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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社会保障学 本科考试复习资料

(二)

社会保障学

四、辨析题

1、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目标,它仅仅是保障社会成员最低的生存需要。

( ×“社会福利”改为“社会救助”)

2、我国负责管理灾害救助、贫困救助与特殊救助事务的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救灾救济司。

(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为“民政部”)

3、养老保险的内容就是向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

(ד提供经济帮助”改为“经济援助与服务相结合”)

4、英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薪金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

(ד英国”改为“德国”)

5、新加坡的就业委员会是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

(ד新加坡”改为“瑞典”)

6、中国农村的五保户制度,属于老年人福利的范围。

(√)

7、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制度。

(ד福利国家型”改为“社会保险型”)

8、一个国家的恩格尔系数越低,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生活水平越低。

(ד生活水平越低”改为“生活水平越高”)

9、养老保险追求长期平衡,医疗保险追求周期平衡,失业保险追求即期平衡。

(×将“周期平衡”与“即期平衡”调换位置)

10、政治因素是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因素。

(ד政治因素”改为“经济因素”)

11、社会保障基金可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这类投资可称为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却又是必要的投资选择。

(ד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却又是必要的投资选择”改为“直接的、激进的、风险型投资”)

1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的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乡村贫困问题。

(√)

13、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无过失补偿原则”。

(ד无过失补偿原则”改为“个人不缴费原则”)

14、以福利项目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为依据,员工福利可以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

(√)

15、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福利的对象则是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劳动者。

(×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位置颠倒)

16、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保障发达状态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ד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程度”改为“社会保障实践的出发点和基本目标”)

17、在建设中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应当确立大协调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和公平的价值取向。

                                           (√)

18、中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主要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

(ד政府集中管理模式”改为“国家财政总监督下按照分类负责原则确立的部门分管模式”)

19、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合的模式是中国的首创。

(√)

20、企业年金是比较普遍的法定员工福利计划之一。

(ד法定”改为“非法定”)

21、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救助的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公务员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

(ד公务员”改为“制造业工人”)

22、我国目前企业和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员工本人平均工资的5%。

(ד平均工资”改为“上一年平均工资”)

23、社会保障的项目发展不是一个一个的增长,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采取急剧膨胀型发展的方式。

(√)

24、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

(ד8%”改为“20%”)

25、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ד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改为“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

26、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的宗旨是:

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

27、一个国家的恩格尔系数越低,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生活水平越低。

(ד生活水平越低”改为“生活水平越高”)

28、我国负责管理灾害救助、贫困救助与特殊救助事务的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救灾救济司。

(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为“民政部”)

29、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

30、要向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ד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改为“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31、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

答:

对。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基础,没有商业保险,就不可能有社会保险的产生,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①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行政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

②作用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规定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全体人民为对象,一般险种实行任意投保的办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力。

③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强调投保人的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决定保险金的多少,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表现为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32、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答:

错。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而劳动者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而且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最多,包含劳动者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社会保险是所用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社会成员中的特殊人群,如:

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33、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唯一来源?

答:

错。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形式来看,有三种渠道:

企业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国家财政资助;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仅仅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不是唯一来源。

34、社会保障管理就是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

答:

错。

社会保障管理是由国家和政府及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过程。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如制定法律、法规;②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③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能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同与社会保障管理。

35、最低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绝对贫困问题。

答:

错。

贫困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维持生存的最低需求品缺乏,相对贫困是指比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的生活状态。

最低社会保障目标所针对的不仅是绝对贫困人口,还包括生活水平没有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相对贫困人口。

社会保障学 本科考试复习资料(三)

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功能:

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

4、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目设置等。

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5、社会救助: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6、社会保险:

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支劳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

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

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

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④工伤保险:

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7、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8、慈善事业:

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9、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

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转移给保险人,当约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12、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

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充分体现保险互助互济原则的一种保障形式。

(德国、美国、日本)

13、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

主要代表是新加坡创造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模式,都以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基体原则。

14、福利国家型模式:

强调普遍性与全民性,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全面保障形式,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年老、生育、死亡以及鳏、孤、独、残都给予安全保证。

典型国家是英国和瑞典。

15、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

以称政府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前苏联)。

16、社会保障法: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法律的面孔出现。

17、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18、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

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19、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

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20、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是指专门规范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律,它们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主要依据,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

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是指一些国家制定的包含有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如《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等。

2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而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2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组合。

23、集中管理模式:

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4、分散管理模式:

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5、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5、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6、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运行管理与监督。

27、社会保障基金:

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28、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是指国民收入在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内部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直接分配,它集中地体现了物质生产领域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权力较量及分配对立关系。

29、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再次进行的收入分配,它通常由国家主持,即以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手段,在物质生产部门初次分配最终结果的基础上,集聚财政收入,再以财政支出形式分配出去,以满足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同时,也可以由企业或居民以劳务付费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

30、征费方式:

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它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均可以采取征费方式来建立专项基金。

