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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

美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

文/MelvinHuangVishnu译/韩晶晶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第三章美国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问题

第四章证据问题

第五章性侵害与特殊场所责任

第一节学校

第二节家庭

第三节工作场所

第六章未成年犯罪者与儿童性侵害

第七章对男性未成年人、儿童卖淫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

第八章未成年少女生育问题

第九章其他特殊条款

第一十章有关未成年性犯罪者登记与社区通告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适用

第十一章媒体

第一节法庭与媒体

第二节受害人与媒体

第十二章结论

 

“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纳尔逊·曼德拉(前南非总统)

第一章概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认识到儿童性侵害是个严重的问题。

2001年,儿童性侵害案件占到了所有儿童保护案件的14%。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儿童受害方面的统计已经表明儿童性侵害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是个严重而且重要的问题。

据估计,美国每年有100万儿童被证实受到了虐待或者忽视。

在这100万儿童中,至少有13万儿童遭受了性虐待。

但是,实际遭受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数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多,因为由于感到羞耻、尴尬等原因一些案件并没有被报告。

大约一半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是由儿童熟悉或者信任的人实施的,三分之一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55%至15%是由陌生人实施的。

大部分侵害人是男性,但在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也有高达20%的女性侵害者。

性侵害案件中儿童律师的作用通常是模糊不清的。

因为在这类特殊案件中,律师为儿童代理案件要达到何种目的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服务对象的儿童在能力方面也有欠缺,令人担忧。

一位法学教授曾对此作出以下评论:

“对律师而言,可能没有比在法庭上为儿童代理更具有挑战性的角色了。

……在处理涉及儿童和家庭的案件中,律师需要完全运用所有的技能、技巧。

”律师被指定后,以儿童的法律代理人身份提供服务,帮助儿童在诉讼中获胜,而专门受过儿童发展或儿童心理方面培训的其他人则成为儿童的法律监护人或者“儿童最大利益”的倡导者。

美国尽管没有专门建立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保护儿童利益的联邦或州的机构,但是有一些指导手册可以帮助代理儿童出庭的律师,例如美国律师协会儿童和法律中心发布的《虐待疏忽案件中儿童代理律师的实践标准》。

尽管律师充分代理儿童受害人存在很多挑战,但是对于与儿童性侵害案件相关的因素、概念以及事项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帮助律师提供最好的法律咨询。

这篇文章将阐述美国性侵害案件涉及到的一些关键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

(1)未成年犯罪者;

(2)对男性未成年人和少女生育的儿童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欠缺;(3)赔偿;(4)对儿童受害人的治疗;(5)证据问题;(6)法律程序;(7)性侵害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

第二章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介绍

为了对联邦和州有关儿童性侵害的法律有基本了解,我们将介绍联邦的立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和内华达州的法律。

美国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3条,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如下规定:

美国属地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包括在海事和领土管辖范围内,或者根据联邦部门或者机构的命令或协议被安置在监狱、机构或者其他设施中的人,如果与以下对象发生性行为或者企图发生性行为:

(1)已满12岁但不满16岁,并且

(2)比侵害人年龄至少小4岁。

则依据该条的规定,侵害人要被处以罚款,或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刑罚同时适用。

根据联邦注释法典第18章第2246条的规定,“性行为”的定义为:

(A)生殖器之间或者生殖器与肛门的接触,以及为了接触而轻微穿透;

(B)口交;

(C)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穿透生殖器;

(D)带有虐待、羞辱、骚扰或者贬低的意图,或者为了激起、满足任何人的性欲,故意触摸不满16周岁的人(不包括隔着衣服触摸)。

根据联邦的法律规定,尽管控诉不需要被告人知道对方的年龄或者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距,但被告人可能会以合理相信对方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

在宾夕法尼亚州,综合法典第18个标题之下的第31章第12节对儿童性侵害作出了规定。

该条款规定,通过以下方式与他人性交的强奸行为为一级重罪:

1、采取强迫的手段;

2、向对方施加带有强迫内容的威胁,使其不能反抗;

3、利用对方无意识而对与其实施性行为;

4、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药物、麻醉品或者其他方式使对方不能反抗,然后通过命令等方式使反抗能力严重削弱的对象不能评价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5、与智力有残疾不能作出同意表示的人发生性关系;

