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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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合同编号:

 

股东借款合同

(最新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打印使用

 

股东借款合同

《股东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贷款类型:

股东借款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519031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本合同/《股东借款合同》:

系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股东借款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和附件。

(2)借款人:

系指

(3)交易文件:

系指《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称及对前述法律文件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4)提款日:

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每一笔借款而言,是指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该笔贷款的日期,具体以该笔贷款发放的划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5)结息日:

(1)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月日、月日;

(2)贷款终止日;(3)提前还款日;

(6)结息期:

指自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个结息日(包含该日)至下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其中:

就贷款合同生效时而言,首个结息期为贷款发放日(包含该日)起至贷款发放后第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7)到期日:

指本合同第6.2款约定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之日。

(8)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9)法律:

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0)元:

系指人民币元。

(11)工作日:

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第二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如未能,借款人需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还款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息周期按放款日至实际还款日计算。

第三条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3.1贷款金额

贷款人可根据情况分笔发放贷款,具体贷款发放日期(“提款日”)和金额以划款凭证为准。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小写:

)。

3.2贷款期限

贷款总期限不超过年,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期计算。

每笔贷款起息日为其实际发放日。

贷款期限实际发放日以划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划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划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不是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4.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利率为【】%/年。

4.2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利息自该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当于每个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截至该结息日应付的利息,结息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方式:

截至任何一个结息日应付的贷款利息=截至该结息日的前一个结息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年利率×该结息日的前一个结息期的实际天数÷360天(上述任一参数发生变化的,贷款利息分段计算)。

4.3结息

本合同项下利息的结息方式为:

贷款期限内每年的月日、月日结息,并于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本金对应的剩余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的发放

5.1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当借款人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放款条件”)时,贷款人在最高【】元的贷款金额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具体金额以划款凭证为准):

(1)本合同已有效签署;

(2)交易文件均已有效签署;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均已满足。

5.2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第5.1款约定的全部前提条件在年月日之前或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延期时间内满足,否则贷款人不予发放本贷款。

若放款后15个工作日还未满足第5.1款约定的全部前提条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于放款条件满足当日向贷款人办理贷款提款手续并提款,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的本合同第5.3款所列银行账户划付贷款资金即视为借款人提款,提款日以划款凭证为准。

5.3借款人指定的用于接收贷款资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6.1付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以下方式支付: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首次结息日为首笔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并应利随本清。

如果结息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结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6.2偿还本金

借款人应按如下方式向贷款人偿付贷款本金(如以下约定的本金偿付日期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满3年之日一次性偿付全部贷款本金金额;

6.3还款账户

借款人所偿付之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应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4还款顺序

(1)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款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a)贷款本金;(b)贷款利息;(c)按照本合同规定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d)借款人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e)罚息、复利。

但贷款人有权决定该款项优先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等款项的顺序。

6.5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权于至债权存续满个月之日(可以选填满12个月之日、满18个月之日、满24个月之日和满30个月之日等)提前归还本金。

借款人于前述满个月之日向贷款人提前还款时,应于提前还款日之前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应同意并配合向借款人出具书面通知书。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应将拟偿付的贷款本金及该等贷款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6.6贷款展期

本合同项下贷款不可以展期。

如果双方同意贷款展期的,应另行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七条费用的承担

下列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财务顾问聘任协议有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有权提前偿付贷款本息

(3)有权要求贷款人遵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8.2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2)每季度向贷款人提供一次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如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应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5)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挤占、挪用贷款或使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6)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保证贷款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真实、合法、有效,并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8)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3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a)发生影响借款人重大利益的一切法律诉讼、仲裁或行政查处程序;

(b)发生本合同项下任何违约事件或将要发生的违约事件,而且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要说明其性质和持续时间,并要说明已经采取过何种行动或将要采取何种措施;

(c)借款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负债与对外担保、重大重组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

(d)借款人变更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9)借款人应在其各个财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财务报表副本及工作报告副本,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0)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1)借款人承诺:

在本笔贷款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事前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提供借款,不得新增任何借款;

(12)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除非取得贷款人的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向贷款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清偿债务。

(13)若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贷款人有权采取要求借款人追加抵质押物或保证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处置抵质押物等措施。

(14)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9.1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9.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9.3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和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9.4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出现交叉违约情况时,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宽限期,若贷款人不给予其宽限期或在宽限期内仍未纠正的,则有权要求其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及截至到提前还款之日的贷款利息,并且借款人应当就应付未付款项按贷款利率(9%/年)上浮30%的违约金率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

9.5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条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贷款人可依赖该等声明与承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0.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贷款发放之日,借款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10.2借款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借款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合法授权。

10.3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0.4除已书面向贷款人披露的情况之外,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1)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3)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4)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5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10.6对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0.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偿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应附带任何抵销、索赔或限制,且不应存在任何性质的税费减扣或预扣。

10.8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

10.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具备且已经取得一切必要的审批、备案、许可、登记等手续并符合中国法律的各项要求。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各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同时对逾期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为止。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其他款项,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

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1.3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5发生本合同第11.6款约定的任何情形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满足贷款人要求的补救措施(或督促相关方予以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贷款人尚未发放贷款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贷款人已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自贷款人宣布贷款到期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4)贷款人有权行使任何担保权利;

(5)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罚息、复利或违约金的,借款人应就超过部分向贷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11.6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享有本合同第11.5款规定的权利: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3)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实施承包、合并、兼并、合资、分立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的;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债权实现产生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5)任何放款条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仍未满足的;

(6)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的,且贷款人认为可能对债权或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借款人违反交易文件的任何约定,且贷款人认为可能对债权或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8)发生任何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或发生可能对债权或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其他情形,且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9.4款规定履行贷款人要求的措施。

(11)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2.2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2.3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2.4本合同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被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规定的放款条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当日仍未被满足,且贷款人通知借款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被全部清偿完毕;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履行应偿债务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贷款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5)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并经对方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

12.5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一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利。

第一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3.1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3.2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一十四条其他条款

13.1通知事项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a)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b)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后第5日;

(c)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d)由特快专递发送,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3)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13.2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13.3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4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登记、备案或其他相关手续。

13.6真实意思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以下无正文)

《股东借款合同》

签署页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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