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章节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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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章节汇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由:

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构成。

2、法的4个特征:

A.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B.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D.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3、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4、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

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6、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8、安全生产工作的构成:

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

9、安全生产法治不健全的突出表现为: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10、《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11、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12、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13、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4、安全生产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有位置、有机构、有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关键。

2、安全生产保障要靠:

厂长经理组织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4、大量的从业人员既是安全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

5、生产经营单位: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6、安全生产法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言,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8、《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为先、监督执法为先。

A、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C、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的监管上。

9、《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

①依法应当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⑤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1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公会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事故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17、安全生产中介的五个特性: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一是从事的中介服务工作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二是有依照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三是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四是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五是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19、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1、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执行法定的保障安全的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2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

25、安全投入:

公司制的董事会,非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的由股东决定。

2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是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8、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0、《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37、《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3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3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义务。

4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2、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3、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44、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受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45、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

46、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共三种:

一是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求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三是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有①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是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47、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4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

并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分为:

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49、《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其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探明180余种矿产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海洋,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3、《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出口的直线水平距离符合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矿长(矿务局局长、矿产公司经理)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②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④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⑤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⑥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⑧及时、如实的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7、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8、矿长报告的的情况:

①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②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④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⑤重大事故处理情况;⑥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9、矿山企业职工享有的权利:

①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③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矿长安全资格考核的内容:

①《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②矿山安全知识;③矿山生产管理能力;④矿山事故处理能力;⑤安全生产业绩。

11、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2、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13、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14、《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5、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16、《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①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③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④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⑤检查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⑥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17、矿山安全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矿山安全主管部门的职责:

①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②批准矿山建设工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③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④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⑤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18、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为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19、《消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20、建设单位应当在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2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

23、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4、建设工程和公共聚众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单位与个人有违法的,处五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27、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市区交通量大的路段等不得超车。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4、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

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返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的要件: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一般为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大型群体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的是:

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特别恶劣的情形。

7、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是积极参加者,以共犯论处。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1)“情节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②实施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是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的图纸、记录、计算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3、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6、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管辖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地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和属地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8、应受处罚的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3)依法应受到处罚。

9、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又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2、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当事人对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5、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缴费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16、行政处罚实行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分为5类: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一般许可是运用最广泛的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许活动。

3、一般许可的主要功能是:

防止危险,保障安全,通常没有数量限制。

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

4、特许的主要功能是:

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除法律规定外,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5、认可的主要功能是:

为提高从业者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

6、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判断和审查确定。

7、登记的功能是:

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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