6、与不满13岁的人发生性关系。

宾夕法尼亚州将“性交”定义为“除了传统的意思外,还包括对生殖器的轻微穿透,不要求射出。

宾夕法尼亚州的注释法典继续界定了法律规定的性侵犯。

与不满16岁并且年龄至少比自己小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没有结婚,这种行为构成二级重罪。

一级重罪将被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5000美元的罚金。

二级重罪将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5000美元的罚款。

不同于联邦的法律规定,该州要求只有在受害儿童14岁以上时,被告人才可以以年龄认识错误作为抗辩理由。

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行为人要承担严格责任。

即不管是否对年龄认识错误,只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性侵害犯罪。

内达华州的法律规定没有使用“强奸”这个词,而是规定了“性侵犯”。

“性侵犯”的含义是:

在下列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1、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精神上或者身体方面不能反抗或不能理解行为性质。

性侵犯的行为方式包括性交、口交等。

如果行为人对不满16岁的儿童实施了性侵犯,则会构成一级重罪,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处以相应刑罚:

1、如果犯罪行为对儿童受害人身体造成了特别严重伤害,行为人将处以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

2、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对儿童受害人身体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行为人将被处以无期徒刑,并且服刑至少25年后才有资格被假释;

3、如果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犯,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但要被处以无期徒刑,并且服刑至少35年后才有资格被假释。

此外,内达华州还规定了两种与性侵害相关的犯罪,“法定性诱惑罪”和“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罪”。

其中“法定性诱惑罪”的定义为:

1、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与不满16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或者口交;

2、以挑起、引诱、满足他人的性欲为目的,已满18周岁的人与不满16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

实施该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以:

1、已满21岁,构成三级重罪;

2、不满21岁,构成轻罪。

“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为了挑起、引诱、满足自己或者儿童的性欲,带有淫秽意图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等行为,这些行为没有构成“性侵犯”罪,但是构成本罪。

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构成一级重罪,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至少在服刑10年后才能够获得假释,还有可能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金。

尽管美国五十个州关于性侵害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是从本质内容方面看,这些规定与介绍的上述法律规定是相似的。

第三章美国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都可以审理犯罪案件,两种程序产生的诉讼结果有很大区别。

由于刑事和民事法庭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因此这两种审判并不认为构成对同一案件的双重审理。

刑法是为了禁止特定行为并惩罚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如谋杀或者强奸。

由于犯罪被认为是反社会反政府的行为,因此国家通常是起诉被告人的一方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判处从罚金到死刑的各种刑罚。

但是最常见的制裁手段是监禁。

尽管对于刑法的作用存在争议,但是通常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威慑和康复。

普通人能够接触到的民事法律一般分为两个分支:

合同和侵权。

合同法处理发生争议或者被违反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

侵权法处理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过错或者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与刑法禁止特定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解释或者说明合同、事件,从而判断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应当实施的合理行为。

民事诉讼是以原告的名义提起的。

如果被告被认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如违反了合同或者给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被告将会被判决实施各种补救措施以使“受害者”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

这些补救措施包括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因违反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事法庭不能作出监禁的裁决。

民法的目的通常被认为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实际赔偿。

在行为人故意实施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将同时适用。

因此,民法的目的是恢复,赔偿和威慑。

通常情况下,很多犯罪行为案件在不同或者相同时间接受刑事和民事法庭的分别审理。

这能够使被害人获得两种救济手段,即有罪被告人的监禁和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事法律,法官不会作出“恢复原状”的裁决,因此不会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间,既由刑事法庭又由民事法庭审理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情况大大增加。

这主要是一些女权主义者组织建议家庭暴力或者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将犯罪行为既诉诸刑事法庭,又诉诸民事法庭。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侵权犯罪行为被诉诸民事法庭的趋势,一些人表示出了担忧。

担忧的原因是对于受害人来说,将案件诉诸民事法庭远比在刑事法庭审理容易得多。

在民事法庭,证明标准以及对被告人的保护程度都较低,因为被告人没有失去自由的风险,只会损失一部分金钱,这是较轻的惩罚。

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比,通常使受害人更容易胜诉。

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无罪推定。

在刑事法庭,有罪必须建立在“排除合理怀疑”基础上,即如果认定被告有罪,证据必须是确定无疑的。

而在民事法庭,责任的确定是建立在“优势证据”基础之上的,即审查原告的陈述是否正确。

在刑事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需要陪审团的一致同意。

在民事法庭,陪审团可以“依法行动”,包括处理财产争议以及人身伤害案件。

很多这类案件的裁决并不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如果12个陪审员中有9个同意,裁决即可做出。

