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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08)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四章 安全

第五章 组别

第六章 参赛办法

第七章 费用

第八章 赛事信息

第九章 报名

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

第十一章 模拟赛

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

第十三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第十四章 场地

第十五章 地图

第十六章 线路

第十七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线路

第十八章 检查点说明

第十九章 检查点设置及器材

第二十章 打卡系统

第二十一章 装备

第二十二章 出发

第二十三章 终点和计时

第二十四章 终点区与终点区配置

第二十五章 比赛成绩

第二十六章 公平竞赛

第二十七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八章 抗议

第二十九章 申诉

第三十章 仲裁

第三十一章 上诉

第三十二章 官员

第三十三章 赛事总结

第三十四章 广告和赞助

第三十五章 媒体服务

第三十六章 附则

附录一:

莱比尼茨宣言

附录二:

线路设计原则

附录三:

项目规格

附录五:

环保指南

附表一:

项目规格简表

附表二:

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

附表三:

性别-年龄组与有效时间对照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标志(检查点)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

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

第四条               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放在一起举办时,应执行IOF规则。

第五条               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日间定向运动比赛。

第六条               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条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则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

第八条               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

第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则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方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               公平竞赛是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等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         除特别规定处,本规则适用于定向接力赛各棒运动员和团队赛的所有成员。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附录和特别规则中和的条款相冲突时,以附录和特别规则中的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

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

第十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可以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所属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五条        “规则”指本规则所列举的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

第十六条       “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

第十七条       “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八条       “运动员”既指个人,也指代表队。

第十九条       “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第二十一条            “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

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

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第二十二条            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竞赛时间划分

日间赛:

在日光下;

夜间赛:

没有日光。

(二)按竞赛性质划分

个人赛:

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

接力赛:

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

团队赛:

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

(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

单程赛:

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

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

多程赛:

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

资格赛:

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

可以有A组决赛、B组决赛等,B组运动员的排名在A组运动员之后,依此类推。

(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

按特定顺序:

到访顺序被指定;

无特定顺序:

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

传统定向:

检查点带有代码,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取消比赛资格;

微型定向:

检查点没有代码,附近有假检查点,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处罚。

(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

(五)按比赛持续时间划分

(一)长距离赛;

(二)中距离赛;

(三)短距离赛;

(四)百米定向;

(五)其他距离赛。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

(一)A类赛事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它国内、国际定向运动赛事。

(二)B类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

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

(三)C类比赛:

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动赛事。

第四章 安 全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赛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不能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作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

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安全监督官员,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委会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为赛事指定食品卫生监督官员,负责参赛人员食品卫生的安全。

(适用于食宿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赛事组织者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

第三十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委会应能对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比赛场地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

第三十二条            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线路等决定。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赛事组织者必须取消该场比赛。

第三十四条            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成统处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报到。

第三十五条            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

第三十六条            如果运动员超过有效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竞赛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线路设计员应考虑线路设计中所有的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禁区和危险的特征。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运动员可能到访、但地图上没清晰显示其危险性的特征应用红色警示带标识。

红色警示带在赛事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三十九条            在连续三天以上都有比赛的赛事中,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四十条       在酷暑、严寒及湿热的天气,中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该按比赛规格的下限设计,长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缩短10%-30%。

第五章 组 别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按性别、年龄、线路难度分组。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按性别分为女子组和男子组,代码分别为W和M。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年龄分组及代码

(一)少儿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1周岁且未满13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2和W12;

(二)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3周岁且未满15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4和W14;

(三)青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5周岁且未满17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6和W16;

(三)青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7周岁且未满19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18和为W18;

(四)成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9周岁且男子未满35周岁,女子未满3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21和W21;

(五)中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35周,女子已满30周岁,且在当年12月31日男子未满55周岁,女子未满5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35和W30;

(六)老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55周岁,女子已满50周岁者。

女子未满50周岁者。

代码分别为M55和W50。

第四十四条            如有必要,还可以分成其它年龄组,基本原则是:

(一)20周岁或20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二)21周岁或21岁周以上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月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

(三)对小于21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两年的间隔,如分为W20和M20组,W18和M18组等。

(三)对大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5年的间隔,如分为W35和M35组、W40和M40组等。

第四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根据线路难度将每个年龄组分为几个难度组,按难度递减的顺序分别称为E组(精英组),A组,B组,C组和N组(初学者组),如M21E、W21A、M18B、W18C。

第四十六条            只有青年组和成年组可以设精英组,代码分别为M18E、W18E、M21E和M21E。

精英选手的条件和申请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详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儿组和老年组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组比赛,其它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跨组参加比赛:

   

(一)20周岁和20周岁以下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岁组以内(包括21周岁组)较大年龄组的比赛。

(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年龄组运动员可以参加21周岁组以上(包括21周岁组)较小年龄组的比赛;

