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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

  篇一:

商品房屋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

  开发企业申请表

  办理过程:

  1、按照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2、交市场管理处审批

  3、提交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资质复印件以及售楼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开发企业售楼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开发企业售楼人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填写使用权限数字要清楚,权限报上后不可随意更改。

  附:

联机备案软件权限列表

  附

(二)联机备案软件认购书权限列表

  篇二: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XX〕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者销售点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应当与联机备案专连接,联机备案专用管理软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联机备案专用管理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联机备案专上提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联机备案专提供的示范文本。

联机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联机备案专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自行设置密码,上提交合同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联机备案专打印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管理系统自动备案;

  (四)楼盘表标识公示,即管理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同时标明该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文件;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预售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前,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法定理由和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外,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身份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商品房由预售变为现售,或者商品房面积、销售的平均价格、房屋用途、结构、户型、套数等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在联机备案专上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联机备案专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下列核实后的信息及时通过公共信息络公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项目规划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楼号、建筑结构、层数、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等;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楼盘表内已销售和可销售房屋的情况;

  (六)房地产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信息;

  (七)商品房拟销售的平均价格。

  第十四条县(市)、上街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6月20日施行。

  篇三: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XX-06-25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手续,签订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认购和备案手续。

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上备案手续。

如未备案,十日后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及所需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备案流程:

  1、客户签约→按揭(一式四份),一次性(一式三份),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如: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明、收入证明)

  开发商需提供:

(客户进账单、发票、打印商品房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料准备好后拿到开发公司加盖公章、法人章。

  2、把买卖合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扫描并拷贝到厅受理后10个工作日做出业务受理回执单,由开发公司特此委托人员去行政大厅拿回执单大厅受理通过后持回执单再去拿备案登记证明。

  二、按揭流程

  客户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未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开户卡复印件、合同以及带上由银行提供的按揭资料,夫妻双方同时到银行面签,待银行工作人员同意受理并审批完后,此时银行需保留一套资料存档,另外银行办理按揭流程不一样,在此我只针对农商行)

  三、抵押登记流程按揭专员所拿回的是每个客户共三套资料,份、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印件1份,以上资料需全部扫描并拷贝到料和u盘一起报国土房管局做抵押登记。

登记完善的手续,即《房屋抵押权证》11份、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授权委托书1u盘里一起提交到双桥区国土房屋管理局审批。

注:

  31份、抵押合同u盘里,由开发公司委托的权证人员准备一份抵押资15个工作日后,权证人员需到国土房管局去拿已抵押,在把此证拿到银行就准备放款,注(在放款前必须由开

  份、首付款发票、进账单复印件1份、首付款进账单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4份)(抵押登记申请表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11份全部进,大1(各个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式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所需资份、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1(把件拿到行政大厅)份、套资料由开发公司按揭专员拿回到售房部。

接下来开始准备抵押资料:

11

  发商向银行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算法具体由银行算,但权证人员必须知道如何算。

剩下的2份资料开发公司与客户各一份就行了。

  整个流程基本就是这样,希望各位在细节上多注意,要仔细,并且权证按揭人员需随时要了解政策,不断掌握这些信息,要让置业顾问第一时间知道。

  提供人:

骆祎

  XX年47号

  月

  篇五: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XX-06-25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手续,签订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认购和备案手续。

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上备案手续。

如未备案,十日后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1、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6、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或北京市

  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篇七:

开发企业联机备案申请表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retype/zoom/b8695888c77da26925c5b0e0pn=1&x=0&y=0&raww=626&rawh=633&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md5sum=1df4b0aafdf63af5ef2d47da8cc88620&sign=bf35ef3e23&zoom=&png=0-&jpg=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办理过程:

  1、按照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2、交市场管理处审批

  3、提交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资质复印件以及售楼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通过后,持申请表到微机中心办理领取安装程序,操作手册

  第1页共1页

  篇八: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XX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

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

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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