而且,民事法庭没有赋予被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被告可以被强迫证明,而且证明标准在民事法庭是较低的,例如一些种类的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

犯罪行为受害者将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诸民事司法系统以获取赔偿,一些人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他们通常忍受着巨大的身体、心理痛苦以及财产损失,而国家补偿或刑事方面的赔偿并不能够涵盖受害者所受的所有损失。

实际上,刑事赔偿和国家补偿几乎不能补偿受害人因为持续痛苦而导致的生活质量下降。

而民事诉讼的判决不仅能够使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还能够作出采取重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命令,从犯罪行为本身以外的因素预防犯罪的发生。

近年来,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更加突出了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以及其他利益。

在一起谋杀案件中,两个受害者的家庭获得了共3350万美元的赔偿,另一起案件中,拉斯维加斯一位遭受性侵害的女性获得了520万美元的赔偿,其他成功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一起外国交换学生被杀案和两个在童年时受过性侵害的成年姐妹案。

这些案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和法律界关于民事诉讼对受害人救济的意识,而且也突出了对受害人的服务领域。

除了在经济方面能够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外,民事救济措施还能够使受害人行使他们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受害人自己而不是国家决定最终的裁决。

受害人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律师。

正如上文提到的一样,证明责任在民事案件中比在刑事案件中轻,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明标准不是特别严格。

被告收到传票后可以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

此外,被害人的意见能够通过是否决定接受案件解决方案得以在诉讼结果中体现。

民事诉讼也能够起到预防的效果。

民事案件能够将涉及受害的其他责任方带入诉讼中。

例如,强奸罪的受害者可以诉宾馆或者办公大楼因为违反了安全规定而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些诉讼能够改变被告或者其他人经营管理的方式,降低将来再次发生犯罪的可能性。

国会和州的立法机关已经签署了很多法律帮助犯罪行为受害人寻求民事上的救济措施。

美国很多州近期的立法都关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时效延长,即受害人必须提起诉讼的时间段限制。

现在已经有很多州将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延长到了儿童受害人成年以后的若干年。

例如,康涅狄格州将诉讼时效规定的更长,规定为成年后的17年内,即35岁之前。

不管受害人因为何种原因没有在之前提起诉讼,在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内都可以提起诉讼。

其他法律准许未成年时遭受过性侵害的成年受害人从侵害人的联邦养老金中获得赔偿。

根据最近的立法,基于性别、仇恨动机的暴力以及跟踪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民事方面救济。

根据1994年的《妇女暴力法》,性侵害、家庭暴力、儿童虐待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们可以获得新种类的民事救济措施。

该法规定:

“所有在美国的人都有权免受基于性别而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

根据该条的规定,基于受害人性别而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有责任向受害人同时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妇女暴力法》的规定,在基于性别的犯罪案件中,法庭作出的恢复原状命令包括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身体以及专业治疗的费用、收入损失以及律师费。

这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赔偿非常相象。

此外,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签署了反跟踪法。

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对跟踪者将处予刑罚。

一些州的立法机关还签署了跟踪侵权法,允许被跟踪的受害人起诉跟踪者获得金钱赔偿。

最终,很多赋予特定犯罪受害者追索权的法律得以通过。

这些特定犯罪行为是基于受害者的种族、肤色、民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残疾以及年龄而实施的。

第二节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权利

正如上文提及的那样,必须从公诉模式理解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的作用。

这种模式构建了国家处理犯罪行为的方式。

从美国的大部分历史来看,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个体造成的伤害,更是破坏了和平与社会的秩序,因此,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比仅仅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

公诉模式强调的是某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中正确行为的准则,因此应该通过国家力量使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于认为犯罪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造成的伤害,同时还是对有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造成的伤害,国家便承担了起诉和惩罚的责任,受害人便不用自己去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然而,国家公诉模式强调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受害人的角色只是证人。