(三)女子可参加同年龄男子组的比赛。

第四十八条            在按性别、年龄和难度分组的比赛中必须使用以上代码。

第四十九条            当个人赛中某一个组别参赛运动员超过120人时,可分成水平相同的两个平行组,并用代码1、2表示,如M21A-1、M21A-2。

第五十条       来自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应随机平均分布到各平行组。

第五十一条            各行业体协举办的赛事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分组。

第五十二条            按行业特点分组的赛事中,各组别各项目线路的难度和胜出时间可参照规则中相应年龄组的规格设计。

第六章 参赛办法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持注册证参加比赛。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均代表所注册单位参赛。

第五十五条            不符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六条            没有报名的运动员没有参赛资格。

第五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八条            没有通过健康检查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五十九条            同一赛事中,运动员只能参加同一个组别的比赛。

平行组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费 用

第六十条       赛事费用由承办方负责。

承办方可按最低水平收取一定的报名费。

第六十一条            承办方可提前收取报名费或报名保证金,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六十二条            承办方可向推迟报名的运动员收取一定的附加费,收取标准须得到主办方的批准,并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六十三条            除非得到赛事组织方的资助,运动员自行担负参赛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六十四条            比赛费用和食宿费用应分别计算。

承办方应尽可能提供不同标准的食宿供运动员选择。

第六十五条            运动员应按赛事要求缴纳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赛事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可向参赛队收取一定的竞赛保证金,并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如果参赛队在赛事中出现违规现象,将根据规则或竞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没收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组织方向运动员提供比赛场地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时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得到主办方的批准。

第八章 赛事信息

第六十八条            所有官方信息都应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在组织方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发布。

只有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回答提问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口头发布。

第六十九条            如有需要,应向运动员提供纸质通知(通告)。

第七十条       所有赛前信息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发布,创造公平的赛前训练环境,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挥出最佳水平。

第七十一条            赛事通知的内容。

(一)比赛时间;

(二)比赛地点;

(三)主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

(五)赛事级别;

(六)信息获取方法。

第七十二条            竞赛规程的内容。

(一)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三)参加单位;

(四)竞赛项目和组别;

(五)参赛办法;

(六)竞赛办法;

(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

(八)报名与报到办法;

(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十)经费;

(十一)禁区或临时禁区;

(十二)裁判员和仲裁;

(十三)其它规定;

(十四)信息获取方法;

(十五)未尽事宜解决途径;

(十六)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

(十七)附件。

第七十三条            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参赛者的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

补充通知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

第七十四条            补充通知一的内容。

(一)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

应尽可能提供相关网站。

(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

(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

(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

(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长度、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饮水检查点数等;

(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七)天气与气候介绍;

(八)可能存在的危险;

(九)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赛事中心;

(十一)住宿地;

(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

(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

(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系会议安排;

(十五)食宿服务信息;

(十六)模拟赛信息;

(十七)赛事日程;

(十八)最近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购买办法;

(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十)信息获取方法。

第七十五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

第七十六条            秩序册的内容。

(一)竞赛通知;

(二)竞赛规程;

(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四)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办法;

(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

(六)竞赛主任;

(七)赛事监督;

(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

(九)仲裁委员会;

(十)裁判员名单;

(十一)赛事日程;

(十二)交通时刻表;

(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

(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

(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签到和隔离带、签到截止时间、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直播检查点、急救站等;

(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线路、标记线路说明等;

(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

(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

(十九)公平竞赛规定或要求;

(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

(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

(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

(二十一)赞助商宣传材料。

第七十七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方提供,包括的内容:

(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

(二)安全指南;

(三)医疗服务指南;

(四)交通服务指南

(五)旅游服务指南;

(六)志愿者服务指南;

(六)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

(七)比赛地地图等。

第七十八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

(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

(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

(三)补充通知一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

(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 

第七十九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

第九章 报 名

第八十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

第八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

(适用于A类赛事)

第八十二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适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对参赛运动员和参赛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八十三条            完成最终确认后,参赛运动队应按竞赛规程指定的方法,按报名费的50交纳报名保证金。

没有交纳报名保证金的运动员队得参赛。

第八十四条            未按时报到的运动员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十五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

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且须交纳100元的变更费。

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比赛开始前24小时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赛事中心,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到达赛事中心后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

第八十六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按力赛运动员名单的变更申请至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出。

第八十七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1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

第八十八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

第十章 行程和交通

第八十九条            运动员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法,承办方有义务协助安排返程交通。

第九十条       参赛队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由承办方安排,也可由代表队自己安排。

第九十一条            组织方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

第十一章 模拟赛

第九十二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组织方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

第九十三条            运动员、代表队官员、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

第九十四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

第十二章 出发顺序

第九十五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

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

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

第九十六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抽签决定。

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

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

第九十七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

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

第九十八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

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

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

第九十九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

(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

第一百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

第一百零一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

第一百零二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布。

第一百零三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2分钟,中距离赛为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3分钟或4分钟。

第一百零四条    百米定向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到1分钟。

这时,应通过线路设计技术分散运动员。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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