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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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生产性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为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

近年来,我县生产性服务业呈现出持续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基本具备了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基础条件。

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能够细化和深化专业化分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适应我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县正处于从能源型、资源型工业向新型工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推动我县传统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有利于更好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适应我县提升服务业产业层次和水平的迫切需要。

我县工农业经济基础好、发展环境优越,通过引进国内先进的生产性服务业,有助于改造提升我县传统生产性服务业的层次和水平,增强我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实力,进而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我县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适应我县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

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发展,物流与营销、信息服务与人力资源开发、金融与保险服务、财务与法律服务等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业,已经成为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于我县工业尽快实现转型升级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适应我县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生产服务社会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系列化服务,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重点发展领域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注重内外资并用,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业,着力提升信息、科技服务业,积极培育商务服务业,努力壮大职业培训业。

通过加强领导、政策扶持,进一步强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我县生产性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工业和现代农业的融合互动发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到2012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占全县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力争达到30%;重点培植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逐步构建起与先进工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

  (三)重点发展领域

  1.金融保险业。

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把握信贷投放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以信贷结构优化助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与现代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健全银行体系,规范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及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加快金融创新,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创业和风险投资公司。

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保险产品,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以全面提升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和维护金融稳定为核心,正确处理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服务业发展中的排头兵作用。

  2.现代物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纲要》,充分发挥我县交通发达、公铁路便利的优势,整合现有资源,重点规划建设物流园区或集聚区,加快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突出抓好荣生商贸物流园、?

等一批物流园区和项目的规划建设。

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实现连锁化经营、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物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重点发展综合性物流和特色物流,延伸物流服务网点到农村,完善城市商务服务和城市配送功能,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进一步改造提升交通运输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建设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3.信息服务业。

积极发展信息传输服务业。

在继续优化和完善通信骨干传输网、宽带接入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各类支撑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农村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抓住第三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NGN)、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加快普及的有利机遇,加快发展信息传输服务和增值服务;进一步优化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加快建设公共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服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互动发展;推进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发展,加快建设农业信息网络。

  4.科技服务业。

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大中小企业创新联动,加快中小企业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工作,提升科技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服务水平;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围绕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搞好科技服务,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5.商务服务业。

按照专业分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以发展中介服务为重点,着力发展会计、审计、证券、保险等财务类服务业,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类服务业,信息、咨询、评估等咨询类服务业,代理、经纪、拍卖、担保等市场交易类服务业。

突出发展以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贸易型为主的会展业,重点培育?

会展中心,大黄山?

打造区域性会展平台,提升我县会展、节会知名度。

加快建设和培育符合我县产业特色和人才需求的规模较大、信息化水平较高、服务规范的综合性劳动力市场,完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建立全县统一的就业服务网络平台。

重点培植一批运作规范、诚实守信的商务服务知名品牌和企业,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分布广泛、功能完善的现代商务服务体系。

  6.职业培训。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立足我县职业教育的优势,拓宽培训方式,开展委托培训、招标培训和订单式培养,强化实际操作训练,重点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培训机构,强化与市外、省外知名院校合作,加快建设一批实训基地,加快培养适应我县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多层次、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入内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均予积极支持。

积极引导、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县内企业联合创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凡来我县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3.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凡是新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二)财税政策

  1.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由县级财政视情况对该企业予以适当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的企业总部、研发设计中心和县内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重点高校、世界500强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5.对从事呼叫中心、动漫游戏、手机报、网络及手机游戏、信息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6.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建设生产性服务业设施时,人防费、绿化费、草原维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可给予减免。

  7.免收县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债、抵贷资产接收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8.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创意服务等项目。

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大型物流企业。

  9.对引进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县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信贷政策

  1.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将服务业贷款比例作为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激励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2.把生产性服务业列为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以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方式,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3.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

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

  4.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各类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被列为县级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土地政策

  1.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合理安排供地结构,适当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和职业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倾斜。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2.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3.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五)其他政策

  1.积极推动县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业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

  2.选择1-3户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行创新发展试点,探索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路子。

3.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专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及企业管理人员到生产性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费用由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城区中心集中,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园区,提高我县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服务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县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研究提出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定期分析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把握发展动态,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和考评提供依据;县物价局要加强对服务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认真清理限制和阻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价格与收费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企业由县发改委和县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本意见由县发改委和县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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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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