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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所谓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关于转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有如下规定: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会不同,有些主要是合同问题,有的则要用到公司法,涉及股权投资等等。

同时,不同的行为也会产生相应的纳税问题。

科研院所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税收问题一并考虑,争取做到提前筹划和准备,既遵守税法,又能保护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西科控股以往实践,就科技成果转化中常见的三种方式即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梳理和介绍,希望为大家的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助益。

  1科技成果转让,科研人员获现金奖励科技成果转让,科研人员获现金奖励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收取转让价款,并按规定将部分用于奖励科研人员。

这种情形下,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个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比如研究所,一个是科研人员个人。

  如果成果持有人是科研院所或企业、其他组织,它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另外,因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现金奖励的个人有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但是,就科技成果转化而言,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技术转让的范围: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

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②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③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④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特别注意: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举例举例1:

甲研究所与A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100万元,转让的专利原值为10万元,收到专利转让款后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科研人员张三,假设A公司是居民企业且与研究所未形成100%关联方。

甲研究所该纳税年度内只发生这一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因专利转让及奖励科研人员,对甲研究所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影响?

分析:

甲研究所转让专利,符合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因此甲研究所因专利转让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2.5万元((100-10)×25%=22.5),收到专利转让款将净收入的70%即63万元奖励给科研人员,63万元作为研究所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优惠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因此研究所转让专利,属于技术转让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免税。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满足的条件:

  

  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③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增值税优惠办理流程:

  办理技术贸易许可证—按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让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到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审核认定—将审核意见及证明文件报主管国税局备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减免。

  特别注意:

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选择免税。

免税材料报主管税务局备查后,要随时接受税务局的调研以及后期的税收稽查,因此应整理好相应的合同、证明文件等资料备查。

  

  举例举例2:

甲研究所与A公司签订一项专利转让合同100万元,假设甲研究所存在经营性质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该专利转让业务对甲研究所增值税有哪些影响?

需要办理哪些前置手续?

分析:

  分析:

甲研究所转让专利可申请增值税免税5.66万元(100/(1+6%)×6%=5.66)以甲研究所为例,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流程为:

①在省或市科技部门办理技术贸易许可证(某省科学技术厅、某市科学技术局);②科技部网站下载相应合同模版签订合同;③国防科工委审核认定技术合同,取得技术贸易合同认定单及技术性收入红头文件;④将审核意见及证明文件报主管国税局备案;⑤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减免;⑥将合同、认定单、技术收入红头文件、税局备案表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有的科研院所根据该规定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确定了各自的奖励办法。

  

  由于此前国家对该类现金奖励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执行中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

对于科研人员来说,获得现金奖励后的税收负担很重。

  2018年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单位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为便于单位履行扣缴纳税申报,《公告》明确,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

这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举例举例3:

甲研究所将一项专利转让给A公司,转让净收入为100万元,按照70%(70万元)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因该奖励对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有哪些?

分析分析:

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最新工资薪金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后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计算,享受优惠前,科研人员应缴纳个税为29.76万元(【700000-5000】×45%-15160=297590元),缴税后发明人最终得到的收入仅为40.24万元。

享受优惠后,科研人员应缴纳个税为14.01万元(【700000×50%-5000】×45%-15160=140090元),缴税后最终得到的收入约55.99万元,可节税约15.75万元。

  2科技成果许可,科研人员获现金奖励,科研人员获现金奖励研究所将专利许可给其他企业,收取许可费,并将其中部分用于奖励科研人员。

这种情形下,同样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个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比如研究所,一个是科研人员个人。

研究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科研人员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我们重点介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12月09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

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综合以上三个税收文件,研究所将拥有所有权的专利许可给公司,5年(含)以上,可按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参见前述第一部分介绍。

  

  

(二)增值税优惠《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收入延续原营业税优惠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参见前述第一部分介绍。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科研人员获得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情请参考第一部分。

  3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研人员获股权奖励和前面两种情况一样,作为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单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获得奖励的人员涉及个人所得税。

作价入股以及股权奖励情况下,目前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可以选择当期纳税或5年分期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所得,可以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5年分期纳税应满足的条件:

  ①若5年分期纳税,技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

  ②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所得,且须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③5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④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2、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选择递延至股转时纳税应满足的条件:

  ①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②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③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

  ④递延纳税期间,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税局备案时应提交的资料:

  ①技术成果评估报告;②技术成果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④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二)增值税优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转让技术”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①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③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科技人员取得的股权形式(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

  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以上是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税负问题及相关的政策所做的简单梳理,并不完整,比如,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形式多样,具体表现出来的经济行为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相关税负问题的认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本文也未讨论印花税等小税种,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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