与国家威慑以及惩罚犯罪行为的首要目标相比,对受害人个体所受伤害的考虑已经变成第二位的了。

受害人权利的倡导者主张“刑事司法系统能够而且应该同时注意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受害人的权利,赋予受害人参与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是法律要求的,而且是为所有人实现正义的正确道路。

一旦受害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规定并被遵守,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更加公正。

”事实上,在联邦一级,议会已经通过了很多受害人权利的立法,最近通过的立法是《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

2004年10月,由参议员范士丹和约翰凯尔发起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通过。

该法案赋予了受害人更多的实质性权利,并加强了受害人权利保障的执行机制,使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成为了独立的参与者。

法案特别列举了以下八种不同的权利:

(1)有权获得合理保护,免受被告侵害;

(2)对于涉及犯罪、释放以及被告逃跑等有关事项的法庭程序或者假释程序,有权得到合理、准确和及时的通知;

(3)有权参加任何法庭审理程序,除非法庭得到的明确可信证据表明一旦受害人听到其他证词后,将会彻底改变自己的证言;

(4)在地区法院有关释放、认罪、判决以及假释的程序中,有权要求受害人的意见能够被合理倾听;

(5)有权与案件中的公诉人协商并交换意见;

(6)有权依法获得足够而及时的赔偿;

(7)有权要求避免诉讼被不合理拖延;

(8)有权获得公正对待,个人尊严和隐私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与之前的受害人权利立法不同,《犯罪行为受害人权利法案》允许政府和受害人共同实施该部法律。

该法案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和法院尽力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并保障受害人能够真正行使这些权利。

而且,如果受害人没有在地区法院获得有效救济,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

上诉法院必须在提出申请的72个小时内作出命令并备案。

如果法庭拒绝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要求,法庭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说明拒绝的原因。

该法案甚至规定了特别的程序以确保法案被遵守和执行。

这些程序包括要求没有遵守法案的司法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课程,对故意或者肆意不执行法案规定的人员给予纪律制裁。

第三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问题

儿童性侵害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受害人赔偿金基金或者赔偿判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目前正在讨论的联邦赔偿方式改革可能改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序。

国际儿童权利局的《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司法指导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应当尽可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以能够康复重返社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考虑到赔偿时应当包括精神卫生治疗的费用。

美国的法院通常遵守国际儿童局的指导准则,受害人遭受的包括精神方面的痛苦能够得到赔偿。

例如,在联邦诉Balisteri的案件中,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对被告人与未成年人性交、非礼等行为分别判处了4至12年不等的监禁刑(服刑完毕后还有5年的考察期),并命令被告人赔偿两名儿童受害人7500美元,用于心理治疗和咨询费用。

法庭认为:

“赔偿的目的是使犯罪人赔偿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犯罪人有责任尽可能得补偿损失以达到恢复社会原状的目的。

儿童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是一样的,甚至可能比身体伤害更加严重。

上诉人的行为给儿童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了尽可能减轻儿童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上诉人要承担经济上的支出。

……因此,今天我们所说的实际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伤害和紊乱。

校园性侵害或者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通常都是人身伤害行为中典型的赔偿,但同时这种赔偿强调与医疗损害赔偿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身体上的伤害。

可以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包括:

心理治疗和其他形式的学生或者家长心理咨询费用;如果受害学生从心理上不能接受再去发生过侵害行为的学校学习,赔偿范围还包括受害学生进入特殊学校需要的费用;如果学生遭受的心理创伤将使其以后不能独立生活,将来特殊住房需求的费用;精神创伤和痛苦的费用。

联邦法院对于儿童性侵害受害人赔偿数额以及分配方面的解释也是比较慷慨的,有利于受害人。

第十巡回法庭注意到了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2259条的规定,也注意到了同时通过的两项有关强制赔偿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与反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有关,即联邦法典第18章第2248条和第2264条。

它评论道:

“这三项规定使用了对受害人充分赔偿的字眼,充分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生理的、精神的以及心理上的护理,也包括受害人因为犯罪人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

第九巡回法庭认为可以赔偿的损失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3664条公布和执行。

第3664条第四款第五项反而规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一种机制,使受害人能够在法庭判决后仍然能够向法院求助,要求获得在判决时不能够确定的损失赔偿。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请求第九巡回法庭推翻6万美元的赔偿命令,这6万美元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未来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支付的费用。

