下列事项上专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a这种物品或物质,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

    b这种服务或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服务。

    B在专利期满2年或专利失效后,失去专用权。

    26.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遵照商标注册所有人与该商标许可使用人之间的协议,许可使用人有权从事下列活动:

    A许可使用人在遵从商标注册的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在获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B在商标受到侵权时,如果注册所有人拒绝或忽视提起诉讼,许可使用人可以(根据第

(2)段)提起诉讼。

    C可要求在商标获得注册的商品或其包装,或提供给公众的容器上标注许可使用人,作为一项警告,禁止在商品上发生第121

(2)条所禁止的行为。

    D注册所有人可以

    a根据第132条向海关署长发出通知,抗议进口对该商标构成侵权的商品。

    b撤销上述通知。

    E注册许可人对在获得注册的商品中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允许下列人员

    a改变或毁坏注册商标

    b任意向注册商标添加内容;

    C全部或部分清除,销除或遮盖注册商标。

    F注册许可人可以允许任何人在商标获得注册的商品中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

    

(2)如果许可使用人因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许可使用人必须将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指为被告但是,如果注册所有人不参加诉讼,他或她不必负担费用。

    第四部分注册申请

    第一分部概述

    27.申请--如何提出

    

(1)在下列情况下某人可以在商品或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A这个人自称是该商标的所有人B如果下列事宜适用:

    a这个人正在或即将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b这个人正在或即将许可他人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c这个人行将把该商标转让给一个即将成立的集团,便于这个集团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2)申请必须:

    A符合《实施细则》

    B根据《实施细则》与其他规定文件一起提交。

    (3)在不限制申请书中可以包含的内容的情况下,申请必须

    A包括一份商标图样

    B根据《实施细则》写明寻求注册的商品和服务。

    (4)为满足第(3)B段的要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使用、采纳或结合注册局发表的商品名录,公众可在注册局或其分局查阅该名录。

    (5)可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上提出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根据第51条提交2个或2个以上系列申请的情况除外,根据第19条(3),在《实施细则》中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28.多申请人联合申请

    除下列情况外,如果2个或2个以上对同一商标感兴趣的人都没有权利独占

    A代表所有人

    B在贸易过程中与他们都有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上则,根据第27

(1)这些人可以一起申请注册。

    29.已在协约国提交过申请的商标申请--优先权申请

(1)如果

    A如果某人已在一个或多个协约国提交过某商标的注册申请;

    B在该申请,或第一个申请提交的6个月内,这个人或作为商标权转移后所有人的另外一个人(法定继承人)向注册局就该申请中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提交申请;

    则这个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根据《细则》在提交申请时,或在提交申请后,申请被接受的规定期限内就任意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提出优先权申请

    

(2)在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提出的优先权在下述情况下成立:

    A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仅在一个协约国提出--从(含)该申请在该国提交的日期;B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多个协约国提出--自(含)这些申请中最早提交的日期。

    (3)《细则》中规定支持优先权申请需提交的文件,特别是在协约国申请的公证复印件。

    30.公告的申请内容

    注册长官须根据《细则》公告申请的内容。

    31.注册长官审查商标报告结果

    注册长官必须根据《细则》就下列事项审查商标并作出报告:

    A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本法

    B是否存在根据第二分部驳回的理由

    32.注册长官对有争议的分类或商品等事宜的决定

    A如果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方面的问题;

    B根据本法,注册长官的决定不可上诉,并不可在上诉或其他诉讼中作为问题提出。

    33.申请被受理或被驳回

    

(1)除注册长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况外,在审查后,应受理商标:

    A商标申请不符合本法;

    B存在驳回的理由。

    

(2)注册长官可有条件或有限制地受理申请。

    (3)在下列情况下,注册长官必须驳回申请:

    A申请不符合本法;

    B存在驳回理由。

    (4)注册长官不能不给申请人听证机会而驳回商标。

    34.决定的通知等

    注册长官必须

    A根据第33条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决定;

    B在官方公告上公布其决定。

    35.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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