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十五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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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十五种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设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有通风设施。
4.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6.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7.爆炸材料库应有警卫昼夜看守。
8.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3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枚,并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
10.只准贮存使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11.爆炸材料发放、使用,警卫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爆炸材料应有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送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送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2.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放于木质或竹质的容器内,不准装在衣服内。
(2)不准把爆炸材料放在车内运送也不准乘车运送。
(3)交接班时,人员出、入井时严禁运送。
(4)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1、爆破材料发放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量为限,不准多领。
3、爆破物品领取人员,根据本班需要数量,填写领料单,由当班带班领导签字,方可领取爆破物品。
4、领取爆炸物品时,发放人与领取人必须在领退登记薄上签字。
5、爆破物品领取时,领取人员必须自带雷管、炸药箱,否则,管理人员拒绝发放爆破使用材料。
6、下班后,应将当班所剩爆炸物品及时交还爆炸物品库,并清理登记,交还人及接收人均要签字。
7、库房人员每10天盘点一次,必须做到账物相符。
8、电雷管必须编号。
9、若爆炸材料丢失,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帮助追查。
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只准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其它爆炸物品,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4.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7.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8.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运行爆破。
9.炸药和雷管箱支到工作地点后,必须分放于木制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置于顶板完好,远离电器设备和金属体的地点。
10.装配引药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为限。
11.装药应用木质炮棍或竹质炮棍,严禁用金属棍作炮棍。
12.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13.采用串联接线爆破。
14.只准用放炮器启爆,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保管。
15.严禁将启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送。
16.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至少等15min才能沿线检查。
17.瞎炮严禁“掏、挖、扯”,处理方法是在距瞎炮300mm处重打一平行瞎眼的新眼,重新装药启爆。
爆炸物品测试制度
1.电雷管必须编号测试,合格后方能发放。
2.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接短路。
3.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
4.雷管的检测工作必须在单独的房间内进行。
5.雷管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6.雷管的检测室必须按有关规定布置。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过期或不合格的爆炸物品必须交爆炸材料库,统一保管,统一销毁。
2.销毁时间定为每季度一次。
3.销毁工作必须请公安机关派人参加,并主持销毁工作。
4.被销毁的爆炸物品必须清点造册登记,准确无误,参加销毁的人员均要签字。
5.销毁数量+使用数量=进货数量,若出现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报请公安机关侦破。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看库人一定要坚持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4、临时、少量地购买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供应点购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单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爆晒、地势较高面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
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和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
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五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
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
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县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制度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由县公安局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富源县大河镇煤矿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爆炸物品储存制度·····························1
2、爆炸物品运输制度·····························2
3、爆炸物品领退制度·····························3
4、爆炸物品使用制度·····························4
5、爆炸物品测试制度·····························6
6、爆炸物品销毁制度·····························7
7、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8
8、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9
9、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10
10、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1
11、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2
12、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3
13、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14
14、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16
15、民爆物品安全操作制度························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