法庭拒绝了被告人的上诉请求。

法庭认为:

相关法规的用语表明,国会允许地区法院根据第2259条的规定在赔偿的数额中包括将来的咨询费用。

第2259条的用语表明赔偿数额应当是比较慷慨的,即为了赔偿受害人因为遭受性虐待而要求的护理费用,这是为了减轻虐待造成的长期影响。

第2259条要求赔偿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给其招致的损失。

“招致”的意思是“有责任或者遭受”,(韦氏第三版新国家辞典1146,1986年)。

受害人在实际支出金钱之前很有可能已经遭受了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父亲被第七巡回法庭判定对自己9岁的女儿实施了三项不正当性行为。

法院对这位父亲作出了赔偿309270美元的命令,包括预期的将来治疗费用。

法庭解释:

国会毫不含糊的选择了绝对的语言解释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

实际上,在有争议法律的立法历史中,国会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裁决,即纽约诉费伯案(458U.S.747,102S.Ct.3348,73L.Ed.2d1113(1982))。

在这起案件中,法庭详尽的讨论了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都造成了破坏性的长期后果。

国会意图使性剥削受害人重新回到受害前的状态。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第2259条允许对将来治疗的费用给予赔偿。

在美国,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的,这与对于特定犯罪处以罚金的计算标准不同。

因为罚金计算标准的依据是标明有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的图表。

因此,在特定的案件中,地区法院举行听证,以计算受害人将来需要长期咨询而受到的损失。

地区法院使用KarenDoe案心理治疗所提供的数据来确定将来咨询需要的费用。

为了确定具体的数额,地区法院将该案治疗的当前费用与所需治疗的必要年数相乘,从而确定未来治疗的费用。

总之,儿童受害人通常能够得到因为性侵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因为这种赔偿符合国会“使性剥削受害人重新回到受害前状态”的意图。

除了犯罪人的赔偿外,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也能够从犯罪受害人基金获得赔偿。

该基金是根据1984年的《犯罪受害人法案》设立的。

受害人可以自己向该基金申请援助,而不需要律师的帮助。

该基金是联邦政府设立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以外的方式帮助犯罪行为的受害人。

自1984年,该基金已经向受害人发放了10亿美元。

申请程序相当简单,通常是向国家申请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多页的申请书。

儿童以及其他没有能力申请的人的监护人,依靠死亡受害人生活的人也可以申请。

例如,田纳西州的申请,要求提供以下事项信息:

申请赔偿的事项(包括各个具体事项),受害人的信息,索赔信息,犯罪信息,保险和来源信息,工资损失或者受害人对抚养人提供的支持费用。

在马里兰州,申请人的类型是一样的,申请要求提供以下事项信息:

受害人信息,索赔信息,犯罪信息,如果申请工资损失还需要提供雇主信息,申请医疗赔偿应当提供伤情描述,如果有律师代理也应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基金通常来源于那些被定罪的触犯联邦法律罪名的犯罪人。

根据2001年《爱国者法案》,基金也可以来源于私营企业的捐赠等。

每年有高达20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改进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其中47.5%的资金被授权给各州的赔偿项目,47.5%用于州的援助项目。

美国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若干个美国领地都接受了根据《犯罪受害人法案》给予受害人的赔偿金和帮助受害人的捐赠。

国会目前正在审查三个法案。

这三个法案将大大改变目前国家赔偿的规定:

《2007年刑事赔偿改进法案》(H.R845),《2007年犯罪受害人赔偿法案》(H.R.4110)和S.973。

特利教授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上中说新的立法可能意味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消除”,将继续“使法官判决时在更小层面行使自由裁量权”。

S.973andH.R.4110增加了六项强制赔偿的法律条文,H.R.845却将所有的联邦犯罪都规定可以强制赔偿。

特利认为更多的这些条款只会增加法庭的负担,因为法庭需要对各种诉求和赔偿方面的问题举行听证会。

他进一步指出,因为大部分被告人是贫困的,因此不能支付赔偿费用。

他认为,国会不应该通过这样的法案,因为这不仅不能产生更多的赔偿,而且有可能容易阻塞司法系统。

在写这篇文章时,这些法案仍然在争论中,还没有投票通过。

(未完待续)

第四章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证据问题

儿童性侵害案件中,两个主要的证据问题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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