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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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公司,以及依托社区和侨民点新设立的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社区股份公司”)的“三资”交易活动。

第三条纳入集中交易的项目和范围:

(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物业和土地有偿使用;

(二)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等以合作开发(包括城市更新)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

(三)利用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使用资金购买5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服务;

(五)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等要求纳入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光明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三资”交易管理规范;

(二)制定纳入集中交易的范围和目录;

(三)指导对“三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指导对“三资”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处理;

(五)属于区级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三资”交易操作规程;

(二)根据社区股份公司的交易申请,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实施交易范围内的交易活动;

(四)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统一发布“三资”交易信息;

(六)对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核查;

(七)受理对交易项目的咨询和质疑,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答复等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办事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非公开交易方式申请;

(二)对辖区内“三资”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处理投诉工作;

(三)对“三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物业租赁活动中产业准入条件出具意见;

(四)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区股份公司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主要交易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提出“三资”交易申请并确认交易文件;

(三)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

(四)签订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对公司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工作;

(六)开展其他“三资”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八条“三资”交易活动包括以下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竞价;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续约租赁;

(六)经区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九条纳入集中交易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价方式。

由社区股份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交易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材料进行程序性核查。

并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采用评定分离的原则,须成立评审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

(4)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5)交易中心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经办事处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人中标资格被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招标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办事处核实,社区股份公司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未纳入集中交易的项目由社区股份公司自行组织实施,若采用公开招标的,须符合本办法公开招标的规定,若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交易中心在竞价开始日3日前公布竞价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

(二)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符合竞价条件的投标人根据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四)根据竞价规则在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中确定成交人;

(五)交易中心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公开竞价的公告有效期满,若无意向竞标人,应按照竞价公告确定的方式选择延期或重新组织交易。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竞标人的,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成交。

第十五条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或者因相关政策或规划等的需要,只能与特定范围内交易对象达成交易的,经办事处审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交易。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

(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

(三)因产业政策、产业规划或产业培育需要引进的特定项目所需土地及产业用房;

(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

第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确定2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谈判;

(二)交易中心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谈判开始日5日前向投标人发出谈判文件;

(三)应当在谈判截止日前组成谈判小组;

(四)谈判小组应当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应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分别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并出具谈判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

(五)社区股份公司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确定成交人;

(六)交易中心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办事处审批,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交易。

(一)为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交易对象添购的项目;

(二)因相关政策或规划的需要,且只有唯一交易对象的。

(三)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交易对象的;

(四)因产业政策、产业规划或产业培育需要引进的特定项目所需土地及产业用房;

(五)其他具有专门性、特殊性、复杂性,且只有唯一交易对象的。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交易活动,经办事处审批同意后,通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社区股份公司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申请随机抽取产生,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邀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参与项目评审的社区股份公司代表应经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定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社区股份公司未参与过评审的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股东代表中产生,定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应经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督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从社区股份公司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股东代表中产生,并经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评审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相关人员名单须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集体物业和土地的有偿使用,符合优质企业、新区产业导向纳税大户、重要产业等条件的,经办事处批准,社区股份公司可与原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续约租赁。

第二十一条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等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包括城市更新)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须通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并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开发企业。

第二十二条社区股份公司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文件的规定。

社区股份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录入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监控平台。

第四章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社区股份公司、办事处或交易中心((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质疑。

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人。

质疑材料及相关程序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质疑人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五章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至3年内禁止其参与光明新区“三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恶意投诉的;

(五)向交易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监督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谈判或监督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谈判或监督的;

(二)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宜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人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阻碍、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三资”交易中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原则上不得进入平台交易: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议事制度表决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三资”交易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生效之前发生的“三资”交易项目按原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1.2018年度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目录

1-2.2018年度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暂不纳入集中交易范围的项目

 

附件1-1

2018年度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

资金资产资源集中交易目录

 

内容

标准

交易方式

一、资产类

1.物业和土地有偿使用

面积≥3000平方米

适用公开招标

2.大宗资产转让

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

适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

二、资源类

1.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地等以合作开发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

适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三、资产采购类

1.电器设备采购

50万元以上

适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采购

50万元以上

3.专业设备

50万元以上

4.交通运输工具采购

50万元以上

5.家具采购

50万元以上

四、服务类

1.评估、规划、咨询、审计、法律等服务

50万元以上

适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2.物业管理服务

50万元以上

五、工程类

1.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招标;

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招标;

工程货物类: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招标。

适用公开招标等

2.中、大型建设工程

施工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招标;

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招标;

工程货物类:

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招标;

工程服务类: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招标。

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附件1-2

2018年度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暂不纳入集中交易范围的项目

序号

项目

1

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公告等。

2

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土地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3

可由社区股份公司自身或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清扫保洁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4

突发事项抢修抢险。

5

经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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