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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根据《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基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进行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技术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

第四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受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公司招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五条招标小组由财务经理、工务部经理、工务部施工管理、采购经理及监理公司负责人组建,组长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担任,行政总监任副组长。

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却因其他重大事项无法参加时,必须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获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但招标小组组长必须组织保证能够正常招标的人员数量。

第六条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工作职责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依法在国家、省、市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由招标小组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招标。

第九条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可不进行招标,但符合《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要求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小组组织进行招标。

第十条低于《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难以实行招标,经公司招标小组领导同意,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由工务部按相关程序谈判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并报公司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招标

第十二条基建招标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申请招标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文件;

(二)提前14个工作日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通过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监督部门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批,同时将修改完成的招标文件转发给各评审成员;

(四)召开招标会,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六)组织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并确认其有效性;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

(九)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候选人;

(十)评标完成3个工作日内招标小组核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拟定

(一)各职能部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拟订招标工作计划,填写由公司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申请表》,向招标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申请表经招标小组和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小组由指定人员组成项目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等相关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或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方式、招标形式和信息发布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二)采用委托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委托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认定的有关报刊、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自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小组在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实行邀请招标的,邀请名单需经招标小组集体讨论并报招标监督备案,且邀请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低于3个。

第十五条资质审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

(一)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招标小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查。

(二)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小组负责审核,并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三)资格预审主要对申请投标的潜在投标法人经营范围、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质信誉、业绩、技术装备、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四)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小组以择优或抽签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五)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六)经资格预审后,招标小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对报名单位少于3家时,应重新组织报名或在征得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邀请3家以上单位进行。

邀请的范围和单位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宜分阶段编制方案招标文件;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宜编制比选文件;勘测、检测等技术服务咨询的招标宜采用服务咨询招标文件;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宜针对相应分部分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标宜采用采购招标文件、比选文件。

(二)比选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比选须知;

3.比选申请书编制要求;

4.评比办法;

5.比选工作安排;

6.争议处理。

(三)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类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

2.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的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

3.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4.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和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种的施工、工艺要求等);

5.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等);

6.投标报价及说明(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7.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

8.工程价款结算(进度款拨付、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办法等);

9.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10.评标原则与评标方法;

11.招投标日程安排;

12.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五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资料时,应当交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未中标者,其保证金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者,其保证金原则上转并为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会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由招标小组负责人主持。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审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公司招标监督组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书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评审的,邀请公司招标监督组和评标委员参加,直接由审监人员当众拆封并核实投标书签署和符合性。

经核实合格的投标书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独立自主评标,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五条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投标报价应低于招标方概算造价),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资金保障、售后服务和信誉等)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后,提供评标报告或评标定标决议,向招标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小组提出由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候选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单个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谈判。

第三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候选人经公示3日后,由招标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或经公司领导授权委托公司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四条合同标的在1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技术咨询等合同,合同标的在80万元以下的专业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由公司基建职能部门负责谈判起草,报经公司审核部门审核后,进行签订和备案。

超过上述范围的合同,由基建职能部门负责谈判起草,公司审核签订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签订合同时一般参照相关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合同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工竣工日期;

(二)双方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设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九)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审计约定;

(十)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十一)解决争议的程序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工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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