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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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0901.docx

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0901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鲁宣发【2011】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

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

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重点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中坚和骨干力量。

为深入落实《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振兴的意见》(鲁颁发【2010】19号),加快培养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支撑带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产业合理分工和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优势文化企业集群,做大做强我省文化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文化企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并配合对省重点文化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省重点文化企业实行自愿申报。

山东省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省重点文化企业。

第四条省重点文化企业的遴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高端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导向,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出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龙头文化企业,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文化企业。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在土地利用、行政收费、工商登记、税收优惠、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文化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纪检、政法等部门可采取挂牌保护等方式,杜绝“三乱”现象,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保护。

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对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发展进行跟踪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省重点文化企业应依法设立3年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主业突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有较大规模实力,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具体条件要求不同:

1.新闻传媒企业:

平面媒体发行量超过20万份,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0%。

网络媒体日均浏览量超过1500万PV、点击率超过1亿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5%。

2.出版发行企业:

国有出版发行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主营业务占比在70%以上,精品出版物数量和影响力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民营出版发行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精品出版物数量和影响力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印刷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产值超过1亿元。

3.影视企业:

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影视制作企业年拍摄制作影视片3部以上,近三年荣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1项以上;院线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

4.文化艺术企业:

总资产超过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近三年,演艺企业有1项以上的作品荣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文华奖等国家级奖励;工艺美术企业有1项以上作品获得国家级创意设计大奖。

5.休闲娱乐企业:

总资产超过2亿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0%。

6.动漫游戏企业:

要有领军型的创意团队,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年均增幅不少于30%。

动漫游戏企业年生产动画片超过1000分钟,近三年有2部以上在省级以上或国外播出平台播出,荣获国家级、省级动漫原创大奖。

7.广告会展企业:

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30%,有1项以上获得全国广告创意长城奖。

8.文化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

总资产超过10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拥有多项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比例超过70%。

9.文化产品销售企业:

总资产超过3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10.文化物流企业:

总资产超过3亿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30%。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山东文化产业网(

第十一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对申报文化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对入选单位进行审核,拟定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在省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省重点文化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复审。

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对省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度考核、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发展规划、收入水平、利税贡献、增长速度等指标,每年对重点文化企业进行综合业绩考核。

考核合格的,落实各种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业绩大幅下滑;

(二)后续项目没有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对其认定,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企业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条件,将撤销其认定,予以摘牌。

(一)企业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企业治理结构发生变更;

(三)企业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和影响力的其它变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振兴的意见》(鲁办发【2010】19号),积极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形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的项目集群,引领文化产品层次提升和产业规模壮大,提升骨干企业竞争力,培育文化产业高地,造就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各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推荐工作,并配合对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自愿申报。

山东省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

第四条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评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高端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导向,从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择优选出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比较优势明显、产业带动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视同为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省市两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投融资服务、招商推介、信息咨询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确保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各地要把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加大项目推进力度。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技术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较好的市场前景,其建设实施能够大幅带动相关投资,对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和动漫、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大项目、新项目。

1.创意设计项目。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艺术创作、音乐制作、广告制作、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包装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服装设计、旅游策划、咨询策划等原创项目。

2.数字内容和动漫项目。

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图书、电子报刊、网络广播、网络视频、网络广告、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的动漫原创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品牌动漫衍生产品开发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影视制作项目。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影视精品创制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品牌影视产品后续产品开发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集创作、拍摄、制作、交易发行等综合功能的影视加工贸易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城市院线影院建设和有线网络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4.出版发行项目。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图书出版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版物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项目;出版发行单位投资2亿元以上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销售网络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出版发行基地建设项目。

5.印刷复制项目。

投资2亿元以上的出版物印刷产业基地、包装装潢印刷基地、印刷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薪技术印刷、数字印刷、个性化印刷项目。

6.演艺娱乐项目。

投资5000万元以上演艺娱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演艺精品创作项目。

7.广告会展项目。

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型广告媒体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强有力拉动作用的品牌会展项目。

8.文化旅游项目。

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融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国内一流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9.其它优秀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五)项目可行性报告;

(六)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

(七)项目投资计划书;

(八)《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山东文化产业网(

第十一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小组,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对申报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对入选项目进行审核,拟定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名单,在省内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列入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名录,在省主要媒体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项目将不能被认定为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对列入名录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重点项目名录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进入名录3年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仍然没有完成的项目,从名录中剔除。

空出名额,每年进行递补。

第十四条对列入名录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年度考核。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项目进展情况专题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其项目计划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对其优惠扶持。

第十五条列入名录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没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及时报告;

(三)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列入名录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对其认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列入名录的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条件,将撤销其认定。

(一)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

(三)项目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促进文化资源聚集、实现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动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路径。

为深入落实《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振兴的意见》,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其集聚、孵化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合理布局和集约化发展,辐射带动全省文化产业调整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能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对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带动示范作用,达到相应标准条件并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是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规模和影响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达到相应标准条件并通过认定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地。

第三条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

山东省境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申报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基地单位可以申报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

第五条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统筹协调和产业导向。

第六条通过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享受全省重点服务业园区优惠政策,在资金扶持、土地利用、行政收费、工商登记、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七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推进与服务。

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加强规划论证,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服务工作,协调园区企业间的合理布局、共同发展。

纪检、政法等部门可采取挂牌保护等方式,杜绝“三乱”现象,切实加强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保护。

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舆论氛围,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园区、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应达到如下条件:

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要有布局合理、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发展规划,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产业集聚度较高,具有较完善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形成以特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达到一定经济规模,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园区,具体条件要求不同:

1.创意产业园区。

以创意研发和创意设计为主要内容,以软件、动画、影视、广告、设计为主要产品形态,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入园企业30家以上,有能够满足入园企业生产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

软件、动画、游戏、广告、设计产出占园区总产出的比例应在90%以上。

有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的龙头企业。

2.文化产品制作园区。

印刷园区应有5家以上的印刷企业,龙头印刷企业年产值超过1亿元。

影视基地应有外景拍摄、摄影棚和后期制作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年拍摄制作影视片3部以上。

书画园应有工作室、画廊50家以上,人员500人以上,年书画销售额超过1亿元。

文化用具和设备生产园区应有5家以上企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过10亿元。

3.文化商贸物流园区。

文化商贸园区主要以文化产品批发零售等商业企业为主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50个以上或有经营业户100家以上,年交易额超过20亿元。

文化物流园区应有文化制品、文化用品、文化设备物流企业10家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占一定比例,园区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休闲区。

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为载体,以门票销售和休闲娱乐服务、特色文化制品销售为主要收入来源,以旅游观光、文化体验为主要内容,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聚集特色文化资源和相关服务设施的区域。

区内有AAA级以上景区和较完善的配套休闲娱乐等服务设施,文化特色鲜明,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年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

5.综合性园区。

以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为依托,以各类文化产品创意设计和生产销售为主要内容,代表区域文化产业水平,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对区域文化创新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入园企业超过50家,文化产品生产销售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70%以上,园区年度总产值超过30亿元。

第九条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应达到如下条件:

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有科学高效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领先的策划能力、文化产品创新能力、市场销售能力,产业特色突出,发展速度快,竞争力强;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十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表》或《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基本情况;

(五)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表》或《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通过山东文化产业网(

第十三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对申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对入选园区、基地进行审核,拟定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名单,在省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公示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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