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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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编号:

       

 

关于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

意见书;大连;园区;总承包;施工合同;法律;工程;高新

 

关于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兹受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系列文件包括: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以上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供委托人签约参考之用。

一、当事人

1、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大连××公司。

二、主要事实:

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公司予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委托人是合同乙方(承包人),总承包管理费150万元。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专用条款》的审查意见

1、《专用条款》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3(4)此条的表述不符规定,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办妥一切开工手续,承包人予与配合。

”9.3(5)“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除非证明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

修改为:

“如能证明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误差,有关费用有承包人负责,反之由发包人或造成误差的第三方负责”。

2、《专用条款》五、施工工期:

13.3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应相应顺延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以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10天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代表应在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3、《专用条款》六、材料设备供应18.1:

建议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自身对技术要求的理解进行更换。

修改为: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提出更换的请求,承包人给与配合”。

4、《专用条款》九、合同价款30.3,修改为: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是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价格浮动。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已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5、《专用条款》十四、施工分包41.1修改为:

施工分包按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进一步协商。

(二)关于《补充条款》的审查意见

3、语言、文字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价款,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3.2、删除: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

4、使用标准、规范

4.1、删除:

承包人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或编制相应方案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以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图纸

5.2、删除原条文,增加内容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应在签订合同3日内提供全套盖有效印和图纸肆套。

5.4、删除原条文中:

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因上述图纸问题提出的索赔。

增加内容为:

发包人负责图纸的修正,产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5、删除:

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前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并不视为对此承担责任。

5.7、修改为:

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提供[贰]套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存档之用。

7、工程师

7.3、删除(5)。

8、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

8.1、删除:

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要更换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

8.3、修改为: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项目工程师向发包人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需加盖承包人的公章方为有效。

承包人如更换期授权代表应提前通知发包人。

8.7、修改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不要较长时间离开工地、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

9、发包人工作

9.3、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工作

10.1、删除[概述]

(1)、

(2)条。

10.2、(3)修改为:

如需爆破应有保护周边建筑的措施、方案、并承担费用,有发包人负责办理爆破相关手续及承担办理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

(12)修改为:

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的全部竣工资料给发包人。

10.5、(5)修改为:

应由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施工用水量,且需从用水来源位置自费提供一切的运输、接驳及临时管道、储水设施,所有施工用水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应支付一切用水费用和接驳费用,并按期向自来水公司缴纳自来水费,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10.6、删除

(2):

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交。

删除(5)。

10.7、删除(9)。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

(1)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厂后的7天内提交一式六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收到承包人资料两天内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甘特图、双代号网络图、总进度计划说明书及资金需求预测等相关资料。

删除(3):

假如承包人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有关延长施工时间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册除(6)、(7)。

11.2、最后增加:

如因发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开工等,延长日工作时间,发包人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但必须经承包人同意。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最后增加:

由于发包人原因除外。

13.2、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

工期中不应包含法定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不在此内。

13.3、删除原条文。

15、工期延误

15.2、最后增加:

不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6、修改为:

承包人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15.7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致使承包人停工或延误工期,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发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2、修改为:

如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累计延误三天(含三天)以上进场,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修改为: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品牌、标准进行采购。

18.6、修改为: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之材料,必须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之材料),免受因搬动、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

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承包人可自由外运。

而该类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材料或货物由承包人保管,并对其的损失或损坏负责,任何设备、材料的损坏或丢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8.7、删除原条文。

18.8、修改为: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文件所规定标准相符合。

18.8、修改为:

当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单据证明该材料和设备已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的规定标准。

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2.1、修改为: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发包人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并按发包人签发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否则不得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2、删除:

并执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2.4、修改为: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6、安全防护

26.6、

(1)修改为:

发包人协调处理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话、给水或排水系统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修改为:

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断截及移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修改为:

发包人协调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修改为:

若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在地下公共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承包人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任何损坏,意外或其他问题负责,自费修复,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修改为:

在设施邻近处使用机械开挖前,承包人须进行完善及足够之人工挖试孔及基本探察以确定设施位置。

承包人应考虑预留资询及探察费用,以便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所有设施位置,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6.7、删除条原文。

30、合同价款

30.1、修改为:

本合同价款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确定。

30.2、删除

(2)。

(3)修改为: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包括综合单件、措施费、主要材料价格)皆属固定性质,除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协议所规定的价格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

删除(7)、(8)。

30.3、删除:

原条文中“税金”一词。

31、工程量确认

31.5、删除原条文。

31.6、删除:

或发包人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31.7、删除原条文。

3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2.1、

(2)修改为:

进度款:

开工后1号楼及群楼地下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工程技术资料及请款报告,发包人应在[14]日内,发包人按已完成工程相应工程造价的7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修改为:

进度款:

1号楼及群楼工程封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工程技术资料及请款报告,发包人应在[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方支付到按已完成工程相应工程造价的70%工程进度款。

增加(7)内容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款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付款时,向承包人支付该笔税金。

32.3、删除:

承包人并承担双倍赔偿金。

35、竣工验收

增加条文:

35.8、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后确认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l

1、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5、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36、竣工结算

36.1、修改为:

在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在28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和资料后3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

36.3、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发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发包人应立即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38、违约

38.1、

(1)修改为: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原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预付应承担应支付的货款,承担应付而未付金额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

(2)修改为:

发包人违所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删除:

(3)。

(4)修改为:

若发包人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并导致工程延缓的,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38.2、

(1)修改为:

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节点工期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开工或竣工,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总工期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开工或竣工,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上述节点工期和总工期逾期不可重叠累计处罚。

(2)修改为: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0款,担供的设备与材料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施工工艺不符合相关规范,导致工程质量达不支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事故入质量缺陷等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承包人必须进行返工修理。

因返工造成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如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该部分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新的施工单位。

删除(3)。

(4)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合同造价、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问题,发包人有权依据双方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38.3、修改为: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若因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发包人不仅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并赔偿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

3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8.6、删除原条文。

38.7、删除原条文。

38.8、(3)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主观原因停工达十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双方于承包人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达十日以上,顺延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删除(5)。

由不可抗力及政府干预等事由出现,造成停工,工期自然顺延。

41、施工分包

41.1、修改为: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发包人依据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固定的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承包人不再向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收取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等任何费用。

41.3、删除原条文。

(三)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审查意见

1、保修书中一、二、四、五、六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的用词“缺陷”不当,应予删除。

2、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不变。

修改(3)为: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修改(4)为:

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修改(5)为: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修改(6)为: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

4、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起算后2年后结算缺陷保修金,向承包人返还剩余保修金的50%(扣除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赔偿金及其他款项金额);在质量保修期起算后5年后,将剩余保修金额(扣除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赔偿金及其他款项金额)无息退还予承包人。

5、七、其他

6、保修期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删除:

5、“索赔期限”条款。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庆东

200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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