31、自由筹资方式:

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

32、预算管理:

政府预算管理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33、财务监督:

即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全过程都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4、待遇给付:

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最终环节,是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标志。

35、委托投资:

即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36、现收现付式:

亦称为非基金式或纳税式统筹分摊方式,该模式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两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确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其特点是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提高,实质上体现着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

37、完全积累式:

也可称为基金式或总平均保险费式或预提分摊方式。

该模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当的费率标准,将养老保险较长时期的支出总和按照比例分摊到整个期并向企业与个人征收,同时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运营与管理。

38、部分积累式:

亦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附梯式。

尽管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均有着自己的特点与长处,但分别采用又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困难。

39、社会统筹模式:

是通过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或一个周期内的社会需要统筹规划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40、个人账户模式:

是指企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当劳动者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离开劳动力市场以后,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本金+运营收入),领取养老保险金。

41、给付既定模式:

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42、缴费既定模式:

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

43、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是指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

44、基本养老保险:

是指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5、医疗保险:

是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进行筹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病接受了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6、社会医疗保险:

是国家立法实施的对公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47、商业医疗保险:

是指同保险公司开办并完全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原则确立的市场化医疗保障,它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医疗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

48、医疗保险基金:

是国家为保障被保险人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49、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

也被称为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或结算。

它是指由医疗保险组织(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服务后,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运行部分或全部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医疗服务机构消耗的医疗成本进行补偿。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就是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50、按服务项目支付:

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项目和服务量,对它们做出的费用补偿的办法。

它属于费用后付制。

51、按人头支付:

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1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52、总额预算制:

由政府单方面或医疗保险机构同医院协商事先确定年度预算总额,在年度内,医院的医疗费用全部在总额中支付。

53、工资制(薪金支付)制: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或其他医疗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向他们发工资,以补偿定点医院人力资源的消耗。

一般依据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医生的技术等级、服务的数量及质量来确定医疗服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54、定额(或按比例)自付:

被保险人每得到一次门诊或住院服务时,都需自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全部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

55、扣除保险:

保险机构规定,当被保险人就医时,其医疗费用在某个标准数额(通常是最低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病人自付,保险机构只支付这个标准数额以上的部分。

个人自付的水平也叫“起保线”、“起付线”。

56、限额保险:

保险机构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在这个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超出这个水平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己负担。

这个最高限额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封顶线”。

57、国家医疗保险:

也被称为全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计划地拨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险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不需支付费用。

因此,国家医疗保险又称为免费医疗保险。

(英国)

58、初级医疗服务:

也叫家庭医生服务或通科医生服务,提供初级医疗服务的医生称为家庭医生或通科医生。

59、社会医疗保险: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酬情补贴。

(代表性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

60、社区合作医疗保险:

又可称为基层医疗保险和集资医疗保障制度。

是依靠社区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

(以中国的合作医疗和泰国的健康保险卡制度为代表)。

61、储蓄医疗保险制:

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立法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制度。

(以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62、就业:

广义:

指劳动力要素和生产资料要素结合的状态。

狭义:

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或合作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一种活动。

63、失业:

广义:

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

狭义:

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

64、自愿性失业:

指劳动者自动放弃就业机会,而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

65、非自愿性失业:

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工作的情况。

66、完全失业:

指失业者有劳动能力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67、部分失业(不充分就业):

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有工作,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作时间的1/3。

68、显性失业:

又称公开失业,一般以失业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为准,一般用失业率来反映。

69、隐性失业:

指未表现出来,但确实存在或就业不充分的现象,指实际生产率低于潜在的生产率,是一种劳动力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况。

70、摩檫性失业:

指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时间滞差、信息成本和流动成本等原因引起的失业。

71、季节性失业:

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购买的习惯等原因引起的失业。

具有规律性、行业性以及失业持续期的预知性等特点。

72、技术性失业:

是由于技术进步、管理改善、生产方法改进等原因造成的失业。

73、结构性失业:

是由于经济结构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的变动,引起了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从而产生的部分劳动者成为失业者的情况。

74、马克思的失业理论:

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他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的表现,即资本的私人占有和整个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的突出反映。

75、菲例普斯曲线:

是用来表示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之间关系的曲线。

76、“奥肯法则”: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1962年提出)该法说明了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精确关系。

77、失业保险:

是旨在通过能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来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能力的一个社会保险系统。

78、失业保险基金:

是在国家法律或政府行政强制的保证下,集中建立起来并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者物资补偿的资金。

79、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所遭受的以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80、“无过失补偿”原则:

亦称“补偿不究过失”或“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原则,即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职工个人,均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首创于德国)

81、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

指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而遭到严重损失以致完全丧失,需要对劳动力价值的损失和丧失进行赔偿。

82、开放式列表法:

即除已经纳入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病之外,还可以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导致的新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

83、封闭式列表法:

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在工伤保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对有些新发现的职业疾病,只有在正式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列其中才被承认。

84、个别确定法:

又称为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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